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小型微型企业信贷奖励考核办法(2023年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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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财政局、金融局(办),各在沪银行:

  为引导和鼓励在沪银行不断加大对本市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投放力度,促进本市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推动建立金融服务小微企业敢贷愿贷能贷会贷长效机制的通知》《上海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十四五”规划的通知》精神,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继续实施小型微型企业信贷奖励考核办法,对在2022年-2023年中,本市小微企业信贷工作突出的在沪银行实施专项奖励。为切实做好奖励考核工作,我们制定了《上海市小型微型企业信贷奖励考核办法(2023年版)》,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海监管局

  2022年12月30日

上海市小型微型企业信贷奖励考核办法(2023年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和鼓励在沪银行加大对本市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投放力度,加强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有效支持,促进本市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推动建立金融服务小微企业敢贷愿贷能贷会贷长效机制的通知》《上海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十四五”规划的通知》精神,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继续实施小型微型企业信贷奖励考核办法,对2022-2023年度,在本市小微企业信贷工作中突出的在沪银行(注:对其中总部注册在沪的法人机构,仅针对该机构上海地区业务或上海分行,下同)实施专项奖励。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小型微型企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进行划分。

  本办法所称的“小微企业贷款”指在沪银行为本市小型微型企业发放的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及以下贷款,含同口径个人经营性贷款和个体工商户贷款,具体数据以上海银保监局提供为准。

  如果国家主管部门调整小微企业或小微企业贷款划分标准的,按最新标准执行。

第二章 奖励对象和申请条件

  第四条 申请小型微型企业信贷奖励考核资金的在沪银行,须达到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关于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相关要求,并经上海银保监局年度考核小微企业信贷工作突出,且当年度符合条件的新增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及以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原则上达1亿元及以上。

第三章 奖励的标准

  第五条 小型微型企业信贷奖励考核,以各在沪银行为单位,按每年度统一计算。

  第六条 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上海银保监局建立与在沪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贡献程度相匹配的奖励考核评价体系,根据在沪银行的各项考核指标结果确定奖励考核总分,按照总分排名顺序分档确定奖励系数,实施奖励。各在沪银行可获得的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含)。奖励金额=1000万元×奖励系数。奖励系数按照逐档递减的原则确定,具体如下:第一档(第1-7名)奖励系数为1;第二档(第8-14名)奖励系数为0.9,第三档(第15-21名)奖励系数为0.7,第四档(第22-28名)奖励系数为0.4,第五档(第29名及以后)奖励系数为0.1。

  第七条 奖励考核包含8项考核指标,分别为:“贷款余额增量”“贷款余额增幅”“贷款占比”“重点行业贷款占比”“银担合作占比”“信用贷款占比”“首贷户数”“企业融资便利”。每项考核指标满分100分,根据银行数据排位分档计算得分,加权汇总形成奖励考核总分,即奖励考核总分=Ʃ(各项考核指标得分×分值占比)。考核指标统计口径与分值占比如下:

  1.“贷款余额增量”指在沪银行年末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及以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较年初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及以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的增量。分值占比30%。

  2.“贷款余额增幅”指在沪银行年末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及以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较年初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及以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的增幅。分值占比15%。

  3.“贷款占比”指在沪银行年末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及以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占全部贷款余额的比例。分值占比10%。

  4.“重点行业贷款占比”指在沪银行年末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及以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中,投向本市受疫情影响的困难行业、科创等重点行业的贷款余额占比。“重点行业”由相关部门按年确定,并告知各银行。分值占比15%。

  5.“银担合作占比”指在沪银行年末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及以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中,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融资担保的贷款余额占比。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名单详见《关于公布上海市首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名单的通知》(沪财金〔2021〕11号)。分值占比10%。

  6.“信用贷款占比”指在沪银行年末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及以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中,信用贷款余额占比。分值占比5%。

  7.“首贷户数”指在沪银行年度内新增小微企业首贷户数。分值占比5%。

  8.“企业融资便利”指小微企业获得信贷便利程度,根据在沪银行大数据普惠金融应用情况、普惠金融顾问制度落实情况以及续贷占比等情况综合评定。分值占比10%。该指标其中:

  “大数据普惠金融应用使用情况”指上线银行运用大数据普惠金融应用开放的公共数据,支持企业获得贷款金额和户数情况。

  “普惠金融顾问制度落实情况”指在沪银行按照普惠金融顾问制度要求,开展银企对接会以及服务企业次数。

  “续贷占比”指在沪银行年度小微企业续贷累放金额占当年小微企业贷款累计发放金额的比例。

第四章 奖励的申请和考核程序

  第八条 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上海银保监局共同成立小微企业信贷奖励考核小组(以下简称:考核小组),负责本市小微企业信贷奖励考核工作的管理和指导。

  第九条 符合奖励条件的在沪银行,根据考核小组的要求,于每年5月底之前向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由上海市金融发展服务中心受理)提交奖励申请。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上一年度向本市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年度情况概要;

  (二)奖励考核的相关数据;

  (三)奖励资金的分配机制与使用计划。

  (四)如上年度曾获得奖励资金,需提供奖励资金使用情况说明;

  (五)其他需提交的材料。

  第十条 上海银保监局对申请奖励的在沪银行提交的小微企业贷款业务相关数据进行核查,作为考核依据。

 第十一条 考核小组于考核年度次年二季度末前,根据上海银保监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提供的有关依据,按照本奖励办法,对提出奖励申请的在沪银行开展奖励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市政府。

第五章 奖励资金的拨付

  第十二条 奖励考核结果经市政府批准后,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根据考核结果向市财政局提出拨付奖励资金的申请,市财政局经审核后,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直接将奖励资金拨付各获奖银行。

第六章 奖励资金的使用

  第十三条 各银行对奖励资金的使用,应在优化激励机制的基础上,建立相应的奖励资金分配机制与使用计划,报送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由上海市金融发展服务中心受理)。奖励资金用于支持银行普惠业务发展,包括但不限于奖励基层一线从业人员、相关业务信贷审批、风险管理人员,以及产品开发、能力建设等相关业务支出,充分调动在沪银行业金融机构普惠业务从业人员的积极性,加大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获得信贷奖励的银行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申报并使用奖励资金,自觉接受财政部门、金融监管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奖励资金的,除将已拨付的奖励资金全额收回上缴财政外,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上海银保监局应加强对专项奖励资金的申报、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上海银保监局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要求,加强财政预算资金绩效管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上海银保监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月29日间有关事项参照本办法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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