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金山区广告产业创新工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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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现将《金山区广告产业创新工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上海市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25日

  金山区广告产业创新工场管理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上海广告产业发展“十四五”规划》(沪市监广告〔2021〕578号)、《关于推动上海市数字广告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沪市监广告〔2021〕616号)文件要求,结合金山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牢牢把握“南北转型”战略要求,助力“上海湾区”金山城市品牌打响,推进广告产业创新发展,探索广告经营新模式、新业态,推进广告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建设和运营一批广告业创新创业“创新工场”。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广告产业创新工场是指在金山行政区域内设立,由独立法人机构运营,整合各类资源,通过市场化机制、专业化服务和资本化途径,为企业提供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广告产业创新服务平台。

  三、职责分工

  (一)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对区级广告产业创新工场的评定、管理和考核工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关政策,推动创新工场高标准建设、高质量发展;

  (二)各市场监督管理所负责协调、指导创新工场具体建设,做好对创新工场、入驻企业和创业团队(以下简称入驻企业)有关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管和服务工作;

  (三)创新工场运营主体应科学规划、规范内部管理,积极推动创新工场创新发展,建立创新工场建设和运营情况报告制度等管理制度,引导入驻企业规范经营,服务企业创新发展需求,落实广告业统计工作。

  四、申报条件

  区级广告产业创新工场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制定的广告产业创新工场建设和发展规划,符合上海广告产业发展“十四五”规划和金山区现代服务业、文化产业发展规划的相关政策导向;

  (二)创新工场建设和运营主体明确,注册在本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明确的广告行业特色和定位,有专门的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运营机制规范,管理制度健全,能够有效组织开展创新工场的运营和管理;

  (三)运营主体成立并实际运营1年以上;

  (四)创新工场发展目标明确,以广告产业及关联产业为产业特色和发展定位,广告产业及关联产业企业占入驻企业60%以上;

  (五)具有优良的公共服务平台和支撑体系,能够为入驻企业提供双创支撑平台及企业孵化、专业化技术支持、专业培训和人才培养、市场推广、信息交流、展示等专业服务和基础服务;

  (六)创新工场和入驻企业的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七)有比较完善的基础设施,能够为广告企业集聚发展提供必要的硬件环境,安全生产、节能环保等符合国家规定;能够为入驻企业提供符合产业创新发展要求的物理办公空间、交易展示、公共会议场所、通信网络等相关基础配套设施;

  (八)创新工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申报材料

  申报金山区广告产业创新工场的,创新工场运营主体应当填写《金山区广告产业创新工场认定申报书》(见附件1),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创新工场运营主体营业执照;

  (二)创新工场建设和发展规划;

  (三)创新工场建设和运营发展报告(见附件2);

  (四)《金山区广告产业创新工场认定申报书》要求填报数据的证明材料;

  (五)其他需提交相关材料。

  六、申报认定

  创新工场的申报、认定遵循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照规范程序进行。

  (一)创新工场运营主体按照要求准备申请材料,经属地政府审核同意,向区市场监管局提出申请;

  (二)区市场监管局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成立认定评估小组,对申报创新工场提交的材料进行评审,并开展实地考察、论证与评估,形成评审意见;

  (三)根据评审意见,对拟认定的“金山区广告产业创新工场”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区市场监管局发文公布,并授予标牌。

  七、认定保护

  未经区市场监管局发文认定,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金山区广告产业创新工场”名称及类似表述。

  八、管理制度

  (一)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区级广告产业创新工场应每年12月15日之前,将年度报告(按附件2的要求编写)按时报送区市场监管局;

  (二)建立重大事项专项报告制度,及时上报创新工场重大变化情况;

  (三)建立创新工场档案管理制度,定期记录创新工场运营状况、平台建设与规划完成情况;

  (四)建立广告统计工作制度,督促被确定为统计对象的入驻企业按时填报广告业统计报表。

  九、评估考核

  区市场监管局组织考核组或委托第三方,对认定的创新工场每二年开展一次考核。

  对创新工场的考核包括以下方面:

  (一)创新工场发展方向和状况是否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法规和本办法的要求;

  (二)创新工场建设和发展规划实施情况;

  (三)创新工场管理和运营情况,包括创新工场组织机构和制度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创新工场内广告企业发展、创新工场促进区域广告业发展、创新工场和入驻企业配合相关部门工作等情况;

  (四)属地市场监督管理所对创新工场管理的意见;

  (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情况。

  十、政策措施

  (一)优化政策协调机制。区市场监管局牵头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强化指导服务工作机制,支持符合条件的创新工场运营主体、入驻企业申报享受项目申报类、市场主体认定类、人才培育类、产业聚集类等市、区两级广告业高质量发展政策;

  (二)鼓励设立支持资金。鼓励创新工场运营主体综合运用政府奖励和自有资金设立特色支持资金,对发展潜力大、税收贡献多的入驻企业进行资助,支持企业加快数字化转型、加强创新发展,不断提升企业创新实力和核心竞争力;

  (三)建设广告实训基地。支持和鼓励区广告行业协会和创新工场运营主体开展合作,整合资源,发挥各自优势,建设广告实训基地,提供广告普法宣传、专业技能等培训和服务,打造高技能广告人才培养基地。

  (四)建立咨询服务站。支持和鼓励依托创新工场作为载体,发挥市场监管部门、广告行业协会、相关研究机构作用,整合部门公共服务、市场专业服务、机构专家服务资源,为创新工场和广告企业在技术创新、模式创新、业态创新方面提供政策合规、专业技术、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公益性咨询和服务。

  十一、有效期限

  本办法自2022年12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24日。

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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