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4年浦东新区质量发展扶持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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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4年浦东新区质量发展扶持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浦东新区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质量强国建设纲要》,推进“四大品牌”核心承载区建设,深入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强化对质量发展的激励引导,充分发挥品牌、计量、标准、认证认可和检验检测等质量工作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和推动作用,根据浦东新区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相关政策,现就2024年浦东新区质量发展扶持项目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扶持范围

  (一)重点产品质量攻关

  2023年获得上海市重点产品质量攻关成果奖的单位。

  (二)上海品牌认证

  2023年通过“上海品牌”认证的单位,以证书上的委托人和发证日期为准。

  (三)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试点

  2023年入选上海市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试点实施单位。

  (四)中国质量奖

  1.获得中国质量奖的单位,包括中国质量奖获奖组织、中国质量奖提名奖获奖组织;

  2.个人奖不在支持范围内。

  (五)上海市政府质量奖

  1.获得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的单位,包括上海市市长质量奖获奖组织、上海市质量金奖获奖组织;

  2.个人奖不在支持范围内。

  (六)实验室认可

  1.首次通过实验室认可(CNAS)能力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

  2.初次认可时间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

  (七)国家质检中心

  1.首次通过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

  2.首次通过认定时间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

  (八)标准化组织

  1.新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和工作组(WG)工作;

  2.新承担国家标准化组织的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和工作组(WG)工作;

  3.新承担上海市地方标准化组织的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工作;

  4.新落户在浦东新区的国际性专业标准组织分支机构、办事机构;

  5.2023年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筹建的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

  6.2023年由上海市市场监管局新批准成立的上海市新型标准化技术组织。

  (九)标准制定

  1.申报标准制定项目的单位须在标准制定工作中占主导地位,即在标准起草单位中排名前三位;

  2.本次资助的标准制定项目指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正式批准发布的国际、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

  (十)标准修订

  1.申报标准修订项目的单位须在标准修订工作中占主导地位,即在标准修订单位中排名前三位;

  2.本次资助的标准修订项目指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正式批准发布的国际、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

  (十一)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

  1.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指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等相关部委或上海市市场监管局批准立项的国家级、市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

  2.本次资助的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指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通过验收的国家级、市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

  (十二)“上海标准”标识

  “上海标准”经自愿申请和第三方机构评价,符合国内领先、国际先进要求,可在标准文本上使用“上海标准”标识。

  (十三)团体标准、企业联合标准

  1.本次资助的团体标准指由本区社会团体发布、已在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自我声明公开且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被本市或区级有关行政部门采信使用的标准;

  2.本次资助的企业联合标准指由标准创新联合体在2023年10月14日至2023年12月31日发布,已完成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自我声明公开的标准。

  (十四)标准化成果

  标准化成果项目指国家标准创新贡献奖标准项目奖。

  (十五)计量测试平台

  1.2023年度获批筹建的国家级、市级产业计量测试服务公共平台(中心);

  2.2023年度验收通过的国家级、市级产业计量测试服务公共平台(中心)。

  (十六)计量技术机构

  2023年度落户浦东的国际性计量技术组织、国家计量专业技术委员会。

  (十七)计量技术法规制修订

  1.作为主导起草者(前三位)参与制订或修订国际计量技术法规和国际建议的单位;

  2.作为主导起草者(前三位)参与制订或修订国家计量技术法规的单位;

  3.本次资助的计量技术法规制修订指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正式批准发布的国际、国家计量技术法规。

  (十八)测量管理体系

  2023年度首次通过测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单位。

  注:以上项目类别分为三大类,(一)至(七)为质量创新、质量奖励和检测认证类项目,(八)至(十四)为标准化类项目,(十五)至(十八)为计量类项目。

  二、申报条件

  1.符合浦东新区产业导向,注册地、税收户管均在浦东新区,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和社会贡献;

  2.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在企业经营等方面未查见严重违法违规记录;

  3.党政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等原则上不享受政策。

  三、扶持方式和资助额度

  扶持方式和具体资助额度按照《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四、申报程序及要求

  1.网上申报

  申报单位按照通知要求,于2024年3月31日前通过法人一证通登陆:https://zcywtb.pudong.gov.cn/web/login,按照项目分类选择质量发展扶持-质量创新、质量奖励和检验认证类、质量发展扶持—标准化类、质量发展扶持—计量类项目进行在线填报、提交相关电子材料。(如尚未注册账号,请先转入“上海一网通办”注册账号页面完成注册。)

  2.根据申报项目类别,选择提供证实材料

  具体要求见附件:证实材料要求

  申报过程中在政策方面如有相关问题,可咨询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

  联系人:李宝林,电话:68824338(质量创新、质量奖励和检测认证类项目);联系人:陆綦文,电话:68824362(标准化类项目);联系人:孟强,电话:68824363(计量类项目)。

  本次申报工作不收取任何费用。

  特此通知。

  附件:证实材料要求

  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18日

  附件

证实材料要求

  一、质量创新、质量奖励和检验认证类项目证实材料要求

  (一)重点产品质量攻关

  2023年上海市重点产品质量攻关成果奖通知文件。

  (二)“上海品牌”认证

  “上海品牌”认证证书复印件。

  (三)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试点

  上海市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试点通知文件。

  (四)实验室认可

  实验室认可证书复印件。

  (五)国家质检中心

  国家质检中心资质复印件。

  二、标准化类项目证实材料要求

  (一)标准化组织

  相关标准化主管部门关于组建标准化技术组织的批文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标准化技术组织工作情况;

  国际性专业标准组织分支机构、办事机构,需提供有关行政部门登记证书及相关证明,开展标准化工作情况;

  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需提供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筹建的相关文件和开展标准化工作情况;

  市级新型标准化技术组织,需提供被上海市市场监管局确定为挂牌建设的新型标准化技术组织的相关文件和开展标准化工作情况。

  (二)标准制定项目

  1、国际标准:已发布的国际标准全文文本、编制说明、立项材料等材料的中文译文,主导或参与国际标准制订的相关过程性材料及中文译文,标准起草人在职情况说明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主导或参与国际标准制定的相关过程性材料如下:

  (1)主导制订ISO国际标准的,提供以下两种材料之一:

  ①提供ISO网站上项目页面能够显示Project Leader(项目负责人)的页面截图及网页链接;

  ②提供国际标准新工作提案AWI(NWIP)投票通过结果文件(Report of Voting)以及相应的Form 4文件。

  (2)参与制订ISO国际标准的,提供以下两种材料之一:

  ①提供国际标准新工作提案AWI(NWIP)投票通过文件(Report of Voting);

  ②完整的相应Form 6文件。

  如无法提供上述两个文件中任一文件的,请提供实质性参与国际标准制订的各阶段文件材料,如专家参会会议纪要、签到表、往来邮件等。

  (3)主导制订IEC国际标准的,需提供:

  ①提供IEC官网Project files的截图及网页链接,包括Project leader、项目提出到发布各阶段的文件编号、各阶段时间等信息;

  ②IEC官网专家管理系统中的项目负责人登记页。

  (4)参与制订IEC国际标准的,需提供:

  ①如有项目组/工作组member list,请提供相关信息页;

  ②如有新项目投票结果RVN文件或者修订项目投票结果RR文件,请提供相关信息页;

  ③提供实质性参与国际标准制订的文件材料,如会议纪要、签到表、往来邮件以及各CD阶段的CC文件等。

  (5)主导/参与制订ITU国际标准的,提供主导或实质性参与标准制订的相关过程性证明文件材料(如官网体现主导或参与信息的页面、各阶段投票文件、往来邮件、相关会议纪要等),以及有关行政部门的相关证明材料。

  以上(1)-(5),如上述证明不能看出专家和单位之间联系的,请申请单位提供牵头或参与专家为本单位职工的证明。

  2、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国家、行业标准文本的封面、前言、正文首页或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发布的地方标准批准发布文件(复印件)及标准报批稿。

  主导/参与制订行业标准的,需提供经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网页截图等)。

  (三)标准修订项目

  已发布的国际标准全文文本、修订说明,国家、行业标准文本的封面、前言、正文首页或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发布的地方标准批准发布文件(复印件)及标准报批稿;参与国际标准修订的,还应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具体参见国际标准制定的证明材料。

  主导/参与修订行业标准的,需提供经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网页截图等)。

  (四)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上海市市场监管局等相关标准化主管部门发布的立项批准文件(复印件)、对项目的验收合格意见以及验收合格证明(复印件)。

  (五)“上海标准”标识

  “上海标准”标识,需提供被确定为“上海标准”的相关证明文件;

  (六)团体标准、企业联合标准项目

  团体标准:标准文本、团体标准在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自我声明公开的相关证明(包括网页截图等)、被市或区级有关行政部门采信的证明文件。

  企业联合标准:标准文本、企业联合标准在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自我声明公开的相关证明(包括网页截图等)、成立创新联合体的相关材料、国际领先具有引领性的相关证明材料。

  (七)标准化成果项目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国家标准创新贡献奖评选结果文件(复印件)。

  三、计量项目证实材料要求

  (一)计量测试平台

  获批筹建的国家级、市级产业计量测试服务公共平台(中心)的批文复印件;

  验收通过的国家级、市级产业计量测试服务公共平台(中心)的验收文件复印件。

  (二)计量技术机构

  落户浦东的国际性计量技术组织、国家计量专业技术委员会的相关资质证明材料。

  (三)计量技术法规制修订

  已发布的国际计量技术法规、国际建议和国家计量技术法规全文文本。

  (四)测量管理体系

  首次通过测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

  四、纳税证明和财务报表

  1、提供申报单位上年度1月与12月两个月的纳税证明(税种中需含有“增值税”,若无,请另行补充提供上年度其他月份含有“增值税”的纳税证明)。

  2、提供申报单位上年度审计报告正文以及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只需提供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损益表),不需要提供整本审计报告。

  五、法人信用信息报告要求

  申请单位提供以下三个信用报告:

  1、登陆“信用中国(上海)”首页(http://credit.fgw.sh.gov.cn)/信用服务,选择“法人在线查询”或“法人现场查询”,下载本单位的完整《法人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报告》,作为证明材料。

  2、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输入企业名称,点击“查询”,将“行政处罚信息”、“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黑名单)信息”相关信息所在页面分别完整截屏。

  3、登陆“信用中国(上海浦东)”首页,右上角选择“信用信息”后,输入单位名称后,即可看到“区市场主体信用档案”,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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