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在崇市属有关部门:
《崇明区2022-2026年促进就业扶持政策》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22年6月28日
崇明区2022-2026年促进就业扶持政策
就业是最大的民生,也是经济发展最基本的支撑。为进一步促进劳动力实现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鼓励用人单位吸纳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上海市崇明区就业和社会保障“十四五”规划》,现就2022-2026年本区促进就业扶持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鼓励本区用人单位稳岗扩岗
(一)新增就业岗位补贴
注册在本区的用人单位(机关事业单位、国有集体企业、劳务派遣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公司、保安公司及政府购买服务的用人单位除外),新录用驻崇现役军人随军家属、失(无)业3个月以上的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群体,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连续用工满6个月以上的,给予用人单位岗位补贴每人每月500元。补贴期限最多不超过12个月。新录用市就业困难人员只享受市级补贴。
(二)稳定就业岗位补贴
注册并经营在本区,经认定符合现代新农业、海洋新智造、生态新文旅、活力新康养、绿色新科技等“五新”生态产业的用人单位以及吸纳符合条件劳动力达20人以上的生产加工型企业(国有集体企业及政府购买服务的用人单位除外),与职工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连续用工6个月以上,按稳定就业的人数给予用人单位岗位补贴每人每月300元。对列入产业负面清单的,环保不达标或在环保执法中被责令停业、关闭的,不予补贴。对同一劳动力,稳定就业岗位补贴与新增就业岗位补贴不同时享受。
二、鼓励本区劳动力实现就业
(三)跨区(岛)就业补贴
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农民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沪人社规〔2019〕35号)及市相关配套文件规定,凡实现本市内跨区(岛)新增就业的本区户籍农民,直接与用人单位(机关事业单位、劳务派遣公司及就业援助基地除外)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从事全日制非农岗位工作,并按规定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和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月缴费基数低于当年本市职工基本保险最低月缴费基数1.2倍的,在就业期间按月享受市跨区就业补贴,并按市补贴标准的50%给予配套补贴。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36个月。
本区城镇户籍劳动力,以及通过劳务派遣公司在长兴海洋装备企业从事一线岗位工作的崇明、横沙两岛劳动力符合规定的,参照享受。
(四)重点群体就业补贴
1.三类特定人群就业补贴。本区户籍全日制高校毕业生、35周岁以下长期失业青年,以及按市标准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在本区注册并经营的用人单位(机关事业单位、区属国有企业及政府购买服务的用人单位除外)实现新增就业,在就业期间给予就业补贴每人每月500元,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12个月。
2.低收入农户家庭人员就业补贴。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农民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沪人社规〔2019〕35号)及市相关配套文件规定,低收入困难家庭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本市农民,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实现就业(就业援助基地安置就业除外),在就业期间按月享受市专项就业补贴,本区按照市补贴标准的50%给予配套补贴。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24个月。
三、鼓励项目推动就业
(五)特色劳务品牌就业补贴
鼓励本区劳动力在出租车驾驶员领域新增就业,凡无出租车驾驶员就业经历,在市区新从事出租车驾驶员工作的本区户籍劳动力,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就业满1年之后,给予一次性补贴4000元。
(六)特殊人群就业安置基地补贴
经认定的戒毒康复人员、刑满释放人员和社区矫正对象等特殊人群就业安置基地,安置相应人员5人以上,按规定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正常运行满1年,给予每个基地一次性运营费补贴5—10万元。
(七)特定区域交通住宿专项补贴
1.企业接送职工交通补贴。注册在本区并入驻生态企业集团园区、长兴企业集团园区、生态旅游集团园区、东滩建设集团园区和现代农业园区的生产加工型企业(国有集体企业除外),录用园区所在地乡镇区域以外符合条件的劳动力20人以上,按规定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实行通勤车辆的,按实际接送人数给予企业接送职工交通费补贴每人每月150元。
2.职工交通住宿补贴。鼓励崇明、横沙两岛劳动力至长兴海洋装备企业就业,企业未实行通勤车辆的,给予职工交通费补贴每人每月150元;未安排住宿的,给予职工住宿费补贴每人每月150元。两类补贴期限分别累计不超过36个月。
四、鼓励自主创业
(八)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1.一次性开办费补贴。本区户籍劳动力于2022年1月1日以后,在本区注册并经营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创业组织(劳务派遣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公司、保安公司及政府购买服务的用人单位除外),录用1名以上劳动力,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给予一次性开办费补贴3000元。其中,创业者为35周岁以下大学生、退役军人或驻崇现役军人随军家属的,给予一次性开办费补贴10000元。市、区同类补贴不可重复享受。
2.创业带动就业一次性补贴。注册并经营在本区的创业组织(劳务派遣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公司、保安公司及政府购买服务的用人单位除外)成立12个月内,吸纳符合条件的劳动力,按规定办理用工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连续用工满6个月以上,给予一次性创业带动就业补贴,补贴标准为:录用2—3人补贴5000元,录用4—5人补贴10000元,录用6人及以上补贴15000元。
(九)创业孵化基地建设运营补贴
鼓励建设创业孵化基地,培育孵化符合生态岛定位的创业项目。经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给予一次性建设费补贴,其中乡镇级30万元、区级40万元。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年度工作成效评估等级为C级以上的,按市补贴标准给予1:1运营费补贴。
(十)创业类比赛优胜奖励
鼓励本区创业团队或创业组织参加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创业项目(新秀)比赛。在区级创业新秀评选中获奖的,分别给予1-3万元奖励;在区级创业项目大赛中获奖的,分别给予5-10万元奖励。同一项目参加其他创业类项目比赛的,就高享受,具体奖励标准以正式发文为准。参加国家级、市级创业大赛并获奖的,按国家、市相应奖励标准给予1:1奖励。
五、鼓励提升职业技能
(十一)技能人才培训补贴
本区户籍劳动力(机关事业人员除外)在本区职业培训机构及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参加本市补贴项目范围内的职业培训项目,成绩合格并取得相应技能证书的,按等级给予个人一次性补贴:初级500元、中级1500元、高级5000元、技师以上10000元。
(十二)杰出技能人才资助奖励
对符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评选条件的首席技师、技能大师工作室,按照市资助标准给予1:1配套资助。获得上海市技术能手、上海市杰出技术能手称号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3万元。本区人才政策有同类奖励的,按照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
(十三)职业技能大赛奖励
本区职业培训机构、高技能人才基地等相关单位或个人参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国家级、市级职业技能大赛并获奖的,按照相应大赛奖励标准给予1:1奖励。
(十四)职业培训机构增设职业培训项目补贴
鼓励本区职业培训机构增设符合生态岛建设的职业培训项目或提升机构原有项目等级。对申请本区首个职业培训项目,并在设立1年内按市文件规定正常开班的机构,给予一次性设施设备补贴,初级3万元、中级4万元、高级6万元、技师以上8万元。对在原有职业培训项目上提升项目等级的机构,按等级差额给予项目等级提升补贴。
(十五)职业培训机构开展中高级技能人才培训补贴
根据全年中级以上等级的培训合格人数(竞赛班级除外),给予本区职业培训机构技能人才培养补贴:中级每人150元、高级每人300元、技师以上每人600元。每开设一个高级工班级,在评价结束后给予一次性补贴5万元,每开设一个技师以上班级,在评价结束后给予一次性补贴10万元(当年度同项目同等级累计人数不到40人的,视作1个班)。
鼓励提升职业技能涉及政策所需资金均从本区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中列支。
六、其他
(十六)本政策执行时间自2022年1月1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止。本政策中“以上”“以下”“不超过”等均包含本数。
(十七)本政策中“就业”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十八)稳定就业岗位补贴,扶持资金按照区与乡镇(公司)财政管理体制执行。其它未标明列支渠道的补贴均由区就业专项资金列支。
(十九)实施补贴申请单位承诺和公示制度。申请单位应就申请材料真实性、履行劳动合同规定、自觉接受审计监管、承担违规申请享受补贴相应处罚等内容作出承诺。对审核通过的补贴申请对象情况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二十)建立补贴申请失信信息登记制度。对于每年资金管理部门审计监督检查查实存在违规套取、骗取补贴资金的,除按规定追回补贴资金并视情节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外,还将相关对象列入失信名单,按规定登记入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列入失信名单的用人单位(包括其法人代表)和个人不得享受本区各类促进就业创业补贴政策。
(二十一)本政策由上海市崇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承担具体解释工作并制定操作办法。如上级文件调整,由上海市崇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适时调整,并制定有关补充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