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税指南-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流程
【事项描述】
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主要包括:
1.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因购进设备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
2.对外购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价格中消费税部分对应的增值税额予以退还。
3.纳税人从事大型客机、大型客机发动机研制项目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
4.纳税人因生产销售新支线飞机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
5.其他符合条件(具体条件详见【纳税人注意事项】第6项)的纳税人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
【报送资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1 | 《退(抵)税申请审批表》 | 4份 | ||
以下为条件报送资料 | ||||
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还应报送 | 增值税专用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 1份 | ||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原件及复印件 | 1份 | |||
对外购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价格中消费税部分对应的增值税额退税还应报送 | 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企业购进合同复印件 | 1份 | ||
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企业进口协议复印件 | 1份 | |||
增值税专用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 1份 | |||
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企业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企业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 1份 | |||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原件及复印件 | 1份 | |||
外购的2类油品已缴纳消费税的证明材料 | 1份 | |||
【办理渠道】
1.办税服务厅(场所)
2.电子税务局
【办事流程】
【办理时限】
1.集成电路企业采购设备留抵退税,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
2.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生产企业、大型客机、大型客机发动机研制企业、新支线飞机生产销售企业的留抵退税事项,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
3.其他符合条件(具体条件详见【纳税人注意事项】第6项)纳税人的留抵退税事项,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反馈《税务事项通知书》。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应于每月申报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大飞机/新支线飞机未明确规定时限及资料,其他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具体文件要求时限报送)
3.纳税人收到退税款项的当月,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
4.对国家批准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购进的设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规定的固定资产范围,因购进该设备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
5.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6.其他符合条件纳税人具体范围如下:
(1)行业范围
①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和研发等现代服务业。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和研发等现代服务业包括专用设备制造业、研究和试验发展等18个大类行业,详见附件《2018年退还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行业目录》。纳税人所属行业根据税务登记的国民经济行业确定,并优先选择以下范围内的纳税人:
a:《中国制造2025》明确的新一代信息技术、高档数控机床和机器人、航空航天装备、海洋工程装备及高技术船舶、先进轨道交通装备、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电力装备、农业机械装备、新材料、生物医药及高性能医疗器械等10个重点领域。
b: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
②电网企业
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输电类、供电类)的全部电网企业。
2018年退还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行业目录
序号 | 行业名称 (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统计) |
1 |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
2 | 医药制造业 |
3 | 化学纤维制造业 |
4 |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
5 | 金属制品业 |
6 | 通用设备制造业 |
7 | 专用设备制造业 |
8 | 汽车制造业 |
9 |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
10 | 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
11 |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
12 | 仪器仪表制造业 |
13 | 互联网和相关服务 |
14 |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15 | 研究和试验发展 |
16 | 专业技术服务业 |
17 | 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 |
18 | 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 |
19 | 电网企业 |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B级(电网企业除外)。
7.办税服务厅地址、网上税务局网址,可在省局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集成电路企业采购设备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通知》(财税〔2011〕107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石脑油和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产品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7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客机和新支线飞机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1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退还部分行业增值税留抵税额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0号)
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8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