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虹桥商务区管委会关于推进低碳实践区建设的政策意见》的通知
沪虹商管[2019]101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上海市虹桥商务区专项发展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上海市虹桥商务区专项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沪财预 [ 2019 ] 15号)和《上海市虹桥商务区专项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沪虹商管[2019]95号),研究修订了《上海虹桥商务区管委会关于推进低碳实践区建设的政策意见》,现予以印发,请按照执行。
附件:《上海虹桥商务区管委会关于推进低碳实践区建设的政策意见》
上海虹桥商务区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上海虹桥商务区管委会关于推进低碳实践区建设的政策意见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进一步推动虹桥商务区、虹桥临空经济示范区建设国家绿色生态城区和本市低碳发展示范区,促进绿色、低碳、生态技术在虹桥商务区、虹桥临空经济示范区的区域化、规模化应用与发展,根据《上海市虹桥商务区专项发展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上海市虹桥商务区专项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支持重点)
本意见重点支持促进区域绿色低碳发展,在绿色建筑、低碳建设、绿色运营、生态环境保护、可持续发展等方面起到引领带动作用,并体现一定公共性、示范性、先进性和创新性的项目。包括:
(一)绿色建筑项目。
1、设计评价标识。获得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高于虹桥商务区相关土地出让或规划星级要求的予以支持。
2、绿色施工示范。主动开展绿色施工,并且达到虹桥商务区相关评价要求的予以支持。
3、运行评价项目。获得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绿色建筑运行达到《绿色建筑评价标准》要求的予以支持。
4、既有建筑绿色改造项目。对既有建筑开展绿色改造或节能改造,并且达到《既有建筑绿色改造评价标准》或建筑节能改造要求的予以支持。
(二)绿色能源项目。采用绿色能源,符合能源清洁、高效、系统化应用技术体系的项目,予以支持。包括采用太阳能、风能、生物能、地热能等的项目。
(三)绿色照明项目。采用具有前沿性、示范效应的节能灯具的项目,予以支持。包括利用可再生能源照明系统的公共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以及高效节能光源和智能照明控制系统的市政基础设施照明建设项目等。
(四)绿色交通项目。提高绿色动力交通工具比例、建设和完善智能化交通系统的项目,予以支持。包括具有节能减排效果的新能源公共交通建设和营运项目等。
(五)生态环境保护项目。对提高绿色碳汇能力的绿化植被改善、低碳、减碳以及固碳建筑相关项目;对控制雨水径流,海绵城市建设相关项目,给予支持。包括以屋顶绿化等方式增加公共绿地面积、开发绿地廊道、建设特色街区等开敞空间系统、建设生态网络及节点、构建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的项目。
(六)区域集中供能项目。对采用区域集中供能、优化能源结构、提升能源效率的项目,予以支持。
(七)其他项目。对经管委会、相关区政府认定的其他有利于推进国家绿色生态城区和本市低碳发展示范区建设,以及提升虹桥商务区“宜商、宜居、宜人”环境的绿色低碳项目,予以支持。
第三条(支持标准)
申报“绿色建筑项目”的,按照不同实施阶段,支持标准如下:
(一)完成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后,按照实际超出部分的建筑面积和不同星级要求,对绿色建筑二星级设计标识项目支持标准为16元/平方米,对三星级设计标识项目支持标准为28元/平方米。
(二)开展绿色施工,获得绿色施工示范项目后,对获得国家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项目或者本市绿色施工样板工程的,支持标准为按建筑面积最高不超过5元/平方米。
(三)开展绿色运营,达到绿色建筑运营标准,且能够提供全部相关数据,引领、带动虹桥商务区绿色建筑低碳发展,在区域内起到绿色运行示范效应,经认定后,按照实际建筑面积和不同星级要求,对符合绿色建筑二星级运营要求的项目支持标准为最高不超过50元/平方米,对符合三星级运营要求的项目支持标准为最高不超过100元/平方米。
(四)既有建筑改造,符合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对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20%及以上的项目支持标准为25元/平方米,对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15%(含)至20%的项目支持标准为15元/平方米。
申报“绿色能源项目”、“绿色照明项目”、“绿色交通项目”、“生态环境保护项目”、“区域集中供能项目”的,单个项目资金支持比例最高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30%或者截至2023年12月31日累计管理运营成本的20%,单个项目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申报“其他项目”的,对非固定资产投资类项目,支持标准为按照项目实际发生额最高给予1:1的资金支持;对固定资产投资类项目,单个项目资金支持比例最高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30%或者截至2023年12月31日累计管理运营成本的20%;对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按照项目实际予以全额支持。
第四条(支持方式)
对于申报“绿色建筑项目”的,采用无偿资助的支持方式。
对于申报“绿色能源项目”、“绿色照明项目”、“绿色交通项目”、“生态环境保护项目”、“区域集中供能项目”、“其他项目”的,可以采用无偿资助、贷款贴息、政府补贴或者政府购买服务的支持方式。
第五条(申报主体)
申报主体须为在本市依法设立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分支机构除外),且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纳税和会计信用良好,其申报支持的项目功能和作用主要发生在虹桥商务区、虹桥临空经济示范区范围内。
第六条(申报原则)
按照专项资金不重复支持、确保政策不重叠的原则,已享受其他市级或者区级财政扶持政策的,本意见不予支持。
第七条(申报指南)
虹桥商务区管委会会同四个区政府,依据本意见第二条分类编制项目申报指南,明确项目申报时间、申报材料以及评审标准等内容。
第八条(审批程序)
申报项目一般按照如下程序进行:
(一)项目受理及初审。各区负责部门(单位)统一受理本区域项目申报并负责项目初审,对申报项目是否符合申报条件进行审查。审查不合格的函告申报主体;合格项目纳入项目库管理,按计划进入项目评审环节。;
(二)项目评审。根据申报指南明确的评审标准,由虹桥商务区管委会会同有关部门、四个区政府成立评审小组,并委托第三方机构通过开展专家评审等方式进行综合评估,对各区报送的申报材料出具评审意见;
(三)通过评审的项目,在虹桥商务区管委会政府网站(http://www.shhqcbd.gov.cn/)上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
(四)对评审不通过的项目,由虹桥商务区管委会函告申报主体;对评审通过的项目,虹桥商务区管委会分别会同闵行区政府、长宁区政府、青浦区政府、嘉定区政府下达项目批复意见。
第九条(项目管理)
(一)项目协议书。按照项目批复和相关政策,相关区属负责部门(单位)牵头与项目单位签订《虹桥商务区专项发展资金项目实施框架协议书》,明确项目内容、实施进度和扶持资金额度、资金支持方式、资金支持内容、资金使用计划、项目验收、违约处理等内容。
(二)进度管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按照季度向虹桥商务区管委会上报项目实施进度、主要内容落实情况以及下一步工作计划等,实行项目进度管理。
(三)项目调整。资金申请获得批复后,对资金使用主体、项目内容、主要用途有调整需求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及时向各区负责部门(单位)提出变更申请,不得擅自变更。各区负责部门(单位)应将项目变更有关材料报管委会,按照原程序重新进行报批。
(四)项目验收。项目完成(竣工)后,项目单位应在六个月内,向各区负责部门(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各区负责部门(单位)作为项目验收负责部门,应按照全市项目验收管理要求,制定相关验收程序和办法,并在项目完成(竣工)后的一年内进行验收,出具验收评审意见并向管委会报备。
(五)绩效评价。对接受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虹桥商务区管委会定期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情况作为以后年度申报安排专项资金的重要参考依据。
(六)审计监督。专项资金接受市审计和监督部门审计检查,申报项目涉及的有关单位以及申报主体涉及的有关人员应当配合审计监督的相关工作。
第十条(违规处理)
在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依照《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除限期收回专项资金外,相关单位违规行为将录入本市社会信用体系。
第十一条(实施期限)
(一)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3年 12月31日。
(二)本意见由虹桥商务区管委会、闵行区政府、长宁区政府、青浦区政府、嘉定区政府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