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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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办法》的通知

沪绿容〔2021〕424号

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为健全公平竞争审查机制,贯彻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印发)、《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规定,我局制订了《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办法》,经2021年第36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2021年12月30日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健全公平竞争审查机制,规范有效开展审查工作,根据《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门以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文印发,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规定,制定本工作办法。

第二条(审查范围)

我局制定涉及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有关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第三条(职责分工)

局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统筹协调。

政策措施的起草处室(以下统称“起草处室”)负责公平竞争审查的初审工作,政策法规处负责公平竞争审查的复核工作,办公室负责将公平竞争审查程序纳入公文制发程序。

第四条(初审流程)

起草处室应当按照以下流程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的初审工作:

(一)识别相关政策措施是否属于审查对象;

(二)判断是否违反《实施细则》规定的审查标准;

(三)分析是否适用例外规定;

(四)形成公平竞争审查初审结论,填写《公平竞争审查表》(附件1),提交政策法规处复核。

第五条(征求意见)

起草处室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初审,应当以召开座谈会、书面征求意见等方式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或者通过政府部门网站、政务新媒体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征求意见,并在《公平竞争审查表》中说明征求意见情况。

起草处室在起草政策措施的其他环节已征求过利害关系人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可以不再专门就公平竞争审查问题征求意见。对出台前需要保密或者有正当理由需要限定知悉范围的政策措施,由起草处室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利害关系人指参与相关市场竞争的经营者、上下游经营者、行业协会商会、消费者以及政策措施可能影响其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其他市场主体。

第六条(专家咨询)

起草处室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初审,可以咨询专家学者、法律顾问、专业机构的意见,并在《公平竞争审查表》中说明有关情况。

第七条(第三方评估)

起草处室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评估能力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专业咨询公司等第三方机构,对有关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评估。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引入第三方评估:

(一)政策制定机关拟适用例外规定的;

(二)被多个单位或者个人反映或者举报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

起草处室应当在《公平竞争审查表》中说明评估情况。审查初审结论与第三方评估结果不一致的,应当在《公平竞争审查表》中说明理由。

第八条(例外规定)

起草处室认为政策措施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具有限制竞争的效果,但是符合《实施细则》明确的例外情形的,应当说明相关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会严重限制市场竞争,并明确实施期限。

起草处室应当在《公平竞争审查表》中说明政策措施是否适用例外规定。认为适用例外规定的,应当对符合适用例外规定的情形和条件进行详细说明。

第九条(复核流程)

政策法规处按以下流程开展复核:

(一)复核相关政策措施是否属于审查对象;

(二)复核初审流程是否规范;

(三)复核适用例外规定是否准确;

(四)复核初审结论是否正确。

(五)根据不同情形,提出同意、不同意、应当予以修改的书面复核意见,于收到《公平竞争审查表》后5个工作日内向起草处室反馈;情况复杂的,经局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

第十条(复核意见运用)

起草处室应当根据书面复核意见对政策措施草案进行修改;特殊情况下,起草处室未完全采纳复核意见的,应当在提请局长办公会审议时详细说明理由和依据;未经公平竞争审查复核或者经复核不同意的政策措施草案,不得提交局长办公会审议。

第十一条(定期评估)

起草处室应当对经公平竞争审查后出台的政策措施影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定期评估可以每三年进行一次,或者在定期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时一并评估。

起草处室应当对适用例外规定的政策措施进行逐年评估,形成书面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经评估认为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应当及时废止或者修改完善。

第十二条(归档)

起草处室应当将审查初审结论和复核意见按照文件档案管理要求存档备查。

第十三条(信息化技术应用)

办公室应当将公平竞争审查程序嵌入我局核心办公系统发文管理模块,实现全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第十四条(数据统计)

政策法规处应当按照《公平竞争审查统计表》(附件2)的要求,负责做好相关数据统计工作。

第十五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程序若干规定(试行)》(沪绿容办〔2017〕38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公平竞争审查表

         2. 公平竞争审查统计表

附件1

公平竞争审查表

 

年  月  日

政策措施

名   称

 

涉及行业

领   域

 

性质

地方性法规草案       规章草案

规范性文件           其他政策措施

起草

处室

名  称

 

联系人

 

电话

 

征求意见

情    况

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具体情况(时间、对象、意见反馈和采纳情况):

(可附相关报告)

 

 

 

 

 

 

咨询及第三方评估

情    况

(可选)

 

(可附相关报告)

 

 

审查

结论

 

 

 

(可附相关报告)

适用例外

规定

是            否

选择“是”时详细说明理由

 

其他需要

说明的

情况

 

起草处室

主要负责人

意见

 

 

 

签字:          盖章:

政策法规处复核意见

 

 

签字:          盖章:

附件2

公平竞争审查统计表

(   年度)

 

单位名称:                     年  月  日

增量政策措施审查情况(共 份)

公平竞争审查情况

文件名称

文号

是否符合公平

竞争审查标准

是否适用

例外规定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存量政策措施清理情况(共 份)

因违反审查标准已废止的政策措施清单

(共 份)

文件名称

文号

   
   
   

因违反审查标准已调整的政策措施清单

(共 份)

文件名称

文号

调整前内容

调整后内容

       
       
       

适用例外规定的政策措施

清单

(共 份)

文件名称

文号

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会严重限制竞争的理由依据

实施期限

       
       

负责人:              填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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