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积极落实《国家医保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医保发〔2022〕21号)要求,切实保障基本民生,助力企业纾困解难,现就做好本市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单位缴费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2022年9月至11月,对本市所有参加职工医保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缓缴职工医保的单位缴费部分。参加职工医保的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二、切实保障好相关职工合法权益。缓缴期间,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不影响参保职工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相关待遇。用人单位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正常申报职工医保费信息,确保职工连续参保,个人权益连续记录。缓缴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按规定按实做好补缴。
三、全面推行“免申即享”经办模式。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无需提出缓缴申请即可享受缓缴单位缴费政策。中小微企业具体标准参考《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等规定划型标准予以确认。用人单位划型与实际不符合的,可由用人单位出具书面承诺。用人单位可根据自身情况,提前申请结束缓缴。根据《关于本市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沪人社规〔2022〕15号)、《关于本市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的通知》(沪人社规〔2022〕19号)规定已申请缓缴社保(医保)费的企业,按原申请执行。
四、缓缴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最迟应于2023年2月28日前缴清,期间免收滞纳金。税务部门应提醒用人单位及时补缴。
五、切实加强基金管理,强化基金运行分析,管控运行风险,确保基金安全。医保部门、税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等要建立信息沟通共享机制,做好用人单位和职工参保缴费、企业缓缴等基础业务信息共享,强化部门工作协同。医保部门核定缓缴单位名单范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将缓缴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行业类型、缓缴属期、缓缴期限、缓缴金额、人数等信息传递给税务部门。各有关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认识,加强沟通协作,健全工作机制,确保阶段性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政策落实到位。
六、本通知自 2022年8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22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