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加大本市建筑业援企稳岗力度进一步关心关爱建筑工人群体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沪建建管联〔2022〕287号
各区人民政府、特定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当前建筑工地和务工人员稳定工作,筑牢夯实复工复产基础,现将《加大本市建筑业援企稳岗力度进一步关心关爱建筑工人群体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市税务局
市公安局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市交通委
市水务局
市绿化市容局
市房屋管理局
市总工会
2022年8月16日
加大本市建筑业援企稳岗力度进一步关心关爱建筑工人群体的指导意见
本市建筑业企业和广大建筑工人群体为服务全市抗疫大局和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按照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为切实做好当前建筑工地和务工人员稳定工作,筑牢夯实复工复产基础,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快经济恢复和重振行动方案>的通知》(沪府规〔2022〕5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加大建筑业援企稳岗力度,进一步关心关爱建筑工人群体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建立专班机制加强工作统筹
针对疫情期间集中呈现的建筑工地矛盾多发等复杂形势,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应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等市级部门,迅速抽调精干力量,即刻起成立市建筑工地和务工人员维稳处置临时工作专班,制定专班运行工作方案,建立常态化工作协调机制,强化舆情监测与引导,及时分析研判形势,化解劳动纠纷等各类矛盾,妥善解决实际问题。健全工作专班例会制度和专报制度,定期组织开展专项督导检查,加强对各区工作指导和协调。督促各参建单位加强对建筑队伍的日常管理和矛盾疏导,积极排查、消除务工人员群体中的不稳定因素。对严重损害工人合法权益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企业或个人,依法予以处理。对隐瞒、谎报、缓报、推诿或处置不力造成矛盾激化、产生严重社会影响的部门、单位或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专班视工作情况暂定持续至2022年9月底。
交通、绿化市容、水务、房管等市级行业管理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应结合各行业和区域管理实际,分别成立所属行业和所辖区域建筑工地和务工人员维稳处置临时工作专班,做好行业和区域内劳动纠纷等矛盾处置和建筑工人关心关爱工作;督促属地街镇加强对不稳定因素的排查、传递和协调处置,提前落实必要的工地现场人员聚集事件处置的分流接待点,制定分流处置预案。
二、全力推动本市建筑工地复工复产
(一)发挥重大建设项目示范引领作用。按照“能复尽复、应开尽开”的要求,实现重大建设项目全面复工复产。持续推进重大项目建设,以月保季,以季保年,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加强资源性指标“六票”统筹。支持2022年市重大项目推进实施所需的水面积、绿地、林地等相关指标在后续年度统筹平衡,快速有效推进项目前期工作。
(二)推动面上建筑工地复工复产。根据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关于全面统筹做好建筑工地常态化疫情防控复工复产和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沪建质安〔2022〕215号)规定,2022年6月1日起,取消本市建筑工地复工复产审批,全面实行备案制。绿色工地在完成自查整改和复工方案的基础上,向行业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街镇备案后即可复工。加大对涉疫工地的检查和指导力度,尽快实现闭环清零。
(三)加快审批效率扩大有效投资。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推行远程开评标、桩基先行、容缺后补、分期竣工验收等措施,加快审批手续办理,加速推动实现各审批阶段“一表申请、一口受理、一网通办、限时完成、一次发证”,全力助推项目早开工、早竣工。
(四)充分发挥市场机制驱动作用。在企业资质资格、信用评价上给予政策激励,积极促进要素市场加快流动,激发企业和务工人员的内在活力。充分发挥龙头企业、重大工程在复工复产中的带头引领作用,通过振奋市场信心、提升市场需求,全面推动供应链复苏和产业链畅通。
三、筑牢建筑工地疫情防控屏障
(一)严守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底线。参建各方应夯实人员管理和工资支付保障基础,切实做好建筑工地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各项措施,发现隐患立即整改,严防工地疫情反弹。各级建设、专业工程管理部门及时开展建筑工地监督检查,对疫情防控有重大漏洞、安全施工有重大隐患的,应责令立即全面停工整改,确保生产过程安全、有序、可控。
(二)压实建筑工地疫情防控四方责任。严格落实属地责任,建筑工地防疫工作全面纳入属地疫情防控网格化管理体系,从严从紧抓好辖区疫情防控工作。严格落实行业管理责任,对辖区建筑工地分类管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协调、协助街镇做好属地管理工作。严格落实各参建单位履行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做好各项疫情防控措施。严格落实建筑工地现场人员个人自我管理责任,遵守防疫规定,当好自身健康第一责任人。
(三)加强核酸检测和物资保障。属地街镇要切实做好辖区建筑工地核酸的保障工作,积极推进各类建筑工地常态化核酸采样布点,采用独立设点和上门服务相结合的方式,实现建筑工地人员不出门、核酸采样全覆盖,保障建筑工人核酸检测服务享受本市市民同等待遇。各参建单位要切实做好建筑工地防疫物资和生活物资的保障工作,工地现场配备足量物资,满足务工人员日常生产生活需求。
(四)加强应急演练和应急处置。按照最新版《上海市建筑工地疫情防控工作指南》,各参建单位和属地街镇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制定应急预案,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定期组织工地全员进行突发疫情场景应急演练,确保人员熟悉防疫应急处置流程措施。加强工地涉疫应急处置,实现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转运、第一时间隔离、第一时间消杀,全力保障建筑工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四、加大援企稳岗扶持力度
(一)落实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根据《上海市全力抗疫情助企业促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沪府办规〔2022〕5号)第四条、第五条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建筑业小微企业,实施增值税存量留抵税额一次性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按月全额退还。对符合条件的建设工程企业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对属于小型微利企业的建设工程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300万元的部分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延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根据《上海市全力抗疫情助企业促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沪府办规〔2022〕5号)第十二条有关规定,继续实施1%的失业保险缴费费率政策,继续阶段性下调20%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至2023年4月30日。
(三)加大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力度。根据《上海市加快经济恢复和重振行动方案》(沪府规〔2022〕5号)第44条有关规定,支持受疫情影响的建设工程企业对本单位实际用工人员开展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职业资格证书的建筑工人,符合条件的按规定落实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四)降低建筑企业投标、履约成本。根据《上海市加快经济恢复和重振行动方案》(沪府规〔2022〕5号)第7条有关规定,全面推行保函(保险)替代现金缴纳投标、履约、工程质量等保证金,鼓励招标人对中小微企业投标人免除投标担保。
(五)明确疫情防控专项费组成。制定因疫情防控发生的人员、物料、设施等疫情防控专项费的工程定额,计入建筑安装工程费。政府投资项目按程序履行概算调整;企业投资项目按合同约定或协商解决。
五、维护建筑工人合法权益
(一)保障窝工期间工资和生活费发放。因政府依法采取防控措施导致建设工程停工,工程现场不能正常开展施工作业的窝工建筑工人,施工单位应当参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维护当前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工作指引》(沪人社关〔2022〕89号)规定,与劳动者协商支付工资、发放生活费。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发放生活费。根据《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下建筑工人人工费计价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建市管〔2022〕10号)规定,窝工建筑工人工资和生活费的工程计价标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并相应计取税金。
(二)加快工程结算,人工费先行支付。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加快工程款进度结算,支付的工程款优先用于支付建筑工人工资和生活费。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单位及时足额支付建筑工人工资和生活费的监督。方舱医院和隔离用房的建设单位应当先行支付项目备案总投资一定比例的工程款,优先用于支付建筑工人工资。
(三)落实工伤保障待遇。积极推动工程建设项目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建筑工人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依法认定为工伤后,享受相关工伤保险待遇。
(四)打击扰乱建筑市场秩序行为。保障建设工程企业和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正常秩序,对严重偏离事实和市场合理价格,索要工资、工料费等恶意扰乱建筑市场正常秩序的行为,根据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在本市实行建筑工程相关不良行为通报管理的通知》(沪建建管〔2022〕197 号)进行不良行为通报,并计入责任企业和责任人的不良信用档案。
六、做好建筑工人关心关爱工作
(一)提升建筑工人生活和居住条件。建筑工地应严格按照《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和《文明施工标准》(DG/TJ08-2102-2019)配置施工现场生活区各项设施。倡导工人集中居住和统一管理,鼓励施工单位积极改善提升建筑工人生活居住条件,加大人均居住面积,改善卫浴条件,完善生活区网络设施。住宿区集中设置在工地外的,落实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企业主体责任,配合属地街镇按照社区标准进行管理。加强生活居住条件、防疫物资保障,经常性开展文体娱乐活动。
(二)加强建筑工人健康管理。引导建筑工人加强自我健康监测,配合做好个人卫生防护,坚持健康生活方式。结合夏季防暑降温工作要求,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对施工作业工人的关心慰问。按时足额发放高温津贴和防暑降温劳防用品,积极组织开展高温慰问送清凉活动。定期为施工作业工人开展体检,对于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特殊作业人员,应增加体检频率,并在每日上岗前加强对其体温、血压测量和健康状况观察,保证施工作业人员健康安全上岗。
(三)做好建筑工人心理疏导。施工单位应及时了解掌握建筑工人思想动态,对建筑工人的合理诉求积极回应。及时疏导工人因疫情影响而产生的不良情绪,保持工地现场和谐稳定。进一步加强工人返乡的组织管理和关怀。
(四)加强宣传引导。加强对建筑工人疫情防控和权益维护等方面的宣传教育,采用提示卡、短视频、宣传画报等生动活泼的方式,提升工人自我防护意识和防护水平。
本指导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