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化学工业区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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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化学工业区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的通知

沪化管〔2023〕50号

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

  按照国家和本市关于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及业务管理规定,为了进一步加强上海化学工业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化工区管委会”)政府采购活动内控管理,完善政府采购业务流程,结合化工区实际,具体通知如下。

  一、规范政府采购项目预算管理

  (一)尽早启动政府采购项目报批。严格执行《上海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标准》相关要求,集中采购目录内和限额标准以上的分散采购项目属于政府采购项目。各项目单位应提前启动项目报批等前期工作,应按“先有预算后采购,无计划不采购”的要求,合理预留政府采购活动法定时间,确保项目能按计划组织实施。

  (二)做好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每年9月,各项目单位在编报次年预算时,应同步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做到应编尽编。经常性项目和重点项目可编制“提前实施采购项目预算”,报经市财政局同意后,在财政预算年度批复前实施采购程序。

  预算执行中新增的政府采购项目或没有同步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在项目审批同意后及时提交《政府采购预算申请表》(见附件1)报计财处或公共事务中心财务人员,由其在财政业务处理平台中按程序办理预算调整或编报政府采购预算,获批后方可实施。

  (三)预留中小企业采购份额。各项目单位应按《上海市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沪财发〔2022〕1号)相关要求,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应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预留措施。对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提供理由说明报化工区管委会备查。

  (四)履行采购意向公开责任。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的工作通知》相关要求,除电子集市采购外的所有政府采购项目,均应公开采购意向,切实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采购意向公开由预算单位定期或不定期公开,采购意向公开时间应当尽量提前,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

  (五)合理确定政府采购计划。各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年度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准确选择相应的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执行采购。

  未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由采购人依法自行选择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在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若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须经市财政局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优化政府采购审批(核)事项

  根据《关于进一步优化完善市级政府采购审批(核)工作的通知》(沪财采〔2020〕28号)相关要求,下列事项报市财政局审批(核)通过后实施。

  (一)由化工区管委会正式行文报财政审批事项

  1.进口产品采购前置审核。需先组织专家论证,将专家论证意见作为报送材料。

  2.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类项目,因法定特殊原因申请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应提供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打印的带数字签章的单一来源公示无异议页面及专业人员论证意见等材料。

  3.公开招标项目投标截止时投标人不足3家,或者评标过程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不足3家,申请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4.预算单位因特殊原因无法通过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进行采购,申请退出电子采购。

  5.集中采购变更为分散采购。

  6.退出政府采购。

  相关程序:管委会机关作为采购人的项目,由机关处室起草申请报告,经计财处会签后报委领导审批。公共事务中心作为采购人的项目,由其按要求提交申请报告,报管委会审批。管委会同意后的事项,由计财处负责报送市财政局审批。

  (二)可以网上办理的事项

  每年均需完成的相同的经常性服务类项目,可以采用“延长项目采购年限”方式(一招三年)。由项目单位提交申请报告,经管委会审核同意后,由采购人直接在财政业务处理平台网上办理财政审批手续。

  需要注意的是:采购方式根据三年的总金额确定。第一年应依法组织政府采购活动;后续年度直接使用采购结果,在财政业务处理平台关联第一年预算后,直接在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进行委托,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

  三、严格政府采购活动程序

  (一)依法委托采购项目。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项目可以自主选择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各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政府采购事宜的,应当查询其信用记录,优先选择无不良信用记录的采购代理机构,并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二)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按照《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规定,各项目单位对采购需求管理负有主体责任,应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负责。

  (三)按规定实施电子采购。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上海市政府采购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通过本市政府采购平台(即上海政府采购网)发布采购公告、提供采购文件、抽取评审专家,组织实施电子政府采购。

  (四)依法公开政府采购信息。采购人应当严格依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有关事项的通知》(沪财发〔2020〕13号)有关规定,积极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重点规范和完善单一来源方式公示、采购意向及采购结果公开。

  (五)规范组织开展评审活动。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相关规定,采购人委派代表参加评审委员会的,应当向采购代理机构出具授权函。采购人代表不得干预或者影响正常评审工作,不得修改或细化采购文件确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

  四、加强政府采购合同和档案管理

  (一)规范签订采购合同。采购人应会同项目单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二)严格合同履约验收。各项目单位应当加强对供应商的履约管理,及时组织对采购项目的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或行业专家参加验收工作。专家意见作为验收资料一并归档。

  (三)加强合同付款审核。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采购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采购资金。申请资金时应提供但不限于:项目审批文件、中标通知书、采购合同、验收报告等相关材料。

  (四)加强采购档案管理。采购人和项目单位应当对政府采购项目建立真实完整的采购档案并妥善保存,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自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采购文件,可以用电子档案方式保存。

  五、强化专题培训和监督管理

  (一)组织专题培训和警示教育。管委会每年采用专题培训等方式开展政府采购实务培训,重点解读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和政府采购业务工作常见问题等。对担任政府采购相关工作岗位的人员,各项目单位应当将廉政风险警示教育作为任前培训内容。

  (二)实施项目年度备案和监督。每年度末,采购人应将当年政府采购项目实施情况报管委会计财处备案。政府采购项目执行情况将纳入管委会财务监督和内部审计的重要内容,检查结果作为各单位年度绩效考核依据之一。

  2023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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