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网络司法拍卖、变卖若干期限的意见 (试行) 2018-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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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4月25日印发实施)

  为切实规范全市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变卖程序,确保网络司法拍卖、变卖工作及时、高效、公正开展,根据《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认真做好网络司法拍卖与网络司法变卖衔接工作的通知》、《上海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实施细则(试行)》等法律、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上海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移送网络司法拍卖

  1.被查封、扣押财产已完成评估的,执行局应当在评估报告异议期限届满或者不予重新评估结论作出之日起15日内通过“司法委托中介管理系统”提交网拍申请,并在提交申请之日起2日内完成审批;审批通过的,在通过之日起2日内向网拍办移交相关材料。

  2.网拍办应当在收到执行局移送的相关材料之日起5日内完成对申请信息和移送材料的审查;如材料欠缺或有误的,应当退回执行局并要求补正;执行局应当在收到网拍办退回材料之日起5日内补正。

  3.网拍办应当在移送材料审查合格或执行局补正材料合格之日起2日内通过“司法委托中介管理系统”报送高院网拍办依程序确定网拍辅助机构;申请执行人未选择网络服务提供者或多个申请执行人选择不一致的,同时随机指定网络服务提供者。

  二、前期工作与确认

  4.高院网拍办应当在收到确定网拍辅助机构申请之日起10日内通过摇号方式随机确定网拍辅助机构,并通过“司法委托中介管理系统”向网拍辅助机构发送辅助事项委托。

  5.网拍辅助机构应当在接到辅助事项委托之日起3日内至委托法院网拍办报到签收网拍材料,且应当在以下期限内完成辅助事项前期工作并通过“司法委托中介管理系统”申请确认前期工作完成,但辅助事项不能独立完成的除外:

  (1)拍卖标的物在上海市的,应当在签收之日起10日内完成;

  (2)拍卖标的物在外省市的,应当在签收之日起15日内完成。

  6.网拍办应当在收到网拍辅助机构申请确认前期工作完成之日起3日内完成对拍卖标的物信息的初审,初审通过后发送至执行局;执行局应当在收到网拍办发送的初审信息之日起5日内完成对拍卖标的物信息的审核(包括确认拍卖标的权利负担、特别提示内容),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办理:

  (1)通过审核的,执行局应当同时明确已知的优先购买权人并通过“司法委托中介管理系统”进行确认、登记;

  (2)信息存疑未通过审核的,网拍办、执行局予以退回网拍辅助机构,网拍辅助机构应当重新查明拍卖标的物情况并在退回之日起5日内上报。

  7.网拍办应当在执行局通过拍卖标的物信息审核之日起3日内通过“司法委托中介管理系统”确认网拍辅助机构前期工作完成。

  三、启动网络司法拍卖

  8.网拍办应当在确认网拍辅助机构前期工作完成之日起2日内确定拍卖时间、通知网拍辅助机构以EMS邮政快递方式向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送达网络拍卖事项;网拍辅助机构应当在接到法院通知之日起7日内书面报告送达结果。

  9.网拍办应当在收到网拍辅助机构报告送达结果之日起3日内完成拍卖公告制作、通过最高法院网拍平台上传发布拍卖信息,并通知网拍辅助机构张贴公告、进行媒体刊登。网拍辅助机构应当在接到法院通知之日起5日内或法院要求的期限内完成。

  10.拍卖公告期间,竞买人向法院申请联合竞买和代理竞买的,网拍办应当接待办理,并在办理确认手续之日起1日内将代理竞买相关信息录入最高法院网拍平台。

  11.拍卖公告期间,符合免交保证金或部分免交保证金条件的申请执行人、优先购买权人申请参加竞买的,执行局应当接待审核,并在审核同意之日起1日内书面通知网拍办,网拍办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日内在最高法院网拍平台录入免交保证金、或部分免交保证金的申请执行人、优先购买权人的报名信息。

  四、成交确认与交付

  12.网拍成交的,网拍办应当1日内在最高法院网拍平台确认成交信息,并在“司法委托中介管理系统”收到最高法院网拍平台反馈的拍卖成交结果之日起1日内登记确认成交信息,同时联系网拍辅助机构通知买受人在拍卖公告确定的期限内将拍卖剩余价款交付至法院指定账户。

  13.执行局应当在接到拍卖剩余价款到账通知之日起7日内办理入账手续并书面通知网拍办;网拍办应当在接到执行局确认价款到账通知之日起1日内将尾款交纳信息录入最高法院网拍平台,3日内将从最高法院网拍平台下载的《成交确认书》、拍卖成交结果等网拍成交材料移交执行局。

  14.执行局应当在收到网拍办移交的网拍成交材料之日起10日内向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协助执行单位送达过户相关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拍卖成交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等),并在送达之日起2日内将成交过户相关法律文书移交网拍办;网拍办应当在收到成交过户相关法律文书之日起3日内通知网拍辅助机构签收相关法律文书,并在网拍辅助机构签收之日起1日内将财产交接信息录入最高法院网拍平台。

  15.网拍辅助机构应当在收到成交过户相关法律文书之日起45日内协助办理拍卖标的物权利转移与交付手续,并及时将完成结果以结案报告形式书面报告网拍办。

  五、费用结算、申请完成与归档

  16.拍卖标的物税费、欠费明确由被执行人和买受人各自承担的,网拍辅助机构在协助办理过户交易过程中,应当在买受人完成缴费之日起7日内向买受人收齐垫付税费、欠费发票,审核无误后,登记确认,并将清单和发票送交网拍办,网拍办应当在收到之日起2日内将网拍辅助机构确认函、清单和发票移交执行局,执行局应当在收到之日起10日内完成退款手续。

  17.网拍办应当在收到网拍辅助机构网拍结案报告之日起3日内将辅助工作服务费、评估费发票移交执行局。执行局应当在收到移交票据之日起10日内完成上述费用的划拨手续。网拍辅助机构应当在收到辅助服务费之日起2日内通过“司法委托中介管理系统”确认收费情况,并申请网拍辅助工作完成,网拍办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日内确认网拍完成。

  18.网拍办应当在确认网拍完成之日起15日内,将网拍过程中形成的网拍文书材料移交执行局,并编制材料移转清单(一式两份),各自签收后留存。执行局应当在收到网拍办移交的网拍文书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将网拍文书材料归入执行卷宗。

  六、一拍流拍与再次拍卖

  19.一拍流拍的,网拍办应当在流拍之日起1日内在最高法院网拍平台录入确认流拍信息,将流拍结果书面通知执行局,并在“司法委托中介管理系统”收到最高法院网拍平台反馈的流拍信息之日起1日内登记确认流拍信息。

  20.执行局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0日内作出再次拍卖、以物抵债或取消拍卖的处置决定并书面通知网拍办,同时通过“司法委托中介管理系统”提交继续处置申请。

  21.网拍办收到执行局作出的书面处置决定通知后,应当在1日内通过“司法委托中介管理系统”审核信息,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予以办理:

  (1)决定以物抵债或取消拍卖的,网拍办应当在审核信息当日在最高法院网拍平台录入相关信息并结束拍卖流程;

  (2)决定再次拍卖的,网拍办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日内确定再次拍卖时间、起拍价、保证金、加价幅度、尾款缴纳时间等,并录入“司法委托中介管理系统”,通知网拍辅助机构以EMS邮政快递方式向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送达再次网络拍卖事项、再次查明拍卖标的物  现状;网拍辅助机构应当在接到法院通知之日起5日内报告送达和查明结果。

  22.网拍办应当在收到网拍辅助机构报告送达和查明结果之日起2日内完成拍卖公告制作、通过最高法院网拍平台上传发布拍卖信息,并通知网拍辅助机构张贴公告、进行媒体刊登。网拍辅助机构应当在接到法院通知之日起5日内或法院要求的期限内完成。

  七、二拍流拍与变卖

  23.二拍流拍的,网拍办应当在流拍之日起1日内在最高法院网拍平台录入确认流拍信息,将流拍结果书面通知执行局,并在“司法委托中介管理系统”收到最高法院网拍平台反馈的流拍信息之日起1日内登记确认流拍信息。

  24.执行局应当在收到网拍办流拍通知之日起5日内询问申请执行人或其他债权人是否接受以物抵债,并决定是否取消拍卖,同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办理:

  (1)申请执行人或其他债权人接受以物抵债或执行局决定应当取消拍卖的,执行局应当在确认或决定之日起2日内书面通知网拍办,同时通过“司法委托中介管理系统”提交以物抵债的继续处置申请或取消拍卖;网拍办应当在收到执行局处置决定之日起1日内分别通过“司法委托中介管理系统”、最高法院网拍平台录入相关信息结束拍卖程序。

  (2)申请执行人或其他债权人不接受以物抵债且执行局认为不应取消拍卖的,执行局应当在询问完毕之日起1日内书面通知,同时通过“司法委托中介管理系统”提交司法变卖的继续处置申请。

  25.网拍办应当在收到执行局进行网络司法变卖通知之日起3日内确定变卖期的开始时间、变卖价、保证金、加价幅度、尾款缴纳时间等,并录入“司法委托中介管理系统”,完成制作变卖公告、通过最高法院网拍平台发起网络司法变卖,并通知网拍辅助机构张贴公告、通知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网拍辅助机构应当在接到法院通知之日起5日内或法院要求的期限内完成。

  八、暂缓、中止、撤回、恢复拍卖

  26.网络拍卖竞价程序结束前,执行局决定暂缓拍卖、裁定中止拍卖,或竞价程序开始十分钟以前决定撤回拍卖的,应当立即通知网拍办,通过“司法委托中介管理系统”提交“申请暂缓、中止、撤回”信息,并在提交之日起1日内将有关法律文书送交网拍办。

  27.网拍办应当在收到暂缓、中止、撤回拍卖的法律文书之日起1日内审核信息,并在最高法院网拍平台进行相应操作。情况紧急的,网拍办应当在收到通知后立即在最高法院网拍平台进行相应操作,执行局应当在通知当日补交有关法律文书及补录相关信息。

  28.网拍办应当在“司法委托中介管理系统”收到最高法院网拍平台反馈的拍卖暂缓、中止、撤回结果后1日内登记确认相关信息。

  29.暂缓、中止拍卖事由消失的,执行局应当在事由消失之日起5日内作出继续处置决定,并通过“司法委托中介管理系统”提交继续处置申请。

  30.网拍办应当在收到继续处置申请之日起2日内完成审核信息,并在最高法院网拍平台录入相关信息,根据执行局继续处置要求作出相应处理。

  九、悔拍

  31.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在拍卖公告确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或未交齐拍卖剩余价款的,网拍办应当在交款期限届满之日起1日内书面通知执行局,执行局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网拍办处理意见。如确认悔拍的,执行局应当同时做出重新拍卖或取消拍卖的处置决定,网拍办应当在收到执行局确认悔拍的处置决定之日起1日内分别通过“司法委托中介管理系统”、最高法院网拍平台录入相关信息,做出相应处理。

  32.重新拍卖的,如一拍确认悔拍的,重新发起一拍;二拍确认悔拍的,重新发起二拍;变卖悔约的,重新发起变卖。

  十、附则

  33.本意见中的“日”均为工作日。

  34.网络司法变卖的相关工作期限,参照本意见关于网络司法拍卖的期限规定办理。

  35.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高院立案庭会同执行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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