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政府采购类)》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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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财政局、市财政监督局:

  为贯彻《行政处罚法》和《关于全面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指导意见》(沪法治政府办〔2022〕9号)工作要求,我们结合本市财政工作实际,修订了《上海市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政府采购类)》。文件有效期为2023年10月1日至2028年9月30日。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2023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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