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残疾人联合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和关爱服务体系,促进和稳定残疾人集中就业,鼓励残疾人通过勤奋劳动实现自身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国发〔2015〕7号)、《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6〕1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实施本市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社会保险补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
本市辖区范围内,符合条件的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
二、补贴条件
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集中安排具有本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残疾人就业;
2.月安置残疾职工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均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职工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3.按规定与残疾职工签订一年(含)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支付残疾职工工资,工资水平不低于本市同期最低工资标准。
三、补贴标准
补贴标准为:社会保险费额中用人单位承担部分的50%。其中社会保险费额以缴费当月职工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的下限作为基数计算。
补贴采用“先缴后补、次年补贴”的办法。符合补贴条件的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吸纳本市户籍残疾人就业,按上年度实际缴费月份数,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四、申请与审核
(一)申请
符合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企业,应在每年的3月31日前,向住所地的区民政局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登录本市“一网通办”政务服务平台线上申请。未在申请期内提出申请的,视为自行放弃。
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提出申请时需填写《上海市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审核表》(附件)并提交以下相关证照和材料:
1.残疾职工居民身份证、《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
2.企业与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
3.企业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为残疾职工实际支付工资的凭证。
(二)受理与审核
1.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区民政局应予受理。对材料不齐全的,区民政局应书面告知申请单位予以补正。
2.区民政局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时,应当结合经市税务部门、市人社部门比对的残疾职工社保缴纳情况,以及税务部门提供的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备案信息,提出审核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在4月10日前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3.区民政局于4月15日前将审核结果及材料报市民政局汇总,市民政局于5月30日前将汇总材料统一报送市财政局、市残联备案。
4.区民政局应于每年的7月底前将补贴资金拨付至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
五、监督管理
市民政局主管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工作,负责核算每年社保补贴的补贴标准并完善信息系统各项功能。各级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残联应加强对补贴资金的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的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由住所地的区民政部门负责追缴补贴资金。
六、资金渠道
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列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支出范围,自2024年起纳入区民政局年度部门预算。
七、其他
(一)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二)对2023年度的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社会保险补贴,按原预算资金渠道执行。
(三)已根据本市就业援助工作相关文件享受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政策的,不得重复享受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社会保险补贴。
(四)符合条件的盲人按摩机构参照执行,具体实施细则由市残联另行制订。
附件:《上海市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审核表》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3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