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排污许可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衔接工作的通知
沪环评〔2023〕113号
各区生态环境局、自贸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上海化学工业区管委会,浦东新区城管执法局,市环境监测中心,市环境执法总队:
2021年以来,我局根据生态环境部相关试点工作安排,落实《关于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实施方案》要求,在部分区域和重点行业开展了“排污许可制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有机衔接”试点探索,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为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提升监管效能,现就全面推广我市排污许可与环评衔接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建设地点位于本市范围内,依法需申请排污许可证、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以下简称环评文件),且由同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企事业单位,可自愿参加排污许可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衔接工作。
二、实施内容
(一)优化排污许可证和环评审批流程。需同时办理环评审批(除告知承诺制外)和申领排污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可实施环评审批与排污许可“两证合一”同步审批。建设单位在办理项目环评审批时,可以同步申领(变更)排污许可证,实现两项行政许可“一套材料、一口受理、同步审批、一次办结”。其中,持有排污许可证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持证单位)在提交改、扩建项目环评申请时,填写《排污信息清单》作为环评文件附件一并提交,无需填写《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二)减免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环评与排污许可的受理、技术评估及审查实施全程网办。企事业单位可登陆市政府“一网通办”进入对应事项栏目申请办理。持证单位在申请变更或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时,可免予提交已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和审批意见、自行监测方案、排放口规范化说明等三项申请材料。
(三)分类简化排污许可证变更形式。除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上海市实施细化规定(2021年版)》需办理环评的情形外,持证单位发生其他登记事项、许可事项、管理要求等内容变化,以及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等基本信息的,可通过填报对应的《排污许可证变更单》方式向审批部门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手续。
(四)衔接整合事中事后监管事项。执法部门统筹组织实施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与排污许可证后监管。实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相关数据共享共用,满足条件的许可证自行监测数据可与相关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数据共享共用。
三、实施条件
企事业单位上年度生态环境信用评价为C级或D级、一年内存在环评文件质量、排污许可证质量和执行报告问题被国家和本市生态环境部门失信计分或通报、近三年有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记录、因各类环境污染问题被挂牌督办等情形的,不予实施“两证合一”审批,不实行《排污许可证变更单》简化变更。
“两证合一”审批的办理方式、事中事后管理要求,以及《排污信息清单》《排污许可证变更单》样式和适用情形等参照《关于开展排污许可制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衔接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沪环评〔2022〕44号)有关规定执行。
企事业单位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规性负责。审批部门依法核发的《排污信息清单》《排污许可证变更单》作为原排污许可证内容的增补和更新,与排污许可证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工作要求
(一)健全管理台账。生态环境部门及相关管委会应建立排污许可制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衔接工作的审批台账和监管台账,动态跟踪工作进展,及时指导和协调在推进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不断总结工作经验、问题和做法,我局将适时对全市工作实施情况开展调度。
(二)强化质量核查。生态环境部门及相关管委会应依法依规开展环评审批和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强化对申请衔接事项企事业单位的管理,同时按照国家及本市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及排污许可证质量管理要求,做好常态化质量抽查,加强对环评编制单位、排污许可证技术评估单位的监督检查,并推进发现问题整改闭环。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生态环境部门及相关管委会应落实事中事后监管职责,强化环评与排污许可执法监管,确保两项制度衔接措施有效落实。生态环境部门应定期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合规性抽查,并将发现的未批先建、无证排污等违法线索移交执法部门查处。执法部门按照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和排污许可证后监管要求,统筹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四)加强宣传培训。生态环境部门及相关管委会应做好排污许可与环评衔接相关政策的宣传,及时修订完善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和管理要求,加大对企事业单位和第三方技术机构的培训力度,帮扶指导企事业单位规范办理衔接审批手续,落实企事业单位环评事中事后和排污许可证后管理的主体责任。
五、其他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