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涉及保险理赔司法鉴定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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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司法局、市司法鉴定协会、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各保险机构:

  为贯彻落实《司法部办公厅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关于规范涉及保险理赔司法鉴定工作的通知》(司办通〔2021〕91号)《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 规范涉及保险理赔司法鉴定2022工作方案》要求,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保险行业理赔服务水平,持续提升涉及保险理赔司法鉴定(以下简称“涉保鉴定”)服务质效,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上海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升涉保鉴定服务质效

  (一)加强涉保鉴定服务指引。各区司法局、市司法鉴定协会、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要做好随申办“个人鉴定预约咨询”小程序(以下简称“随申办”)使用推广,加强与公安机关交通事故处理部门对接,充分依托12348法网及区、街道(乡镇)、居(村)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等多种途径,向人民群众提供涉保鉴定、道交理赔办理相关信息,引导当事人通过随申办办理涉保鉴定预约咨询。鼓励保险机构提前介入交通事故理赔处理,共同做好涉保鉴定、保险理赔办理指引,与当事人共同协商选择鉴定机构、委托鉴定、确认鉴定材料,压缩“人伤黄牛”活动空间。

  (二)规范涉保鉴定现场办理。各区司法局要督促鉴定机构加强内部管理,及时、规范办理随申办预约咨询服务,规范涉保鉴定受理、实施工作流程,严格审查涉保鉴定委托事项、鉴定材料等,确认鉴定用途及是否重新鉴定等相关内容,不得擅自在执业场所外开展涉保鉴定受理、代办等活动。对当事人单方委托涉保鉴定的,要督促鉴定机构做好引导告知工作,提示确认相关注意事项(见附件1),引导当事人与保险机构共同委托涉保鉴定、确认鉴定材料。对经告知后仍坚持单方委托的,督促鉴定机构依法依规办理,不得以单方委托为由拒绝受理。鼓励保险机构在当事人认可的情况下参与见证。

  (三)客观公正开展涉保鉴定。各区司法局要督促鉴定机构加强对鉴定人员管理,督促鉴定人客观、中立、公正开展涉保鉴定,不得有收受他人财物、接受请吃、出具虚假鉴定意见、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违法违规行为。督促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如实记录、保存干预涉保鉴定执业活动信息。对于严重干扰涉保鉴定执业活动的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区司法局。

  二、规范保险机构参与鉴定

  (一)规范共同委托和到场见证程序。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共同委托鉴定相关工作机制和流程,加强与当事人的沟通联系,出具《涉保鉴定共同委托书》(见附件2),积极派员到场见证,并做好记录。各保险机构应将当年共同委托鉴定工作的开展情况和相关统计数据纳入年度反欺诈工作报告并报送上海银保监局。保险机构到场人员不得干扰或干预司法鉴定人独立、公正执业,不得侵犯被鉴定人隐私。保险机构对鉴定执业活动有异议的,可以与鉴定机构进行沟通,或向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反映相关情况。

  (二)优化评价考核和保险理赔机制。保险机构应当尊重司法鉴定意见,客观评估、科学使用鉴定意见,将司法鉴定意见作为保险理赔的重要依据。同时,保险机构应当进一步完善内部考核和评价机制,防止将鉴定结果降级使用与理赔减损或绩效考核挂钩,不断提升保险理赔工作的透明度和服务水平。

  (三)加大信息沟通和便民服务力度。保险机构应当指定内设部门和专人负责涉保司法鉴定的统筹管理和沟通协调工作,并向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报送联络员信息。此外,各保险机构应向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报送2名以上涉保司法鉴定理赔工作人员的联系信息(包括:保险机构名称、工作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通过随申办向社会公众公开,为当事人预约共同委托鉴定、办理理赔事宜提供便利。上述信息如有变动应及时更新报送。

  三、强化涉保鉴定日常监管

  (一)夯实日常监管工作基础。各区司法局要严格落实司法鉴定分级管理要求,进一步加强对涉保鉴定的日常监督管理,密切关注行政区域内涉保鉴定异常情况,综合运用网上巡查、现场检查等多种工作方法,督促鉴定机构不断规范涉保鉴定执业活动,及时办理随申办预约咨询,提升涉保鉴定服务质效,营造良好执业秩序。

  (二)充分发挥行业管理作用。市司法鉴定协会、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要进一步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加强涉保鉴定相关工作合作,定期交换在沪保险机构及专门联络员、司法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及相关监管信息,建立纠纷调解机制,共同做好涉保鉴定信息发布、政策法规宣传工作,共同树立司法鉴定行业和保险行业的良好社会形象。

  (三)持续推动工作衔接。市司法局、上海银保监局要进一步落实《关于涉及保险理赔司法鉴定工作交流合作协议》要求,构建信息共享、通报会商、纠纷解决、联合执法等长效工作机制。指导推动行业组织合作,推进涉保鉴定协同监管体系建设,严肃查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鉴定机构、保险机构及从业人员,将遵守法律法规、依法执业等情况纳入监管评级。

  各相关单位执行《通知》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司法局司法鉴定管理处和上海银保监局案件稽查处、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

  特此通知。

  上海市司法局

  上海银保监局

  2022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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