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民防〔2023〕7号
各区民防办、有关管委会民防管理部门,市民防监管中心:
《上海市建设工程民防专项竣工验收实施细则》经上海市民防办公室2022年第13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
2023年1月20日
上海市建设工程民防专项竣工验收实施细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和要求,持续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整合民防专项竣工验收办事流程,提升民防系统各部门协同服务能力,根据《上海市建筑工程综合竣工验收管理办法》(沪住建规范联〔2018〕1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市民防工程档案管理规定》(沪民防规〔2021〕2号)和《关于实施“一站式”民防专项竣工验收的通知》(沪民防〔2020〕148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本市民防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实施范围)
按照《管理办法》规定申请综合竣工验收的项目,其民防专项竣工验收适用于本细则。民防建设工程竣工阶段的质量监督、档案接收和落实民防结建义务核实工作纳入民防专项竣工验收。
第三条 (职责分工)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民防办”)是全市民防专项竣工验收的主管部门;区民防办(除浦东新区外)负责本行政区域规资部门审批项目民防专项竣工验收的牵头组织、民防工程档案接收、核实建设单位落实民防结建义务等工作;上海市民防监督管理事务中心(以下简称“监管中心”)承担市规资部门审批项目民防专项竣工验收的牵头组织、民防工程档案接收、核实建设单位落实民防结建义务等工作;区民防办和监管中心统称为“民防管理部门”;监管中心安质监科(以下简称“安质监部门”)主要负责受监的民防工程专项竣工验收的质量监督工作。
浦东新区民防办和经市民防办授权的特定地区管委会按照职责权限负责管辖区域民防工程专项竣工验收,其内设部门参照民防管理部门和安质监部门的职责分别承担相应工作。
第四条 (预审意见反馈)
民防管理部门接收到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审批管理系统”)推送的综合竣工验收信息和民防专项竣工验收预审资料后,按照《办事指南》要求对资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内做出并上传预审结论。预审结论包括受理、补正、不予受理,逾期未告知或上传结论的视为受理。
对于缴费项目,民防管理部门根据规资部门测绘报告中地面建筑总面积核实缴款凭证金额,足额缴纳的,预审结论为受理,待现场验收后直接出具“通过”的验收意见;未足额缴纳的,预审结论为补正,并反馈补缴金额,待建设单位按要求足额补缴,现场验收后出具“通过”的验收意见。
对于配建民防工程的项目,需建设单位补正材料的,补正要求一次性告知,补正期间不计入受理期限。民防管理部门应在补正材料上传后的2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审核意见。逾期未反馈补正审核意见的视为受理。
第五条 (现场查看服务)
民防管理部门通过审批管理系统接收到现场查看服务通知后,核实建设单位落实民防结建义务情况并组织对民防工程质量和档案开展现场查看服务。现场查看符合验收要求(通过的),民防管理部门在审批管理系统上录入“初步通过”。不符合验收要求需整改的,建设单位在整改完成后可再次申请现场查看服务,经民防管理部门组织安质监部门检查符合要求后,由民防管理部门在审批管理系统上录入“初步通过”意见。提供现场查看服务并获“初步通过”的项目,民防管理部门和安质监部门原则上不再进行现场验收,只由民防管理部门对建设单位落实民防结建义务的有关资料进行核实无误后直接出具验收意见。
现场查看作为统一申请验收之前政府提供的提前服务,办理时限为12个工作日。建设单位整改的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内。
第六条 (参加现场综合验收确认)
未经现场查看的项目,民防管理部门收到审批管理系统推送的现场验收通知后应当在系统上明确是否需要参加现场综合验收。
综合竣工验收申请受理后,对于没有参加现场查看的项目,民防管理部门将按照综合验收管理部门确定的验收时间参加现场验收,未参加的,视作民防专项竣工验收通过。
第七条 (现场综合验收)
经确认需参加现场综合验收的项目,民防管理部门收到审批管理系统或短信发送的现场综合验收通知后,当日通知安质监部门,按照现场验收时间安排共同参加现场综合验收。
现场综合验收时,民防管理部门对建设单位落实民防结建义务进行核实、对民防工程档案进行检查,安质监部门对民防工程实体质量和责任主体质量行为进行检查。
在现场查看服务或现场综合验收阶段,民防管理部门向建设单位一次性提出防护设备设置和使用问题的整改意见并发放《民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告知书》(附件1)。
第八条 (验收结论出具)
安质监部门应在现场验收后2个工作日内向民防管理部门反馈检查结论,民防管理部门收到安质监部门的检查结论后,1个工作日内通过审批管理系统向综合验收管理部门出具明确的验收结论,如需整改应当一次性告知。逾期未反馈验收结论的视为“通过”。
对于符合验收条件的项目,安质监部门应向民防管理部门反馈《质量监督报告》,民防管理部门向审批管理系统反馈“通过”验收结论的同时向建设单位出具《上海市民防建设工程档案接收意见书》。
对于综合竣工验收中发现有违规行为,安质监部门应向民防管理部门反馈整改事项,民防管理部门应当在审批管理系统退回整改环节中提出整改意见,出具“未通过”验收结论。
对于综合竣工验收中发现有违反《民防建设工程专项竣工验收负面清单》(附件2)行为的,民防管理部门出具“未通过”验收结论,并对其中涉嫌违法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对责任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或移交有关部门;对于其他尚未构成违法的违规行为,如建设单位在验收后3个工作日内通过审批管理系统提交《民防专项竣工验收附条件通过承诺书》(附件3),民防管理部门出具“附条件通过”验收结论,验收结论出具时限以收到书面承诺起算;如建设单位在验收后的3个工作日内未能通过审批管理系统提供书面限期整改承诺,民防管理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出具“未通过”验收结论。
对于民防工程档案未完成移交,建设单位提交《民防工程竣工档案限时办理归档承诺书》(附件4)的,民防管理部门向审批管理系统反馈“附条件通过”的验收结论。建设单位未提交《民防工程竣工档案限时办理归档承诺书》的,民防管理部门在审批管理系统退回整改环节中提出档案接收的整改意见。
第九条 (事中事后监管)
对于“附条件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承诺时限内通过审批管理系统向民防部门反馈整改情况,由安质监部门对民防工程实体质量的整改情况进行检查,民防管理部门对民防工程档案的整改情况进行检查。(保密项目的整改文件以线下方式向民防管理部门报送)
民防管理部门通过审批管理系统检查本年度完成综合竣工验收项目的建设单位按规定勾选民防作为选验部门、落实民防结建义务的情况。
经查实存在承诺不兑现或者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记入企业和个人诚信档案,采取整改、禁止选择承诺附条件通过或撤销《建筑工程综合竣工验收合格通知书》等惩戒;情节严重的,列入严重失信企业名单,加大违规和失信成本。
第十条 (施行日期和解释)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具体由上海市民防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
民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告知书
为加强民防工程维护管理,确保其规范良好的使用状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防防空法》《上海市民防条例》《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请民防工程建设单位做好以下几点:
1.在民防工程移交或委托管理前,民防工程建设单位需按照《上海市民防工程使用和维护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认真执行工程维护养护,并在《民防工程维护管理使用手册》等台账上做好记录。
2.在民防工程移交或委托管理时,民防工程建设单位需将防护设备完好状况、清单和维护养护情况连同《民防工程平战转换应急实施方案》、《民防工程维护管理使用手册》及相关台账资料进行移交确认,经现场确认、比对、盘点,明确各自相关法律权利和义务。
3.在民防工程移交或委托管理后,民防工程的所有权人应当自民防工程投入使用后10日内,将其名称、法定代表人以及使用情况,向区民防办民防工程管理所备案。
4.按照公安、消防、防汛、卫生、环保、市场监管等部门意见在民防工程区域内调整布局和功能的,民防工程建设单位或使用管理单位需在确定施工方案前,征询民防部门意见。如出现破坏民防工程防护效能、拆除民防设备设施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民防办(管委会)
年 月 日
附件2
民防建设工程专项竣工验收负面清单
1.民防工程责任主体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实体质量和防护设备质量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民防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2.民防工程实物与竣工图不符(涉及民防工程口部布局、位置调整、重要防护构件和防护设备设施变更应经原民防施工图审查机构确认)。
3.未按照民防部门要求进行防护设备设施检测的。
4.民防建筑面积、防护(防化)等级和战时功能未能满足要求的。
5.未按规定进行民防建设工程面积测绘的。
6.未按规定足额缴纳民防工程建设费的。
附件3
编号:
民防专项竣工验收附条件通过承诺书
:
项目于 年 月 日组织完成民防建设工程专项竣工验收。验收中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民防工程建设费缴纳不足;
□其他:
我单位承诺在 天内,完成上述问题的整改工作。
整改方式为:
我单位对以上内容作出郑重保证,保证在承诺时限内按要求完成整改。若有违以上内容,我单位将承担一切后果,并自愿接受民防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理或相应的行政处罚。
建设单位(公章):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4
民防工程竣工档案限时办理归档承诺书
:
项目工程在 年 月 日申请综合竣工验收。
我单位承诺在申报综合竣工验收前将齐全、准确的民防工程综合验收电子竣工资料(含图纸)上传至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
我单位承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通过建筑工程综合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完成民防工程档案移交。
如果我单位未能兑现以上承诺,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自愿接受民防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理或相应的行政处罚。
建设单位(公章):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