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安区关于开展2023年度上海市贸易型总部申报认定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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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安区关于开展2023年度上海市贸易型总部申报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推进国际贸易中心建设条例》,为贯彻落实《市商务委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关于印发〈上海市鼓励企业设立贸易型总部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商规〔2021〕5号)要求,大力发展具有全球影响力的总部型经济,进一步集聚培育更多多功能、高能级的国内外贸易企业总部,支持贸易领域头部企业做大做强,2023年度上海市贸易型总部申报认定工作已启动,现将静安区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认定条件

  贸易型总部应注册在上海,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以国内批发零售为主营业务,该业务收入占总营业收入的比例达50%以上,且上年度营业收入(销售收入)超过100亿元人民币;

  (二)以国际货物贸易为主营业务,该业务收入占总营业收入的比例达50%以上,且上年度营业收入(销售收入)超过60亿元人民币;

  (三)以物流仓储或国际服务贸易为主营业务,该业务收入占总营业收入的比例达50%以上,且上年度营业收入(销售收入)超过40亿元人民币;

  (四)以平台交易为主营业务,注册会员或入驻商家超过5000家且超过30%的比例为非本市企业。其中,面向消费者的平台企业上年度交易额超过50亿元人民币;面向企业(提供企业间交易)的平台企业上年度交易额超过150亿元人民币。

  为所在地区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可酌情考虑认定。

  二、申报材料和要求

  (一)申报材料

  1. 贸易型总部申报表;

  2. 2022年度审计报告(对申报平台交易类贸易型总部企业,另需就注册会员与上年度交易额情况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二)有关要求

  书面申报材料需一式两份,加盖公章,并于2023年8月28日前报送至静安区商务委员会综合规划科。

  联系人:夏老师

  电   话:33371880

  地   址:巨鹿路915号1805室

  静安区商务委员会

  2023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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