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化学工业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上海化学工业区企业协会管理的通知
沪化管〔2023〕66号
上海化学工业区企业协会:
为进一步加强上海化学工业区企业协会(以下简称“企业协会”)管理,指导其充分发挥服务园区、服务企业、服务社会、服务行业作用,确保其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中办发〔2016〕46号)、《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沪委办发〔2017〕5号)等文件精神,现结合园区实际,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海化学工业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 作为企业协会的主管单位,主要职责如下:
1.负责企业协会依法申请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事项的前置审查;加强对企业协会成立宗旨、业务范围、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等的把关审核。
2.负责企业协会年度检查的初审。
3.监督、指导企业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按其核定的章程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每年组织相关部门到企业协会开展专项监督抽查。
4.定期听取企业协会年度工作安排和年度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的汇报。
5.指导企业协会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党的建设。帮助企业协会成立党组织,发挥党组织和党员在企业协会中的先锋模范作用,保证企业协会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确保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在企业协会的落实。
6.协助登记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企业协会的违法违规行为,包括企业协会违反章程、损害会员利益、违法违纪违规等,从而帮助和督促企业协会进行自我约束、自我管理;督促指导企业协会对存在管理问题进行整改落实。
7.指导企业协会建立诚信承诺制度,支持企业协会建立社会责任标准体系,鼓励企业协会履行社会责任。
8.对企业协会财务管理、人事管理、对外交往、接受境外捐赠资助等日常管理工作加强指导。
9.指导企业协会开展责任关怀、工业旅游、劳动竞赛等群众性的活动。
10.在企业协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依法依规组织对其开展财务审计或经济责任审计。
11.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企业协会清算事宜。
12.其他根据法律法规政策规章应由主管部门负责的事项。
二、企业协会要根据《上海市民政局、社团局、财政局、审计局<关于加强本市社会组织内部治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沪民社团〔2016〕4号)要求,依法依规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一)内部管理
企业协会的内部管理包括但不限于:民主管理机制、人事和财务管理、涉外活动管理、依法依规办事等。
1.要建立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独立自主、权责明确、运转协调、制衡有效的协会法人治理结构,完善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制度。
2.要认真落实选举制度,做好民主选举,扩大直选范围。要严格按照章程规定接期换届,召开换届改选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必须符合法定人数和程序,原则上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3.要规范民主议事、民主决策的范围、程序和方法,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民主决议事项不得以鼓掌方式进行表决。企业协会人、财、物等重大事项的,要经过民主程序,不得由个人专断。
4.要设立监事会或者监事,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要支持监事会(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列席理事会会议,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5.要严格按照组织、编制、人社部门有关规定严把人员入口关,遵守聘用纪律和工作程序,严格落实领导及人员报告备案。建立负责人任职管理制度,明确负责人资格、产生程序、任职年限等。协会负责人对重大事项、项目安排、资金使用管理负总责,要严格按照章程履行职责,不得以单位名义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得以权谋私。
6.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规定,结合本单位业务活动特点,制定单位的内部会计核算办法,严格财务管理,建立健全财务审批制度,明确审批权限和责任,加强内部监督。
7.应当依法单独建账、独立核算,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协会财务收支必须全部纳入单位法定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单位或个人的银行账户进行账务往来,不得账外建账、挂账,不得“坐收坐支”,不得设立“小金库”。
8.企业协会若设立分支(代表)机构,不得开设银行基本账户,其全部收支应当纳入企业协会财务统一核算,不得记入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账户。
9.不得将自身经费收支与行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经费收支混管,不得将个人发票在账目中列支,不得违规使用票据。
10.各项收入除用于组织管理成本和其他合理支出外,应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盈余不得分配。
11.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12.协会的资产来源必须合法,产权清晰,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管理资产,自觉接受监督。企业协会的资产购置、变卖、报废处置等事项,应当履行相关处置程序,不得擅自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企业协会财产,不得通过关联方交易进行利益输送。
13.协会的财务人员应持证上岗,会计不得兼任出纳,协会负责人直系亲属不得担任会计、出纳。有条件时企业协会要配备资产管理人员,建立定期意点制度,加强对非现金资产的登记和管理,做到账实相符、账表相符。
14.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等开支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政策规定,严格控制人员成本,严格履行内部程序,不得违规发放各类津贴。
15.必须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16.承接管委会等政府部门的委托事项,不得利用政府部门的影响或者行政资源牟利。
17.承接政府购买服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财政性资金使用管理规定,对政府购买服务的经费不得违规使用,不得向购买主体违规发放劳务报酬。
18.开展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不得转包或者委托与协会及其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企事业单位或其它组织实施。
19.举办经济实体,应当在资产、机构、人员等方面与所举办的经济实体分开,与其发生经济往来应当按照等价交换的原则收取价款、支付费用。
20.不得违反规定设立评比达标表彰项目,严禁以各种方式强制企业或者个人入会、摊派会费、派捐索捐、强拉赞助,不得干预会员单位生产经营活动。
21.开展的各类收费业务,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履行章程规定的程序,规范票据使用,自觉依法纳税。协会不得利用所掌握的会员信息、行业数据、捐赠入和受赠人信息等不当牟利。
22.协会的依法所得不得投入会员企业进行营利,不得以设立分支(代表)机构、专项基金管理机构的名义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赞助费等,不得将上述机构委托其他组织运营。
23.在涉外交往活动中,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吸纳境外民间组织为会员单位,原则上不推选或聘请境外人士担任实职性领导职务(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确需吸收少量境外人士为担任名誉性职务等的,报管委会按有关规定审批,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企业协会确因工作需要在境外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必须经管委会及负责其外事管理的单位批准。企业协会党员、干部如确需以个人身份应邀加入境外专业、学术性团体或担任该团体有关职务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审批。企业协会应邀以单位会员名义加入境外民间组织的,必须事前报管委会批准。
24.对可能引发社会风险的重要事项,应事先向管委会报告。
(二)信息公开
要认真落实社会组织有关信息公开的相关法律法规,对活动中产生的信息,接受捐赠情况和受赠财产使用情况,承接政府委托事项和购买服务项目等,要及时公开。充分利用大众媒体、机构出版物、新媒体等主动公开信息,要确保公开信息真实、完整、及时。
1.应当主动公开名称、住所、联系电话、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章程、机构设置、人员情况、主要财务情况、活动情况和党建情况等,定期向理事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自觉接受监督。
2.应将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纳入章程,对于召开重大会议、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设立分支(代表)机构、接受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重大事项及在活动中发现重要社情动态、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应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管委会报告。
(三)诚信自律
1.要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建立信用体系和诚信承诺制度,做到规范运作、诚信执业。管委会支持协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督促协会落实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支持协会通过发布公益倡导、制定活动准则等落实、加强行业自律。
2.要进一步建立信用体系,探索建立社会评价、失信惩戒和“黑名单”等信用管理制度,研究制定职业道德准则,规范从业人员的职业行为,健全行业自律公约,提高协会自治自律水平。
(四)其他
根据法律、法规、政策、规章应由企业协会履行的职责。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