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港新片区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实施方案(试行)

字号:

临港新片区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实施方案(试行)

  为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贯彻落实《上海市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实施方案》(沪府发〔2021〕24号)《上海市全面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方案》(沪建审改〔2021〕2号)《临港新片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深化改革实施意见(试行)》(沪自贸临管委〔2020〕481号)《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推行区域评估工作的通知》(沪规划资源详〔2021〕106号)等文件精神,现就临港新片区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是指在特定区域范围内,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具有共性的前置性评估事项提前实施统一集中评估、评审,形成整体性、区域化评估评审结果,提供给进入该区域的工程建设项目共享使用,由工程建设项目评估评审的单体评估变为区域评估,由企业申请后评审变为政府提前服务。通过推动区域评估成果的运用,深化区域综合评估,优化规划用地审批管理,推行投资项目“用地清单制”改革,逐步解决目前建设项目评估评审手续多、时间长等问题,进一步提高临港新片区审批服务效率,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建设项目尽快落地。

  二、实施范围和事项

  (一)实施范围。在临港新片区产城融合区(约431平方公里)内的产业基地、产业社区及其他有条件的区域推行区域评估工作。

  (二)事项范围。实施区域评估的事项包括交通影响评价、雷击风险评估、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审查、水资源论证等。可根据区域相关规划和产业功能定位,在征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基础上,在上述事项中选择部分或所有评估评审事项,作为本区域开展区域评估的具体事项。

  三、任务分工

  (一)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工改办)负责区域评估统筹协调工作,牵头成立区域评估工作小组,确定开展区域评估的具体区域、范围、事项以及实施主体,协调区域评估成果的公示和宣传工作。

  (二)规划和自然资源处(以下简称规资处)负责提供区域评估相关规划资料,依托规划实施平台,落实区域评估成果,在土地出让时一并告知建设单位项目所在地块区域评估工作计划及成果公示平台,将评估成果纳入用地清单,编制并定期更新临港新片区已开展和正在开展的区域评估地图。

  (三)建设和交通管理处(以下简称建交处)负责会同公安部门制定交通影响评价的区域评估实施细则,明确区域建设项目准入要求,制定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负责牵头相关区域评估成果联审,指导并配合区域评估实施主体做好相关区域评估工作,若涉及由上级部门审批区域评估成果的,负责协调相关审批工作。

  (四)生态和市容管理处(以下简称生态处)负责制定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和水资源论证的区域评估实施细则,明确区域建设项目准入要求,制定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负责相关区域评估成果审批(生态处作为区域评估实施主体的情况除外),指导并配合区域评估实施主体做好相关区域评估工作,若涉及由上级部门审批区域评估成果的,负责协调相关审批工作。

  (五)城市建设交通运输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建交中心)负责协调气象部门开展雷击风险评估的区域评估相关工作。

  (六)区域评估实施主体负责组织编制区域评估报告,上报区域评估成果,开展相关管理工作等。区域评估实施主体为管委会指定部门或单位。交通影响评价和雷击风险评估的区域评估实施主体为建交中心,环境影响评价的区域评估实施主体为生态处或其他相关单位,水土保持和水资源论证的区域评估实施主体为生态环境绿化市容事务中心。

  开展区域评估的具体区域若有明确的区域规划实施统筹主体,可结合该区域实际情况,将区域规划实施统筹主体作为区域评估的联合实施主体。特殊综合保税区处(航运处)作为特殊综合保税区的联合实施主体。

  四、工作程序

  (一)科学合理地选定评估区域和实施主体。由工改办定期牵头,会同规资处和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及区域规模、建设时序等实际情况,确定开展区域评估的具体区域、范围和事项,明确区域评估的实施主体,形成管委会书面通知并印发相关部门和单位(格式见附件2)。

  (二)组织开展区域评估工作。区域评估实施主体依法选择中介机构,组织编制区域评估报告,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指导工作。区域评估实施主体根据区域评估报告编制需要,书面向规资处提出规划资料需求清单,规资处在2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关规划资料和必要的基础条件,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行业管理职责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三)开展评估成果审批。区域评估实施主体完成区域评估报告后,应按照各类评估的相应程序,报各相关行政审批部门审批,审批通过后方可实施和应用。

  (四)实行评估成果共享。区域评估成果经过行政审批部门审批后,在管委会门户网站上主动公开报告简本,依申请公开报告全文。规资处将经批准的区域评估成果报告纳入用地清单,供各相关审批部门和区域内落户企业共享使用,并更新临港新片区区域评估地图。对进入该区域且符合不进行单独评估的,行业主管部门指导项目建设单位直接使用区域评估成果。符合简化评估环节和材料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规定予以简化。对于不适用区域评估成果的特殊项目,需另行单独评估,不得直接使用区域评估成果。

  五、结果应用及监管

  (一)强化结果运用。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强化服务意识,主动为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相应政策解读和应用服务,强化区域评估成果的应用,加快出台相关改革配套政策措施,优化审批流程,确保改革落地生效。

  (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事中事后监管,创新监管方式,落实监管责任,确保开展区域评估后监管不放松、不缺位,相关工作标准不降低。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实施区域评估是临港新片区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和创造力的重要举措。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积极探索创新,科学制定实施办法,充分使用评估结果,确保区域评估工作顺利推进,取得实效。工改办牵头成立区域评估工作小组,定期组织召开区域评估推进会,更新区域评估实施区域清单,协调解决区域评估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二)完善资金保障。区域评估实施主体组织编制区域评估报告、开展相关管理工作等的费用,可由管委会财力资金保障。管委会相关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其审批权限内的区域评估成果审批,相关评审费用在部门预算中列支。

  (三)加大宣传力度。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媒介,及时发布和正确解读区域评估改革的各项政策措施。认真总结先进经验,积极推广典型做法,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为改革工作的深入推进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8月31日。《临港新片区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实施方案(试行)》(沪自贸临管委〔2021〕622号)文件废止。

  附件1:第二批纳入区域评估的试点区域清单(可动态调整)

  附件2:关于***区域开展区域评估的通知(模板)

  附件1

第二批纳入区域评估的试点区域清单(可动态调整)

序号

片区名称

编制范围

(平方公里)

控规编制状态

四至范围

1        

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及拟扩区区域(除小洋山岛区域外)

19.37

已批(除机场南块区域外)


2        

103区域

3.212

已批

东至南港大道,西至海港大道,南至海基路,北至环湖西二路

3        

105区域北部

1.64

已批

东至川朴路,西至杉青路,南至沪城环路,北至沪城河

4        

综合区东片

2.7349

已批

东至业波路,西至凯汇路,南至银涛路,北至洲涛路

  附件2

关于***区域开展区域评估工作的通知

  根据*月*日区域评估工作小组专题会议明确,区域评估相关工作内容如下:

区域概述

区域名称


四至范围


控规编号


区域情况


评估事项

(评估名称)

实施主体


实施范围


实施时间


(评估名称)

实施主体


实施范围


实施时间


……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