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籍人员、获得境外永久(长期)居留权人员和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沪就业期间参加职工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沪人社养〔2021〕358号
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根据《社会保险法》《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社部令第16号)《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社部、国家医保局令第41号)等规定,现就在沪工作的外籍人员、获得境外永久(长期)居留权人员和香港澳门台湾居民(统称外籍和港澳台等人员)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聘用)关系,并按规定办理相关就业证件的外籍和港澳台等人员,应当按国家规定参加职工社会保险。
已按《关于在沪工作的外籍人员、获得境外永久(长期)居留权人员和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沪人社养发〔2009〕38号)参保的人员在中断缴费或变更劳动(聘用)关系后,再次参保时应当按国家规定执行。
二、外籍和港澳台等人员在本市参保后,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达到国家规定最低缴费年限的,可以申领基本养老金,按企业办法计发养老待遇;未达最低缴费年限的,可以按规定继续缴费,或选择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外籍和港澳台等人员已参加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且2014年10月前的个人缴费已按规定划入职业年金的,可以根据《关于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人社规〔2019〕29号)第一条的规定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三、本通知自2021年8月16日起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9月26日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