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实行随机自动分案的若干意见 2018-02-28
(2018年2月28日印发实施)
为进一步完善随机分案制度,优化司法资源,加强审判管理,提高审判质效,提升司法公信,落实司法责任制和司法体制综合配合改革,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在加强审判专业化建设基础上,全面实行随机自动分案制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落实〈上海市着力优化营商环境加快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行动方案〉的实施方案》等规定,结合上海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随机自动分案是人民法院对案件立案后,按照一定的随机分案规则,运用现代信息技术,由电脑随机、自动、直接地将案件分配给承办法官的一种案件分配制度。
第二条 各法院应对商事案件和民事合同类案件实行电脑随机自动分案。
第三条 随机自动分案应坚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随机均衡、鼓励办案、高效便民原则。
第四条 案件立案后,首先由立案庭根据各业务庭收案范围在当日内即时确定承办业务庭,再由电脑依据承办业务庭员额法官人数、各员额法官办案系数以及累计收案量和存案量,将案件随机自动直接分配到收案数量少、未结案件数少的法官。
设有专项合议庭的,应将案件随机自动直接分配给专项合议庭的法官。
第五条 当场登记立案的,应当场告知当事人随机自动分案确定的承办法官和联系方式。
非当场立案的,应在立案时通过12368短信等方式告知当事人随机自动分案确定的承办法官和联系方式。
第六条 电脑随机自动确定承办法官后,立案人员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承办法官,办理案件交接手续,承办法官应当及时接收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案件。
第七条 对随机自动分配的案件,业务庭认为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应在收到案件卷宗2日内提出,报审管办由分管审判管理的院领导决定。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办法官可在分案系统中申请变更承办法官,并详细填写申请变更理由,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审管办复核、分管院领导审批后,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
(一)因法定回避情形需要承办法官回避的;
(二)案件系同一原告或者同一被告的系列案件的;
(三)案件重大、疑难、复杂或者与案件有关联关系等特殊情形的;
(四)承办法官因健康、外出工作学习等客观原因需要脱产30日以上的(需提供人事部门证明);
(五)其他确需变更承办法官的情形。
未经规定程序,业务庭不得擅自变更案件承办法官。
除因法定事由外,案件经第一次开庭审理后,不得变更承办法官。
第九条 经审批准予变更承办法官的案件,应及时退回分案系统,并由立案庭在该业务庭其他员额法官内由电脑重新随机自动直接确定承办法官。业务庭不得自行直接确定承办法官。
第十条 案件变更承办法官的,由分案系统同时通过12368短信将变更情况自动告知当事人,接受当事人监督。
第十一条 健全完善分案情况内部公示制度,各级法院分案机制和具体分案情况应在分案系统予以公示,对于变更审判组织或承办法官的,变更理由一并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 对承办法官因健康、外出工作学习等客观原因需要脱产30日以上的,所在业务庭可以申请暂停对该承办法官予以暂停随机分案,并在分案系统中输入暂停事由和暂停起止日期,经分管院领导审批同意的,对该承办法官可以暂停随机分案。
暂停事由消失后,由分案系统自动恢复对该承办法官随机分案。
第十三条 业务庭人员及其审判资格情况发生变动的,政治部人事部门应于情况发生变动后3日内书面告知审管办,由审管办通知信息技术部门,在分案系统中进行相应办案权限的调整。
第十四条 各法院应加强法官审判业务能力建设,不断提高法官审判业务能力和水平,使法官适应电脑随机自动分案制度,胜任随机自动分配的各类案件的审判工作,确保审判质量。
第十五条 各法院应健全绩效考评与奖惩机制,加强法官收结案量、及时报结情况、变更率等审判绩效考核,鼓励法官多办案、快办案、办好案,营造争先创优的良好氛围,避免出现慢结案、少结案、报结不及时等消极现象。
第十六条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