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虹桥商务区管委会关于“智慧虹桥”建设的政策意见》的通知
沪虹商管[2019]100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上海市虹桥商务区专项发展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上海市虹桥商务区专项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沪财预 [ 2019 ] 15号)和《上海市虹桥商务区专项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沪虹商管[2019]95号),研究修订了《上海虹桥商务区管委会关于“智慧虹桥”建设的政策意见》,现予以印发,请按照执行。
附件:《上海虹桥商务区管委会关于“智慧虹桥”建设的政策意见》
上海虹桥商务区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上海虹桥商务区管委会关于“智慧虹桥”建设的政策意见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了促进新一代信息技术在虹桥商务区、虹桥临空经济示范区的应用和发展,推动上海虹桥商务区“智慧新城”试点建设,根据《上海市虹桥商务区专项发展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上海市虹桥商务区专项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支持范围
本意见主要支持促进虹桥商务区5G示范区、“智慧新城”示范、提升虹桥商务区功能品质,且具有一定公共性、示范性、先进性和创新性的信息化建设和运营项目。
重点支持:
(一)智慧政务管理。推动信息化在城市管理和社会治理领域的深度应用。支持利用信息技术支撑虹桥商务区能级提升和安全高效运行,促进城市管理精细化、社会治理智能化的项目。支持利用信息技术推动政务资源集约、信息共享、系统集成和业务协同,促进智慧政府建设的项目。
(二)智慧社区。推进信息化惠及民生,支持公共服务内容整合、渠道拓展、模式创新以及其他与提升市民高品质生活相关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利用新一代信息技术在医疗卫生、文化教育、体育娱乐、旅游等领域提供多元化、个性化的创新服务示范。
(三)智慧园区。支持促进新一代信息技术在招商管理、投融资、园区运营、企业服务、商务氛围提升等方面的创新应用。
(四)智慧商贸。支持通过信息技术提升虹桥商进口商品展示交易中心、虹桥国际贸易中心、虹桥长三角城市展示中心等虹桥商务区一系列功能型平台服务的信息化项目,支持面向虹桥商务区内商业集聚区和商业综合体,以提升商圈智能感知度、商业信息融合度为目标,创新商业运营模式的智慧应用项目。
(五)智慧建筑。支持虹桥商务区内应用物联网、云计算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在建筑BIM系统基础之上,整合建筑内各机电、弱电设备及应用系统,为建筑后续运营管理提供智能化、可视化、协同化的创新项目。
(六)智慧交通。支持为虹桥商务区内入驻企业和公众提供个性化的交通综合服务项目;支持应用信息技术缓解区域内交通拥堵的智慧交通创新示范项目;支持企业利用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技术手段,探索共享、定制等“智慧出行”新模式,推动智慧出行产业集群发展。
(七)智慧会展。支持提升会展展馆信息化水平的创新示范项目;支持围绕大型展会提升综合信息服务能力、优化配套资源服务水平的展会服务创新平台项目。
(八)5G商务区示范。支持构建复合型、多功能特色的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支持提升移动通信服务能级、优化无线网络接入能力的基础网络平台建设,支持虹桥商务区特色行业基于5G技术深度融合的创新项目。
(九)其他项目。经虹桥商务管委会、区政府认定,对推动虹桥商务区智慧城市建设具有重大效用的信息化项目。与国家、本市有关部门在虹桥商务区内合作开展的具有示范、创新和导向意义的智慧城市试点、试验、示范配套项目。
第三条 支持方式
专项资金一般采用无偿资助的支持方式。
第四条 支持标准
对于无偿资助的项目,支持额度一般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40%,单个项目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项目总投资包括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计算机和网络硬件设备购置、产品软件购置、应用软件开发、信息安全保障、系统集成、咨询、监理、测评、托管服务、数据服务、信息系统运维、信息服务运营等费用。
对于面向市民、企业提供公共服务、开展公共管理、提升公共环境品质服务的项目,可以按照项目实际予以全额支持。
国家有关部门在本市合作开展的信息化试点、试验或者示范项目,根据国家或者本市相关部门的要求给予支持。
第五条 申报指南
虹桥商务区管委会会同闵行区政府、长宁区政府、青浦区政府、嘉定区政府,根据虹桥商务区“智慧虹桥”建设规划和信息化发展的实际情况,编制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并向社会公开,明确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
第六条 申报主体
申报主体为在本市依法设立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分支机构除外),且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纳税和会计信用良好,其申报支持的项目功能和作用主要发生在虹桥商务区、虹桥临空经济示范区范围内。
第七条 申报材料
申报主体应当在规定时限内,按照本意见以及项目申报指南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项目受理
各区负责部门(单位)受理本区域项目申报,对申报项目材料进行初审。虹桥商务区管委会设立统一窗口负责受理各区初审通过项目的申报材料。
第九条 审批程序
申请项目按照以下步骤进行审批:
(一)项目初审:各区负责部门(单位)根据项目类别,对申报项目是否符合申报条件进行审查。审查不合格的函告申报主体;合格项目纳入项目库管理,按计划进入项目评审环节。
(二)项目评审:虹桥商务区管委会会同有关部门、闵行区政府、长宁区政府、青浦区政府、嘉定区政府成立评审工作小组,采用第三方机构专业评价、集中评议、专家论证、现场答辩、实地考察等方式进行项目评审,出具评审意见。
(三)项目批复:评审不通过的项目由虹桥商务区管委会函告申报主体;评审通过的项目将在虹桥商务区管委会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shhqcbd.gov.cn)上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公示期结束并无异议的项目,虹桥商务区管委会分别会同闵行区政府、长宁区政府、青浦区政府、嘉定区政府下达项目批复意见。
第十条 项目管理
(一)项目协议书。按照项目批复意见,相关区属负责部门(单位)牵头与项目主体签订《虹桥商务区专项发展资金项目实施进展框架协议书》,明确项目内容、实施进度和扶持资金额度、资金支持方式、资金支持内容、资金使用计划、项目验收、违约处理等内容。
(二)项目调整。资金申请获得批复后,对资金使用主体、项目内容、主要用途有调整需求的项目,按照原审批程序重新进行审批。专项支持项目发生重大事项变更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说明变更事项和理由,报请项目评审工作小组审核。除不可抗力外,项目因故终止或者撤销的,项目单位应当将已经拨付的资金按原渠道退缴。
(三)项目验收。项目完成(竣工)后,项目单位应在六个月内,向各区负责部门(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各区负责部门(单位)作为项目验收负责部门,应按照全市项目验收管理要求,制定相关验收程序和办法,并在项目完成(竣工)后的一年内进行验收,出具验收评审意见并向管委会报备。
(四)绩效评价。对接受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虹桥商务区管委会定期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情况作为以后年度申报安排专项资金的重要参考依据。
(五)审计监督。专项资金接受市审计和监督部门审计检查,申报项目涉及的有关单位以及申报主体涉及的有关人员应当配合审计监督的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违规处理
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按照《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规定予以处理,除限期收回专项资金外,相关单位违规行为将录入本市社会信用体系。
第十二条 实施日期
(一)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3年 12月31日。
(二)本意见由虹桥商务区管委会、闵行区政府、长宁区政府、青浦区政府、嘉定区政府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