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汇区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宗旨)
为深入推进质量强区建设,引导、激励在本区质量工作中各类组织和个人加强质量管理、重视品牌创新、追求卓越绩效,充分发挥质量、标准和创新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支撑引领作用,不断提升我区质量水平和综合竞争力,助力“建设新徐汇,再造新徐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质量强国建设纲要》《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以及《上海市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等,结合徐汇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项设置)
徐汇区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区政府质量奖”),包括“徐汇区区长质量奖”和“徐汇区质量金奖” (以下简称“区长质量奖”和“区质量金奖”),均分为“先进质量管理模式”和“先进质量管理成果”。组织可申报先进质量管理模式,个人可申报先进质量管理成果。
(一)区长质量奖是区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主要表彰质量管理水平卓越、创新性、示范性、推广性处于本市和本区同行业内领先地位的先进质量管理模式,以及对促进本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质量管理成果。
(二)区质量金奖主要表彰质量管理水平优秀、创新性、示范性、推广性处于本区同行业内领先地位的先进质量管理模式,以及对推动相关行业高质量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先进质量管理成果。
组织是指依法在徐汇区注册登记,开展经济和社会活动的各类组织,包括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其分支、内设、派出等机构;个人是指在徐汇区从事质量工作或者为徐汇区质量工作做出贡献的自然人。
第三条 (评定原则)
区政府质量奖的评审工作在组织和个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坚持科学、客观、公正、公平、公开和严格标准、好中选优的原则。
第四条 (奖项内容)
区政府质量奖的主办单位为区人民政府,承办单位为区市场监管局,区政府质量奖每两年评定一次,每次区长质量奖获奖组织和个人总数均不超过3个,区质量金奖获奖组织和个人累计总数不超过9个,总奖项组织和个人累计总数不超过15个。上述获奖数可少额或空缺。
第二章 评审标准
第五条 (评审标准)
区政府质量奖组织评审标准主要采用国家标准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相关地方标准等。
评审标准可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和实践的发展,适时进行修订。
第三章 评审组织
第六条 (管理机构和职能)
为确保区政府质量奖评审过程及结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成立“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承担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
评审委主任由分管副区长担任,副主任由区市场监管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区委宣传部、区发展改革委、区商务委、区科委、区建管委、区人社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房管局、区应急管理局等单位分管领导、市市场监管局相关处室领导,以及评审专家组成。
评审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指导、监督区政府质量奖评审活动的开展;
(二)审定评审规则、评审结果;
(三)提请区政府表彰区政府质量奖拟奖单位和个人;
(四)研究、决定区政府质量奖工作重大事项。
第七条 (办事机构和职能)
评审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评审办设在区市场监管局。
评审办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区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的日常工作;
(二)组建评审专家库,选聘专家组成评审组;
(三)组织开展区政府质量奖申报工作,受理参评申请;
(四)对申报区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进行资格审查;
(五)组织评审组对通过资格审查的组织和个人进行资料评审,确定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和个人并组织评审,对评审过程进行监督;
(六)向评审委报告评审工作情况,提请评审委审议获奖推荐名单;
(七)公示、公告评审结果,组织表彰、奖励活动;
(八)监督获奖组织和个人的质量管理行为。
第八条 (评审机构和职能)
评审办根据评审需要,在评审专家库内选聘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评审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区政府质量奖的资料评审、现场评审及综合评价;
(二)撰写评审报告;
(三)提出获奖建议名单;
(四)其他有关事项。
第九条 (推荐部门和职能)
区质量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本系统、本行业、本辖区申报区政府质量奖组织和个人的发动和推荐工作;协助调查核实申报组织、个人的资质资格;宣传、推广获奖组织和个人的先进质量管理模式和成果。
第四章 培育孵化
第十条 (培育孵化机制)
建立和完善区政府质量奖培育孵化机制,在本区各行各业中传播先进质量理念,培育先进质量管理人才,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方法。鼓励和支持科技含量高、技术创新性强、市场竞争力和成长性强,质量管理水平在高新技术行业处于领先地位的中小企业参加区政府质量奖培育库。
第十一条 (指导培育)
评审办可将有意向追求卓越的组织纳入“区政府质量奖培育库”,对其予以指导帮扶。鼓励支持有意向追求卓越的组织导入卓越绩效管理,对标质量管理标杆,提高质量效益。
第五章 申报条件
第十二条 (先进质量管理模式申报条件)
组织申报先进质量管理模式,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正常运行三年以上并在本区注册登记;
(二)建立了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或其他相关的管理体系,形成了自我完善的质量改进机制;
(三)近三年来对地区转型发展和创新驱动贡献率处于前列;从事非营利性业务的,其社会贡献位于本市或本区前列;
(四)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以及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顾客满意度较高;
(五)在行业细分市场中处于领先地位并具有创新引领作用。
申报组织均应积极实施首席质量官制度,严格落实质量主体责任,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近3年未发生亏损(政策性亏损除外),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食品药品安全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重大质量投诉,无严重失信行为。
第十三条 (先进质量管理成果申报条件)
个人申报先进质量管理成果,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从事质量相关工作五年以上;
(二)具有质量管理理论研究成果或丰富的实践经验,为提高组织、行业或本区质量水平做出了突出贡献;
(三)恪守职业操守,崇尚精益求精;
申报个人如为组织主要负责人,其所在组织近3年应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食品药品安全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重大质量投诉,无严重失信行为。
第十四条 (避免重复申报)
组织或个人在同一年内,不得同时申报本市、区两级政府质量奖。区政府质量奖获奖组织或个人在获奖后五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同一奖项。
第六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五条 (评审程序)
(一)申报。由评审办发出申报区政府质量奖的通知,凡符合区政府质量奖申报条件的组织和个人,根据自愿的原则,填写《徐汇区政府质量奖申报表》,进行自我评价,提供必要的证实性材料,在规定时限内报送评审办。
(二)资格审查。评审办对申报组织和个人的基本条件、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正式受理其申报。
(三)资料评审。评审办组织评审组对资格审查合格的组织和个人进行资料评审,并根据资料评审结果,按照好中选优的原则确定现场评审名单,对未进入现场评审的,由评审办反馈资料评审结果。
(四)现场评审。评审办组织评审组对列入现场评审的组织和个人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五)综合评价。评审组在对申报组织和个人的申报表、材料评审、现场评审报告等材料进行详细审查、综合分析的基础上,编写综合评价报告,提出获奖建议名单。评审办根据评审组的建议,提出获奖推荐名单。
(六)审定公示。经评审委全体审议后,确定当年度拟获奖名单,并通过媒体等向社会和在申报组织和个人单位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七)发文公告。公示结束后,评审委提请区政府批准拟奖名单。通过媒体等向社会公告获奖名单。
第十六条 (评审纪律)
参与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的有关机构和人员应保守申报组织的商业和技术秘密。对于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法违纪的机构和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处理。评审人员不遵守评审纪律及承诺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警告,或取消评审资格,违法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评审人员和工作人员与申报组织或个人有利害关系的,本人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第七章 表彰和经费
第十七条 (表彰奖励)
区政府向获得区政府质量奖称号的组织和个人进行表彰,颁发奖牌、证书和奖金。
获奖组织和个人应当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主动分享先进质量管理模式和实践方法。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界参加各类质量管理模式和成果推广活动。
第十八条 (经费来源)
区政府质量奖工作经费和奖励经费列入当年度区财政预算。奖励经费主要用于表彰获奖的先进质量管理模式和先进质量管理成果,支持相关组织和个人宣传推广其先进质量管理经验,开展质量技术攻关,推动质量持续改进及人员质量素质提升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宣传推广)
获奖组织和个人应履行向社会宣传和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模式和成果的义务(涉及商业机密的除外)。评审办应会同区有关主管部门在媒体上宣传、推广获奖组织和个人的质量管理先进经验、成果和方法。
获奖组织和个人可在组织或个人形象宣传中,使用区政府质量奖荣誉称号,但需注明获奖年度及先进质量管理模式或成果,且不得用于产品宣传,不得在产品或包装上标注区政府质量奖称号。发现违反者,依法责令改正。
第二十条 (接受监督)
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应坚持做到程序化和规范化,提高公正性和透明度,接受媒体、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撤销条件)
获奖组织或个人在获奖后如发生重大质量、环境、安全等事故和其他违反区政府质量奖宗旨和原则的重大事项的,根据《上海市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由评审委报请区政府撤销其区政府质量奖奖项,收回奖牌、证书和奖金,三年内不接受该组织或个人再次申报区政府质量奖。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23年10月14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8月31日。2022年4月区政府印发的《徐汇区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徐府发规〔2020〕3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其他)
本规定由徐汇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