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支持知识产权发展的若干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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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支持知识产权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重大战略部署,加快提升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以下简称“临港新片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保护和服务能力,促进临港新片区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总体方案》(国发﹝2019﹞15号)、《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高质量发展实施特殊支持政策的若干意见》(沪委发﹝2019﹞2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临港新片区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一、支持范围

  工商注册地、实际经营地和财税户管地均在临港新片区,且经营状态正常、信用记录良好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

  二、支持原则

  本政策遵循“聚焦重点、激励创新、科学管理、绩效评价”的原则,发挥公共政策的引导和带动作用,聚焦临港新片区世界级、开放型、现代化产业,鼓励知识产权创新活动,重点支持市场主体提升知识产权运用、保护和服务能力。同时,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对申请项目采取绩效评价,除奖励项目外,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支出的50%;对已经获得市区政策资助的项目,原则上不再重复资助。

  三、支持内容

  (一)支持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

  1.对通过PCT途径且经过有关专利审查机构实审获得国外授权的发明专利,一次性资助50%官方费用,每件不超过2万元。

  2.对获得“中国专利奖”金奖、银奖、优秀奖项目,分别给予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获得上海知识产权创新奖(创新、保护、运用)的项目,给予奖励30万元。对上述项目单位,优先列入专利快速审查预审服务单位备案名单,并提供专利、商标申请前公共评估服务。

  (二)支持知识产权高效益运用

  3.对符合临港新片区前沿科技产业方向的,以高价值发明专利进行投资入股、作价并购的单位,优先推荐享受临港新片区相关财政扶持政策。

  4.对高校院所、企业通过上海市知识产权运营综合服务基地鉴证,对临港新片区内无关联关系的外单位进行专利许可、转让的,按照实际许可、转让费用的3%进行资助,同一单位每年资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并优先列入专利快速审查预审服务单位备案名单。

  5.对企业通过质押知识产权(专利、商标)获得商业银行贷款的,上年度完成还本付息的,首次贷款的,按实际支出贷款利息的50%予以财政资助;非首次贷款,按实际支出贷款利息的40%予以财政资助,同一单位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以组合贷款方式进行融资的,只计算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部分,组合贷款中无法计算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金额的,不予资助。对购买知识产权保险且向临港新片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备案的,给予实际支付保费金额50%的财政资助,同一单位资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

  6.对企业办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经评定优先给予临港新片区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支持。

  7.对以知识产权为基础资产公开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发起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为发行规模的5%,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8.对承担高价值专利(组合)培育项目任务,或建立以标准必要专利为核心的专利池并投入运营,且经过临港新片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同意设立的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给予实际支出50%,不超过50万元的财政资助,并优先推荐申请国家、市级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支持优先承担导航、评议项目。

  9.对经临港新片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认定的,符合临港新片区前沿科技产业方向的知识产权评议及专利导航项目,给予实际支出成本50%的资助,每项资助不超过40万元。

  (三)支持知识产权高标准管理

  10.对通过验收的上海市专利工作试点单位、专利工作示范单位,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30万元支持(按市级支持资金的100%核定),对通过验收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80万元支持(按“从优不重复”原则进行差额支持)。对上述单位,优先列入专利快速审查预审服务单位备案名单。

  11.对设立独立知识产权部门,配备专职工作人员2名以上,年度知识产权投入占研发投入10%以上,并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的单位,给予开展知识产权工作实际支出50%,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并优先推荐申报市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

  (四)支持知识产权多元化保护

  12.对开展海外知识产权布局、海外知识产权风险防范,或海外知识产权维权和纠纷应对成功的单位,经评定给予实际支出的50%,不超过30万元的资助,并优先列入专利快速审查预审服务单位备案名单。

  13.对成功开展知识产权维权的项目,按实际发生的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公证费、调查费、鉴定费、检索评价费等合理费用,去除临港新片区维权互助基金资助和保险赔付的剩余部分给予资助,资助最高不超过实际成本的50%,同一单位资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

  14.对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组织在临港新片区内开展公益性纠纷调解工作,并成功结案数满20件的,资助10万元。

  (五)支持知识产权高能级服务

  15.对依法注册登记、设立在临港新片区的知识产权协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主动提供各类知识产权服务的,经评定给予一次性最高奖励50万元。

  16.对新落户临港新片区、提供公允价值评估等高端服务的,外国专利代理机构常驻代表机构或国际高端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经评定后给予一定的奖励;对新落户临港新片区、拥有1名以上高级知识产权师、提供服务的国内高端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经评定后给予一次性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对上述服务机构,优先推荐申报知识产权品牌机构,以及上海市人才引进重点机构申请名单。

  17.对托管达到20家及以上区域内小微企业的园区,根据托管绩效评定,每家单位每年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资助。

  18.对积极推进知识产权人才建设的单位,对高级知识产权师、专利管理高级工程师,每人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中级知识产权师、取得专利代理师资格的外国人,每人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以上人才优先推荐申请临港新片区人才专项政策,享受人才引进、技能培训补贴、居转户等各项特殊政策。

  四、监督管理

  (一)日常管理

  1.发布指南

  每年3月初,制定并公开发布年度项目申请指南,明确具体申请时间和相关认定、申报资料要求。其中,申报材料应包括:知识产权支持项目申请表、申请主体资格及信用承诺等材料、前一年度单位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支持项目证明文件或批文批复、支持项目实际支出经费清单及合同、发票等证明材料等。

  2.组织申报

  每年3-4月,应组织开展面向市场主体的申请指南培训,提供咨询服务渠道,帮助市场主体合法合规申报。

  3.评审审定

  每年5-6月,组织评审审定。首先由日常管理部门开展初审,对申请项目进行梳理分类、资格和材料初审;其次,组织相关专家评审,对申请项目的重要性、创新性等进行绩效评价,并提出意见;第三,组织管委会相关部门审核,并提出政策支持方案;最后,提请管委会主任办公会审定。

  4.公示发放

  每年7月,对经管委会主任办公会审定通过的政策支持方案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1周,公示无意见后,正式落实各项政策。

  5.绩效评价

  次年一季度,应组织第三方审计或专业机构对上年度政策落实效果进行绩效评价。

  (二)监督

  1.对申请单位弄虚作假骗取政策支持、擅自改变资金用途以及非正常申请等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应限期收回奖励、补费、补息,取消相关非资金政策,并取消5年内申请本政策的资格,纳入信用评价记录;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对第三方审计或专业机构、评审专家以及相关工作人员在本政策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五、附则

  1.本政策由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2.本政策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之前发布的有关文件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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