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虹桥商务区管委会关于支持功能性平台发展的政策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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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虹桥商务区关于支持功能性平台发展的政策意见》的通知

沪虹商管[2019]102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强高端商务功能,服务长三角区域一体化高质量发展国家战略,充分承接和放大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溢出效应,集聚全球资源,提高国际贸易能级,把虹桥商务区打造成为高质量国际化的中央商务区,依据《上海市虹桥商务区专项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了《上海虹桥商务区关于支持功能性平台发展的政策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上海虹桥商务区关于支持功能性平台发展的政策意见》

  上海虹桥商务区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

  二〇一九年九月六日

上海虹桥商务区关于支持功能性平台发展的政策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做强高端商务功能,服务长三角区域一体化高质量发展国家战略,充分承接和放大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溢出效应,集聚全球资源,提高国际贸易能级,把虹桥商务区打造成为高质量国际化的中央商务区,依据《上海市虹桥商务区专项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支持重点)

  本意见重点支持虹桥商务区及虹桥临空经济示范区搭建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服务平台、打造国际贸易新平台、承接和放大进口博览会溢出效应等功能性平台及平台入驻企业。

  第三条 (支持对象)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为经虹桥商务区管委会统筹认定的在虹桥商务区及临空经济示范区设立了的功能性平台及其平台运营企业、入驻平台的相关企业以及境内外贸易机构和社会组织等(简称项目单位)。

  第四条 (申请条件)

  (一)符合《上海市虹桥商务区管理办法》《上海市虹桥商务区专项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要求。

  (二)项目单位应当由所在地税务机关征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实际开展经营管理和服务活动。

  (三)项目单位持有物业或者与物业业主签订三年(含)以上租赁合同,重点保障项目可一事一议。

  (四)项目单位应当诚信守法、信誉良好。

  (五)其他经认定的条件。

  第五条 (平台认定)

  功能性平台由虹桥商务区管委会会同四区政府结合区域发展重点规划建设。管委会按照“统筹协调、突出重点、差异化发展”的原则统一审核认定。经认定为重点推进的功能性平台将予政策扶持。

  第二章  适用范围和支持方式

  第六条 (适用范围)

  (一)支持服务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的功能性平台建设,促进长三角城市产业联动、企业互动和人员走动,推动长三角高质量一体化融合发展。包括但不限于长三角区域城市展示中心、长三角会商旅文体示范区联动平台、长三角电商中心等平台。

  (二)支持符合国际贸易中心新平台要求的功能性平台建设,进一步整合国际贸易资源,集聚高端商务要素和国际商务活动,营造适合国际贸易发展的环境,提升国际化商务功能能级。包括但不限于虹桥海外贸易中心等平台。

  (三)支持承接和放大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溢出效应的功能性平台建设,聚焦商品贸易、服务贸易、技术贸易等内容,发挥虹桥商务区对国际国内两大市场的枢纽功能,进一步做强引领和辐射能力。包括但不限于虹桥进口商品展示交易中心等平台。

  (四)支持打造“数字贸易国际枢纽港”功能性平台建设。强化虹桥商务区国际开放枢纽功能,推动建设数字贸易跨境服务功能区,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外企业提供数字贸易增值服务,结合长三角城市群合作平台构建加快形成资源配置和服务功能,探索形成高水平的跨境数据流动开放体系。包括但不限于虹桥数字贸易港等平台。

  第七条 (支持方式)

  专项资金采取无偿资助的方式,包括租金补贴和开办资助。

  (一)租金补贴:给予入驻平台的机构或企业三年租金补贴。租金补贴标准:虹桥海外贸易中心、长三角会商旅文体示范区联动平台为每天每平方米3.5元人民币,其他功能性平台为每天每平方米1.5元人民币。补贴面积按照项目单位的能级、规模核定(以《申报指南》发布的标准为准)。鼓励平台运营方为入驻企业和机构提供公共服务场所,公共服务场所的功能和面积由管委会核定,经核定后参照上述补贴标准予以三年租金补贴。同一区域位置不得重复享受租金补贴。

  (二)开办资助:支持平台加快建设,鼓励企业和机构加快入驻平台,给予平台营运方和入驻企业、机构一次性开办资助。开办资助按照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不高于150万元人民币的标准,根据平台定位和能级以及项目单位的品牌影响力、辐射能级、年区域综合贡献、入驻规模等要素核定(以《申报指南》发布的标准为准)。开办资助主要用于项目单位办公支出、器材添置、推介推广、培训咨询、市场调查、人员开支等方面。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管理

  第八条 (申报程序)

  (一)申报指南。虹桥商务区管委会会同四区政府依据本意见编制申报指南,明确项目核定标准、申报时间、申报材料等内容。

  (二)项目受理及初审。四区政府明确的区属负责部门(单位)统一受理本区域项目申报并负责项目初审。各区负责部门(单位)对已受理项目,应委托各区指定部门(单位)或中介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初步筛选,严格把关,并出具项目初审意见。通过初审的项目由各区负责部门(单位)上报虹桥商务区管委会。

  (三)项目评审。根据申报指南,由管委会会同相关部门成立评审小组,并委托第三方机构通过开展专家评审等方式进行综合评估,对各区报送的申报材料出具评审意见。

  (四)通过评审的项目,在虹桥商务区管委会官方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

  (五)对评审或公示不通过的项目,由虹桥商务区管委会会同四区政府函告申报主体;对公示通过的项目,虹桥商务区管委会会同四区政府下达项目批复意见。

  第九条 (项目管理)

  (一)项目协议书。根据项目批复情况,四区区属负责部门(单位)牵头与项目单位签订《虹桥商务区专项发展资金项目实施框架协议书》,明确项目内容、扶持资金额度、资金支持方式、资金支持内容、资金使用计划、绩效管理目标、违约处理等内容。

  (二)绩效管理。本意见所涉及的功能性平台,其功能和作用均应当按照项目协议书情况实行项目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由四区区属负责部门(单位)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每年向管委会报送绩效评价情况。项目单位应每季度向管委会及四区报送平台打造进度和实施情况。对于绩效评价不合格的项目,取消扶持资质,收回已发放的补贴。

  (三)审计监督。扶持资金按照“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加强监督、专款专用”的原则加强使用管理,接受相关监督部门的审计监察,相关单位及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章  其他事项

  第十条 (政策执行)

  本意见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或者本市颁布新政策,则按相关规定执行。在本意见实施过程中如遇个别行业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管委会将会同相关部门研究调整行业扶持标准和政策,并以申报指南形式发布。对已享受其他市级或者区级财政扶持政策的项目,专项资金不再重复支持。

  第十一条 (政策解释)

  本意见由虹桥商务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政策期限)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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