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网上立案、电子送达、电子归档的若干规定
(2020年3月2日印发实施)
为进一步方便当事人诉讼、节约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现就上海法院网上立案、电子送达、电子归档若干事项予以规定。
一、网上立案
第一条(概念) 网上立案是指对登录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网站、上海市“一网通办”、随申办市民云APP、“上海法院12368”微信公众号、“上海移动微法院”微信小程序等平台所提交的立案申请进行登记受理的工作。
第二条(适用范围) 网上立案适用范围为民事一、二审案件(含民事、商事、知识产权、海事海商、金融案件)、刑事自诉案件、行政一、二审案件以及民事强制执行案件和民事申请再审案件。
第三条(专人负责) 各法院应当配备足额网上立案法官专项负责网上立案,如发生人员变更,应当在移交工作后及时向上海法院12368诉讼服务总平台报备。
第四条(材料提交) 网上立案采用无纸化操作,除特殊情况外,一律接收电子材料,当事人不再提交纸质原件。
各法院根据对方当事人申请或者案件审理需要,要求提供原件的,当事人应当提供。
第五条(审查回复) 各法院应当按照立案工作有关规定,对当事人提交的立案申请材料及时进行审查,并在半小时内办理回复。非工作时段提交的网上立案申请,顺延至此后首个工作时段办理。
对于当事人网上立案申请的办理回复,各法院主要以网上答复为主,也可以通过电子邮件、电话、传真等其他形式答复。通过其他形式答复的,应当做好记录,并在网上立案系统中注明回复时间、方式及内容。
第六条(处理方式) 网上立案申请的处理方式分为予以登记立案、不予登记立案、告知补正和其他等。
网上立案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法定期限七日内予以登记立案,并在线生成交纳诉讼费用通知送达当事人。
网上立案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不予登记立案,并释明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或者向有关部门申请解决。
网上立案申请符合受理条件但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在线一次性告知补正内容和期限以及不按时补正的后果。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立案申请。
第七条(办理短信) 网上立案短信推送通知当事人的时间节点分别为,网上立案申请开始办理、要求补正、补正期届满和办理结束。
网上立案推送短信的内容应当包括立案法官联系方式。
第八条(解释) 关于网上立案的相关规定由高院立案庭负责解释,并在施行过程中予以指导、协调和监督。
二、电子送达
第九条(概念) 电子送达是指经当事人同意,采用区别于传统纸质邮寄送达方式,通过网络、送达平台、传真、电子邮件、特定通讯号码、即时通讯账号、微信公众号等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书和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
第十条(适用案件范围) 当事人同意采取电子送达方式的民事案件(含民事、商事、知识产权、海事海商、金融案件)、刑事自诉案件、行政案件以及民事强制执行案件可以进行电子送达。
第十一条(当事人确认)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确定当事人同意电子送达:
(一)当事人明确表示同意的;
(二)当事人对在诉讼中适用电子送达已作出过约定的;
(三)当事人在提交的起诉状、答辩状中主动提供用于接收送达的电子地址的;
(四)当事人通过回复收悉、参加诉讼等方式接受已经完成的电子送达,并且未明确表示不同意电子送达的。
第十二条(送达文件范围) 法院诉讼文书和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可以适用电子送达。采用电子送达的,一般不再进行其他法定方式送达。
适用电子送达的法院诉讼文书包括:
(一)案件受理通知书、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等程序性文书;
(二)中级法院、基层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裁判文书。
对于法院电子送达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裁判文书,当事人提出需要纸质裁判文书的,法院应当提供。
第十三条(网络送达流程) 法院通过案件审判系统向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上海法院诉讼服务网、“上海法院12368”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发起电子送达。具体流程如下:
(一)法院向当事人主动提供或者确认的手机号码发送电子送达告知短信,告知其送达的内容及登录相关网站的服务密码;
(二)当事人收到短信后登录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上海法院诉讼服务网、“上海法院12368”微信公众号电子送达系统,查看并下载相关电子文档;
(三)送达材料到达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的日期为送达日期,由系统自动记录并生成送达回证;
(四)送达材料到达上海法院诉讼服务网、“上海法院12368”微信公众号后,需由当事人数字签名签收,签收后由系统自动生成送达回证。
第十四条 (电子地址送达效力确认) 法院通过当事人主动提供或者确认的电子地址发起电子送达的,送达信息到达电子地址所在系统时,即为送达。
当事人同意电子地址送达但未主动提供或者确认电子地址,法院向能够获取的当事人电子地址进行送达的,根据下列情形确定是否完成送达:
(一)当事人回复已收到送达材料,或者根据送达内容作出相应诉讼行为的,视为完成有效送达;
(二)当事人的电子地址所在系统反馈受送达人已阅知,或者有其他证据可以证明当事人已经收悉的,推定完成有效送达,但当事人能够证明存在系统错误、送达地址非本人使用或者非本人阅知等未收悉送达内容的情形除外。
完成有效送达的,法院应当制作电子送达凭证。电子送达凭证具有送达回证效力。
第十五条(电子送达与传统送达衔接) 立案法官及案件承办法官应当登录案件审判系统查看电子文书是否签收,若电子文书发出后三个工作日内对方未予回应,或不能推定完成有效送达的,视为电子送达无效,应即转为其他法定方式进行送达。
第十六条(各部门职责) 立案庭、审判管理办公室为电子送达工作的牵头部门,各审判执行业务部门及办公室、信息管理处密切配合。
立案庭负责做好对当事人的宣传推介、立案时的信息录入、电子送达及相关跟踪督促工作。
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电子送达工作管理,制定考评机制并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工作。
各审判执行业务部门负责在案件审判执行阶段做好电子送达的再宣传、信息录入以及文书电子送达工作。
办公室、信息管理处负责电子送达的技术支持、后勤保障等工作。
第十七条(解释) 关于电子送达的相关规定由高院立案庭负责解释,并在施行过程中予以指导、协调和监督。
三、电子归档
第十八条(概念) 电子归档是指将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提交的以及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产生的电子诉讼材料(包括庭审录音录像),按照电子档案管理要求向档案部门提交归档的过程。
第十九条(电子材料提交规范) 当事人通过“上海移动微法院”网站或者微信小程序提交的电子诉讼材料应当符合本规定附件所列的技术规范要求。
第二十条(电子归档期间) 案件承办部门应当在结案后三个月内通过“电子卷宗随案生成系统”进行电子归档,书记员负责对电子卷宗质量进行整理,承办法官负责对归档电子卷宗进行审核,确保归档电子卷宗材料齐全完整、质量符合归档要求。档案部门负责对归档电子卷宗验收并长期保存。电子卷宗归档时效和归档质量应当纳入书记员综合业绩考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法院要加强归档电子卷宗的在线、离线监管,拟定电子档案数据备份计划,将电子档案存储费用纳入信息化经费预算,落实各项综合数据保管硬件和软件基础要求,确保电子档案数据安全万无一失。各法院在具备电子档案离线保存管理能力的前提下,可以以单套电子材料形式直接归档。
第二十二条(电子卷宗保管) 档案部门负责对归档电子卷宗做好长期保存工作。档案部门应当具备必要的离线电子档案保存设施及管理手段,保存要求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档案局有关电子档案管理规定要求执行。
第二十三条(解释) 关于电子卷宗归档的相关规则由高院档案部门负责发布和解释,并在施行过程中予以指导、协调和监督。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