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港新片区施工许可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试行)
为进一步优化临港新片区营商环境,加快推进重大项目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和《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沪府令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临港新片区实际需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适用范围
临港新片区管委会管理范围内依法应当办理施工许可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企业投资项目和政府投资项目。
二、办理要求
(一)申请办理施工许可告知承诺的,应当签订书面告知承诺书(见附件)。
(二)告知承诺书经行政审批部门与申请人双方签章后有效。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由行政审批部门和申请人各保存一份。
(三)申请人应当按照告知承诺书的约定,按期向行政审批部门提交相关要件材料。
三、办理流程
(一)一次性告知。行政审批部门一次性告知施工许可申请资料。
(二)提交申请。申请人提交经签章的告知承诺书,以及施工许可申请相关要件材料。
(三)许可办理。行政审批部门在确认材料符合要求后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书面征询容缺要件核发部门的意见,审查合格并取得书面征询同意意见的,核发施工许可证;审查不合格或未取得书面征询同意意见的,行政审批部门在决定作出后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审批办结限时为2个工作日。
(四)信息共享。行政审批部门将核发施工许可证信息推送至相关部门,申请人同步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和实名制管理手续。
四、后续监管
(一)取得施工许可后,建设单位应当尽快补齐容缺要件,严格依据相关法规、规范、标准和规划条件进行工程建设,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二)核发施工许可后2个月内,行政审批部门应当会同相关监管部门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行政审批部门应当撤销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部门责令停工,监管部门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罚。
(三)申请人在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期限届满时应当停止施工,并提交延期申请,经行政审批部门同意后方可继续施工;未提交延期申请继续施工的,行政审批部门应当撤销施工许可,监管部门按照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四)申请人有其他违反承诺行为的,按照告知承诺书约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申请人被依法撤销施工许可的,记入信用信息平台黑名单,不再适用施工许可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做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告知承诺制的组织实施工作,建设、规划资源、质量安全监督等部门做好监管及配合工作。
(二)加强宣传引导。各有关部门要主动靠前服务,加强政策引导和技术指导,及时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推动项目按照承诺条件和标准规范实施建设。
本实施方案自2022年2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8月31日。
附件
XX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第一部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行政审批部门的告知
按照《临港新片区施工许可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试行)》(沪自贸临管规范〔2022〕5号),现就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及相关条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29号)第八条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二)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52号)第四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一)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二)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当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建立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并落实到人。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增设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其他条件。”(三)《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0号)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开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施工许可。未经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不得开工。”
二、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
(一)施工许可申请表
(二)《建设用地批准书》或《房地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或“多证合一”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批准文件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相关承诺书
(五)《上海市建筑工程现场质量安全措施落实保证书》
三、提交材料的要求
(一)下列材料应当与本告知承诺书一并提交行政审批部门:
1、施工许可申请表
2、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相关承诺书
3、《上海市建筑工程现场质量安全措施落实保证书》
(二)下列材料依法应当提交的,可与本告知承诺书一并提交,或者承诺在年月日前提交行政审批部门(提交时间不能晚于施工许可申请之日起3个月以及施工合同约定的项目完工时间):
□《建设用地批准书》或《房地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或“多证合一”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批准文件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监督和法律责任
申请人应当在本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应补充的材料或达到法定条件。未提交材料或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期限届满时应当停止施工,并提交延期申请,经行政审批部门同意后方可继续施工;未提交延期申请继续施工的,行政审批部门将撤销施工许可,监管部门按照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行政审批部门将会同相关监管部门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部门将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行政审批部门将撤销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部门责令停工,监管部门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罚。
五、风险提示
申请人不能履行承诺的,应当自行承担相应风险损失。
六、信用管理
申请人被依法撤销施工许可的,记入信用信息平台黑名单,不再适用施工许可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第二部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人的承诺
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现作出如下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自愿承担因此产生的相应责任和经济损失;
三、认为自身能满足行政审批部门告知承诺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对于约定需要提供的材料,承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主动提供;
五、对相关法律法规和项目工程建设过程的要求,承诺如下:
(一)遵守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以及有关地方管理规定中规定的相关安全责任及义务;
(二)遵守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有关地方管理规定中规定的相关质量责任及义务;
(三)遵守现行的建筑工地文明施工地方管理规定;
(四)履行好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中首要责任人的相关要求;
六、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七、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 行政审批部门:
(签字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