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港新片区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强化企业作为市场主体的主体意识、信用意识和底线意识,根据《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沪发改规范〔2021〕7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特制定《临港新片区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五个重要”建设的重要指示,对标国际建筑许可领域一流营商环境,充分发挥临港新片区的制度优势,在工程建设项目领域试点承诺制管理,开展系统集成改革。试点承诺制后,以项目视角再造政府监管流程,探索从“先审后建”转变为“先建后核”的监管模式。在此基础上,政府部门进一步精简监管流程,减少评估评审,强化信用管理,提高综合监管效能,优化项目全流程“一站式”服务,从而推动企业进一步强化主体意识、信用意识和底线意识,促进临港新片区工程建设项目的高质量发展。
二、适用对象
临港新片区产城融合区域(约386平方公里)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并形成固定资产的企业投资项目,《实施方案》明确负面清单(详见附件一)、法律法规另有特殊规定和已列入临港新片区失信企业名单的项目除外。建设单位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和项目特点选择若干事项开展承诺制或全部事项开展承诺制(事项内容详见附件二)。
三、工作任务
(一)明确职责分工。临港新片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工改领导小组)全面领导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工作,临港新片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审批审查中心)负责统筹推进落实,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相应承诺事项的具体工作。
(二)编制承诺书。相关审批部门编制和发布承诺事项的承诺书格式文本(模板见附件三),作为建设单位申报承诺制试点和遵守监管要求的约束性文件。相关审批部门将原先在审批和验收过程中的审查依据、审查要素、审查标准等内容在承诺书中集中明确,并说明承诺事项的实施时限、法律责任、信用管理等相关要求。承诺书格式文本根据需要动态更新和发布。
(三)实施承诺制信用评价。发展改革处会同审批审查中心建立承诺制信用评价机制。行业主管部门根据企业资质、业绩情况、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对试点承诺制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各类中介机构等实施信用评价,作为建设单位申请承诺制准入的重要依据。根据对承诺制事项实施过程中的监管情况,进行信用评价动态管理,并提供必要的信用救济与修复途径。
(四)强化全过程监管服务。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承诺事项对应的全过程监管方案,包括监管机制、监管内容、监管方式、监管频次、惩戒措施等,纳入承诺书一并告知企业。各相关部门要主动靠前服务,对企业加强政策引导和技术指导。
(五)加强风险防范管理。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建立承诺事项对应的风险防控和处置机制,在试点承诺事项的全过程监管中跟踪识别项目潜在风险,及时作出重大风险预警,必要时暂停或终止承诺试点。
(六)建立承诺制试点管理平台。审批审查中心会同大数据中心建设承诺制改革试点管理系统,利用本市“一网通办”和管委会一体化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加强数据共享。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积极推进承诺制试点管理的数字治理能力建设,加大“互联网+监管”和“互联网+服务”在承诺制事项中的场景应用,实行网上受理、承诺公示、全程留痕、统筹推进、动态监管、远程服务等工作内容。
(七)推进区域评估。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加快推进环境影响评价、雷击风险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方案审查、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交通影响评价等事项区域评估落地,在土地出让时将区域评估成果文件和相关要求一并告知建设单位。已有区域评估的事项,项目评估事项予以简化或取消。
四、实施流程
(一)企业承诺申报
1、明确主体责任。建设单位是承诺制试点的责任主体,负责统一组织自查、申报、接受监管;各参建单位是各专业领域内的责任主体,负责具体业务实施,并接受监管。
2、准入前自查。拟试点承诺制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在申报前进行自查评估,评估自身和参建单位是否共同具备承诺制试点条件。自查评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在承诺事项领域的专业资质水平、业绩情况、信用记录、是否实施过承诺制试点等。
3、承诺制试点申报。企业在签订土地合同或项目立项后,即可向审批审查中心提出承诺制试点申请,提交申请函(模板见附件四)和事项承诺书。申请单个事项承诺制试点的,由相关审批部门在收到申请后,会同项目推进牵头部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的向申请人反馈纳入试点,并公示相关承诺书;审核不通过的,反馈不予纳入试点。申请多个事项的,由审批审查中心在收到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完成会审,审核通过的向申请人反馈纳入试点,并公示相关承诺书;审核不通过的,反馈不予纳入试点。
(二)企业自主建设
1、豁免事前审查。实施承诺制的事项,豁免事前审查审批,由企业根据承诺内容自主设计、施工,线上提交相关报备材料、实施进展和特殊情况,接受全过程监管。企业在完成报备后,系统自动签发报备回执,并可进入后续环节。实施承诺制的事项,提交承诺书视同取得相关批复文件。
2、精简报备材料。实施承诺制后,原审批中需要提交的个人身份、前置证照批文或承诺申请时已填报的基本信息无需再行填报,只需提交技术论证或相关中介评估评审报告作为备案材料。
3、优化施工图审图流程。全面实施执业资格终身负责制,企业按照建筑、消防、人防等强制性标准规范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无需送审查机构审查。临港新片区管委会以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检查机构开展事中事后检查。
4、实施全过程监管。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承诺书和监管方案开展事中事后监管,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推动项目按照承诺条件和标准规范实施建设。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不包括未取得许可证照或文书的情形),依法进行惩处。
(三)承诺兑现复核
1、承诺事项兑现自查。建设单位在承诺事项完成后,应组织参建各方开展承诺兑现情况自查,对设计、施工等活动中是否符合承诺内容以及政府全过程监管中提出的整改意见和缴费要求等内容是否闭环进行全面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自查工作可纳入综合验收实施,也可在综合验收前单独实施。
2、开展承诺兑现复核和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完成自查后,提交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复核确认。建设单位可在竣工验收申请时同步申请承诺兑现复核,审批审查中心牵头组织承诺兑现复核和综合验收,推进水、电、气、通信等配套接入与竣工验收同步办理。
3、复核确认结果反馈。经复核确认通过的,由审批审查中心通过线上系统予以通过反馈;经复核确认不通过的,则反馈退回整改。整改合规后,企业可再次提交并复核通过;整改仍不合规且造成损失无法挽回的,由政府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采取措施。承诺单位未履行承诺的,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整改要求或相应处罚,由此造成的所有责任及经济损失由承诺单位自行承担。
五、保障机制
(一)强化实施保障
临港新片区工改领导小组加强对承诺制试点工作的统筹协调,管委会相关部门在人员、经费、系统建设、信用数据、法治等方面予以充分支持保障。
(二)完善一站式服务保障
审批审查中心应当全面升级与承诺制相适应的服务力量和服务机制,设立承诺制服务专员,协助各行业主管部门开展承诺申报管理的事务性工作。
(三)鼓励推行新型建设组织模式
支持全过程工程咨询、执业资格终身负责制等改革成果在工程建设项目承诺制试点中的协同应用,进一步支撑和完善工程建设项目承诺制的配套体系和综合服务能力。
(四)加强信用管理
在实施承诺制项目信用评级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信用动态管理能力,重点在信用流通、动态计分、信用应用等各方面建立健全信用管理的系统性规则。管委会各部门根据信用优劣情况,进一步探索承诺制项目的联动奖惩,共同营造临港新片区守承诺、重信用的良好氛围。
六、其它
本细则解释权归临港新片区管委会。
本细则试点期为2年,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8月31日。
附件:
1.承诺制改革试点项目准入负面清单
2.承诺制改革试点承诺事项清单
3.事项承诺书模板
4.关于申请参与承诺制改革试点的函
附件一
承诺制改革试点项目准入负面清单
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规定的限制类、淘汰类项目;
2、《上海市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和淘汰类(2020年版)》规定的限制类、淘汰类项目;
3、未达到临港新片区绿色生态指数要求,主要污染物年排放总量超过国家、上海市和开发区规定指标的项目;
4、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项目;
5、矿山、金属冶炼及用于生产、存储、装卸危险物品等高安全风险的项目。
附件二
承诺制改革试点承诺事项清单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审批部门 |
1 | 开工放样复验审批 | 建交中心 |
2 | 抗震设防审查 | 建交处 |
3 | 建设项目节水设施设计方案的审核 | 生态处 |
4 | 核发《取水许可证》(仅限于在完成水资源区域评估的范围内) | 生态处 |
5 | 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仅限于已实施水土保持区域评估范围内的项目) | 生态处 |
6 | 对迁移、砍伐树木的许可(不含古树名木) | 生态处 |
7 | 对占用已建成绿地的许可(仅限于占用超出项目地块法定配套绿地面积比例部分的情形) | 生态处 |
8 | 对建设项目配套绿化的竣工验收 | 建交中心 |
9 | 对临时占用林地的许可 | 生态处 |
10 |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核 | 建交处 |
11 |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许可 | 建交处 |
12 | 临时占用公路及公路用地许可 | 建交处 |
13 | 挖掘公路及公路用地审批 | 建交处 |
14 | 挖掘城市道路许可 | 建交处 |
15 | 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审核 | 建交处 |
16 | 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 建交处 |
17 | 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设置各类设施许可 | 建交处 |
说明:纳入承诺制试点的审批事项是针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涉及的事项,非工程建设项目涉及的同名审批事项仍按原审批方式执行。
附件三
事项承诺书模板
〔项目建设单位名称〕于年月日申报〔项目名称〕项目,申请按照承诺制的方式办理〔审批事项〕,现就有关事项作出如下承诺:
(一)承诺单位已阅读和清楚《临港新片区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实施细则》的规定以及在本承诺书所作的全部承诺内容,自愿签订本承诺书。
(二)承诺单位对所提交资料和填报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如有不实,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承诺该项目的〔审批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符合相关规范、标准。符合〔事项审批要求〕
(四)承诺单位依法接受、配合行政机关进行实地核查和监督检查。承诺单位未履行承诺的,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整改要求或相应处罚,由此造成的所有责任及经济损失由承诺单位自行承担。监督管理具体要求如下:〔事项监管要求〕
(五)如违背上述承诺,承诺单位愿按照上海市联合惩戒的相关规定,接受失信联合惩戒。
专此承诺。
附件:(若有相关审查要素、规范文件、监管细则)
承诺单位:项目建设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四
关于申请参与承诺制改革试点的函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
我公司属于 企业,注册地为 ,拟在〔具体位置〕(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名称〕。此项目建设意义如下:
目前,该项目的〔地块面积,容积率,用地性质,拟建(地块内建设的具体内容及经济技术指标),项目预估总投资,资金来源,拟于开工,计划竣工时间〕。
现根据《临港新片区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实施细则》中有关内容,自愿申请参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工程建设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并对有关建设项目事项作出如下承诺: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按照上海市土地利用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临港新片区产业政策及准入标准、资源开发、能耗与环境以及交通、水务、园林、节能、人防、安全生产管理等要求,依法、依规开展建设工程项目有关手续。
二、我公司将按照备案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组织实施开工建设。若上述备案内容发生较大变化,我公司将及时以书面形式向项目备案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三、我公司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全部责任,所有申请材料真实、合法、准确、有效。
四、我公司接受相关部门管理和社会监督。严格遵守我单位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相关部门承诺约定相关内容,自愿接受相关部门对试点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及执法管理,充分理解承诺约定依法落实土地使用权退出机制等管理机制。
承诺单位:项目建设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