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贤区产业绿色发展专项扶持实施办法

字号:

奉贤区产业绿色发展专项扶持实施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深入贯彻绿色发展理念,落实国家和本市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引导和鼓励企业加大节能减排力度、建立绿色制造体系、实施清洁生产,依据工信部《关于开展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的通知》(工信厅节函〔2016〕586号)、《“十四五”工业绿色发展规划》(工信部规〔2021〕178号)、《工业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联节〔2022〕88号)、市经信委《上海市工业通信业节能减排和合同能源管理专项扶持办法》(沪经信规范〔2023〕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在奉贤区内生产经营的独立法人单位,且在本区内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符合产业导向,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财务和信用状况良好。

 第三条(资金来源)

  本办法涉及资金纳入区级节能降耗专项资金预算。专项资金按照区、镇(开发区)财力结算分成比例分别承担。

  第四条(支持范围)

  (一)企业实施的各类节能减排专项,包括节能技术改造、合同能源管理、能源管理体系等项目。

  (二)企业创建绿色制造体系,包括: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绿色产品、绿色供应链等。

  (三)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自愿)并通过审核验收。

  第五条(支持标准)

  (一)对符合申报国家、市级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的,将积极予以推荐,争取国家、市级资助。同时给予50%配套资助。年度一家独立法人单位的项目配套金额最高不超过25万元。

  对列入市“合同能源管理”的节能项目,经申报符合相关条件,给予50%配套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对通过“能源管理体系”的企业,给予奖励5万元。

  (二)对首次认定的“绿色园区”,国家级奖励50万元、市级五星级奖励30万元、四星级奖励20万元;首次认定的“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国家级奖励20万元、市级五星级奖励10万元、四星级奖励5万元;首次获得“绿色产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上述资金按照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

  (三)对通过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并获得市级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的企业(自愿型),给予奖励5万元。

  第六条(支持方式)

  专项扶持资金采用无偿资助、奖励的方式。

  第七条(项目申报和评审)

  符合条件的单位按照奉贤区经济委员会发布的年度申报通知的要求,将材料统一报送至区经委。项目申报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区经委负责组织开展对上报项目开展的分类评审,必要时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评审费用可在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八条(财务管理和监督)

  (一)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纪律的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并按照规定收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

  (二)项目承担单位应配合区财政局、区审计局按照有关规定,对扶持资金组织开展监督审计和绩效评价等。

  第九条(附则)

  (一)本办法由区经委、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上海市奉贤区经济委员会

上海市奉贤区财政局

2023年12月19日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