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统计局关于加强月度就业监测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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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月度就业监测工作的通知

沪统字〔2023〕9号

各区统计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就业市场监测,及时反映本市稳就业工作进展,根据国家统计局《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制度》要求,结合上海实际,2023年,《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报表(202-1表和I202-2表)填报范围中的部分重点单位将开展月度统计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月报对象

  《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报表(202-1表和I202-2表)填报范围中的部分重点单位(详见附件),各区也可根据自身实际,在我局下发名单基础上适当扩大范围。

  二、单位上报时间和方式

  (一)上报时间

  非季度月份为月后1日至7日12:00前;季度月份执行我市《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制度》的相关要求。

  (二)上报方式

  月报对象维持原有报送途径,即一套表单位报送网址为:http://ytb.tjj.sh.gov.cn;非一套表单位报送网址为:

  http://219.235.129.84/bjstat_web/

  三、各区验收时间和工作要求

  (一)验收时间

  各区需在月后9日12:00前完成审核验收。

  (二)工作要求

  1. 各区应加强对月报对象的业务培训和指导,确保基层数据上报及时准确。

  2. 各区须“随报随审”单位报送数据,督促相关单位随改存在错误的数据;对我局下发的存在异常值数据的单位名单,在规定时间内督促相关单位填写有效情况说明;及时利用月报数据开展本地区或特定行业就业情况分析研究。

  3. 月度监测工作成果将作为对各区劳动工资统计年度评比的重要依据。

  特此通知。

  附件:

  1. 2023年月度就业监测单位名单(一套表)

  2. 2023年月度就业监测单位名单(非一套表)

上海市统计局

  2023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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