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惠南镇夜市经营食品摊贩公示卡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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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惠南镇夜市经营食品摊贩公示卡实施细则》的通知

镇食安委各成员单位,各镇管社区: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本镇食品摊贩经营行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上海市食品摊贩经营管理办法》,经研究我镇制订了《惠南镇夜市经营食品摊贩公示卡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对照细则,认真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人民政府

  2023年9月11日

惠南镇夜市经营食品摊贩公示卡实施细则

  为了规范本市食品摊贩经营行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细则。

  一、经营条件和要求

  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经营,应当符合《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和下列经营要求:

  (一)按照《上海市食品摊贩临时经营公示卡》所核定的事项从事经营活动;

  (二)悬挂《上海市食品摊贩临时经营公示卡》和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三)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餐具、饮具,不主动提供限制使用的一次性餐具;

  (四)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的规定,参加食品安全培训;

  (五)现场需进行食品或工具、容器清洗的,应当设置具有排水条件的清洁设施或设备,污水排放应当不影响周边环境;

  (六)餐厨垃圾和餐厨废弃油脂应当存放在专用加盖或者密闭容器中,不得污染周边环境;

  (七)符合《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对生活垃圾管理的相关规定。

  (八)非食品类摊贩参照食品类的相关标准执行。

  二、信息登记

  夜市经营方在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前,应当向经营所在地的社区提出夜市经营的申请,并向社区提供下列信息和材料,作出食品安全责任承诺:

  (一)食品摊贩经营信息登记表;

  (二)户籍或本市居住证明、摊主身份证件以及从事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从业人员有效健康证明;

  (三)在划定的临时区域(点)、规定的时段,从事经登记的食品经营活动的书面承诺。

  社区对夜市经营方提交的登记信息,在收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符合申请要求的,由社区牵头市场监管所、公安派出所、行政综合执法队、城运办、经发办等相关部门共同会商,会商审核通过后,由经发办落实相关后续流程并发放《上海市食品摊贩临时经营公示卡》。

  社区需建立夜市食品摊贩信息化登记系统,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三、信息变更

  食品摊贩如需变更登记信息及《上海市食品摊贩临时经营公示卡》记载信息的,应当通过书面申请的方式,向经营场所所在社区办理登记变更手续。

  信息包括食品摊贩信息登记申请人的住址、联系电话、经营范围、经营品种、食品从业人员信息。

  四、职责分工

  五大社区负责本辖区夜市经营食品摊贩的信息登记、收集和管理工作。鼓励食品摊贩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组织、协调辖区内相关部门具体实施对食品摊贩经营的联合执法和从业人员的免费教育培训。同时,加强食品摊贩临时区域(点)的巡查管理,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经发办负责对社区牵头各部门会商通过审核提交的信息资料进行核对并存档保存,落实相关后续流程并统一发放食品摊贩公示卡。

  市场监管所负责对划定临时区域(点)和固定时段内的食品摊贩的经营活动实施指导和监督管理。

  综合行政执法队以及对应社区负责对食品摊贩在划定区域(点)和固定时段以外,占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查处;负责对食品摊贩在经营区域(点)以内,违反生活垃圾分类、餐厨废弃油脂和餐厨垃圾收运处置等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查处。

  城运办负责对食品摊贩临时经营区域集中收运点的餐厨废弃油脂和餐厨垃圾收运、处置以及市容环境卫生、生活垃圾投放实施监督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

  五、食品摊贩的责任:

  食品摊贩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和市容环境整洁,承担社会责任,接受社会监督。

  食品摊贩应当在区政府划定的临时区域(点)和固定时段,按照登记的食品经营范围,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六、公示卡保管

  食品摊贩不得转让、涂改、出租、出借《上海市食品摊贩临时经营公示卡》。

  七、禁止性规定

  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

  禁止经营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食品以及镇人民政府禁止在本镇生产经营的食品。

  八、违法行为的查处

  相关部门发现辖区内的食品摊贩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通报相关行政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执法部门对食品摊贩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的有关规定,应当依法及时查处;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部门立案查处。

  九、公示卡的收回

  对于食品摊贩存在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上海市食品摊贩临时经营公示卡》,转让、涂改、出借、出租《上海市食品摊贩临时经营公示卡》,3个月内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或者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重大社会影响等情形的,相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处,并由镇人民政府收回《上海市食品摊贩临时经营公示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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