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廉政风险防控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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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各区财政局,市政府采购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对政府采购当事人及政府采购活动相关参与人员的监督约束,有效防范政府采购领域廉政风险,切实保障本市政府采购健康规范运行,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政府采购廉政风险防控的总体要求

  (一)深刻认识重要性。促进廉政建设是《政府采购法》的重要立法目的,是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重要功能目标。加强廉政风险防控、规范政府采购活动中的权力运行,是确保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实现政府采购制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等目标的必要前提和重要保障,对于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深化改革、促进营商环境进一步优化具有重要意义。

  (二)切实增强紧迫感。政府采购权力行使不规范、法律责任认识不全面、廉政风险意识淡薄等问题仍然存在,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问题时有发生,涉及采购人员、评审专家等责任主体,教训非常深刻。有关单位和个人迫切需要树立和强化清正廉洁是政府采购生命线的根本理念,坚持底线思维、增强法治观念,全面学习和掌握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清醒认识触犯法律将会面临的严重后果,严格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加强廉政风险防控,强化廉洁自律约束。

  (三)有效提高针对性。坚持问题导向,全面排查政府采购活动中的风险点和薄弱环节,采取行之有效的廉政风险防控措施,防患于未然,营造风清气正的市场环境。建立市区联动机制,加强监管工作协同,充分借助大数据技术辅助监管,及时发现案件线索,严格依法查处涉及廉政问题的政府采购违法违规行为。

  二、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廉政风险警示教育

  (一)定期组织警示教育专题培训。市、区两级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应积极采用专题培训等方式,开展普法教育,剖析典型案例,重点强化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的廉政风险警示教育,并加强培训考核评估,切实提升培训实效。市财政局将另行通知有关2021年度专题培训事宜,届时请有关单位和个人根据规定按时参加。

  (二)积极推动警示教育常态化开展。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将廉政风险警示教育与政府采购业务工作紧密结合,实行统筹管理、常态化开展。对担任政府采购相关工作岗位的人员,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廉政风险警示教育作为任前培训内容,并要求其签署廉洁自律责任书。

  三、进一步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内部控制管理

  (一)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控制度。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99号)和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政府采购内控制度建设暨印发〈政府采购业务内控风险指引纲要〉的通知》(沪财采〔2018〕28号)等制度规定,按照“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要求,建立依法合规、运转高效、风险可控、问责严格的政府采购内部运转和管控制度,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权力运行的有效制约,严防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廉政风险。

  采购人应当做好政府采购业务内部归口管理,明确职责权限,合理设置岗位,建立轮岗制度,完善决策机制,着重规范相关人员与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的工作往来。

  预算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属单位的管理,明确与所属单位在政府采购管理、执行等方面的职责范围和权限,细化业务流程和工作要求,加强对所属单位的采购执行管理和廉政风险防控。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做好流程控制,加强对委托代理、编制采购文件、执行采购程序、组织项目评审等环节和内容的管理,着重加强对相关工作人员的约束,严格规范与采购人、供应商、评审专家的工作往来。

  (二)加强对政府采购内控检查和评价。财政部门要把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内控制度的建设和执行情况作为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及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根据《上海市政府采购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一条规定,2022年起,财政部门每年将选取一定数量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开展内控制度专项监督检查;如发现内控制度不完善、执行不到位等问题的,财政部门将依法采取发出风险预警、责令限期改正、约谈有关负责人、通报、警告等监管措施。

  四、严格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一)严格按规定实施电子采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上海市政府采购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通过本市政府采购平台(即上海政府采购网)发布采购公告、提供采购文件、抽取评审专家,组织实施电子政府采购。使用财政性资金开展的政府采购项目因故没有采购编号的,采购人应当按照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完善市级政府采购审批(核)工作的通知》(沪财采〔2020〕28号)规定,向预算主管部门申请取得采购编号后实施电子采购。

  (二)严格依法公开政府采购信息。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严格依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有关事项的通知》(沪财发〔2020〕13号)有关规定,积极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重点规范和完善单一来源方式公示、采购意向及采购结果公开。

  (三)着力加强采购需求管理。采购人要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和《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规定,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着重加强对采购需求的形成和实现过程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杜绝发生为特定供应商量身定制、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特定供应商等情形。

  (四)规范组织开展评审活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以及《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和评审工作管理办法》(沪财发〔2018〕2号)等有关规定,做好评审现场管理,严肃评审纪律。评审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参加评审活动的采购人代表、评审专家以及采购代理机构负责评审现场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得干预或者影响正常评审工作,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性、引导性意见,不得修改或细化采购文件确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不得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和解释,不得征询采购人代表的倾向性意见。

  评审专家应当严格遵守评审纪律,主动接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依法开展的现场管理,充分理解采购文件,认真阅读和比较响应文件,按照客观、公正、审慎原则,依法独立评审,出具和签署评审意见,并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五、严格依法加强政府采购监管

  (一)加强政府采购监督执法和问责力度。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九条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以及《上海市政府采购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等规定,积极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监督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依法作出处理处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关人员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依法应予处分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二)加强与审计、监察等部门的沟通,协同增强监管合力。审计机关、监察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对政府采购活动实施监督,财政部门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工作衔接,健全完善信息共享、联合惩戒机制,形成监管工作合力。

  (三)加强与公安部门的“行·刑衔接”,着力加大对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市财政局与市公安局已建立“行·刑衔接”工作机制,重点针对政府采购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加大打击力度。对于涉嫌违反廉政规定、存在商业贿赂行为的案件线索,财政部门将按规定程序及时启动案件协查、线索移送机制,协同打击相关违法犯罪活动。

  请各单位按照以上要求切实做好政府采购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联系。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2021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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