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长宁区政府投资项目财务监理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财〔2023〕7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新泾镇政府:
《长宁区政府投资项目财务监理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长宁区财政局
2023年1月9日
长宁区政府投资项目财务监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进一步提高本区财政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切实规范本区政府投资项目的财务监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财务监理管理办法》《长宁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纳入区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旧区改造项目应当委派财务监理;总投资在50万元(含)至200万元的装修维修等项目和土地储备项目等应当委派审价;涉及工程的城市维护项目视项目情况委派财务监理或审价。财务监理单位实行统一委派、统一管理。
第三条(职能分工)政府投资项目财务监理相关单位,应该严格遵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合法性、公正性和客观性的原则,在部门职责范围内做好财务监理工作。
(一)区财政局是本区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财务监理制的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分类、性质等情况,区财政局牵头有关部门负责财务监理的委派、监督、指导和考核工作。
(二)项目主管部门(单位)、代建公司等单位负责协助区财政局开展对财务监理单位的委派、监督、指导和考核工作,承担相应的财务管理职责。
(三)项目(法人)单位负责配合财务监理单位开展工作,及时向财务监理提供有关的文件材料和现场办公等必要条件,并有权向财务监理提出合理的工作建议和要求,参与对财务监理单位的考核。
第二章 财务监理的工作内容、职责和要求
第四条(工作内容)财务监理单位负责区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的资金监控、财务管理、投资控制和绩效评价等工作。财务监理单位开展监理工作起讫节点主要包括:
(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从项目建议书获批复至竣工财务决算批复;
(2)总投资在50万元(含)至200万元的装修维修等项目、土地储备项目中的配套工程部分、需要委派审价单位的城市维护项目,按项目结算审价要求开展审价工作;
(3)投资在200万元(含)以上的装修维修等项目需要委派财务监理单位的城市维护项目,从项目启动至项目竣工结算审价结束;
(4)旧区改造项目,从征收相关公告发布至成本认定工作完成。
上述项目确需提前介入开展财务监理工作的,由项目(法人)单位提出申请,经区财政局同意后委派财务监理单位(其中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经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委同意后委派财务监理单位)。
第五条(工作要求)财务监理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执业规范等,根据财务监理招投标文件要求和财务监理委派合同约定,自觉接受委派方的监督指导和考核,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资金监控)财务监理单位负责的资金监控工作主要包括:
(一)协助项目(法人)单位编制年度、月度资金用款计划,并对所编制的计划予以审核同时出具书面意见。
(二)协助项目(法人)单位对确需设立专户管理的资金进行审核,督促项目(法人)单位按规定用途使用建设资金,防止出现挤占、挪用、滞留资金的行为。
(三)审核各类费用的支出,确保各项开支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防止建设资金的流失和占用。
(四)审核工程预付款、进度款、预留款、工程变更签证等工程用款,并出具书面意见。
第七条(财务管理)财务监理单位负责的财务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一)全过程参与指导基建会计核算,协助项目(法人)单位制定相关财务制度、规定。
(二)协助项目(法人)单位正确设置会计科目,指导项目(法人)单位规范财务核算方法,参与并审核各类财务报表的编制。
(三)审定项目的总预算以及分年度的基建支出预算,并及时出具书面审核报告。
(四)根据项目年度资金安排情况,每月底完成次月度资金执行计划,每季度初完成上一季度完成投资分析报告。项目全部完成后,审查全部费用,审核项目总造价,对照项目实际造价与总概算进行对比分析,向项目(法人)单位提供项目费用总结算审核报告。
(五)协助项目(法人)单位正确编制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并配合做好审计及竣工财务决算审批相关工作。
第八条(投资控制)财务监理单位负责的投资控制工作主要包括:
(一)设计阶段的投资控制
协助项目(法人)单位对扩初设计概算和施工图预算进行预审,提出初步设计的技术经济分析和优化建议,特别针对影响造价的主要因素做出具体分析、修正并出具相应书面意见供项目(法人)单位参考。
(二)前期阶段的投资控制
审核建设项目的前期费用,并出具相应的书面意见。
(三)招标阶段的投资控制
1.参与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施工监理、设备采购等招标工作,对施工图预算、招标文件和工作量清单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2.参与合同谈判,对合同中有关合同价、付款、变更、索赔等条款的合理性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3.预判工程中可能出现的不确定因素,如涨价、设计变更、不可预见费等内容,并出具相关书面意见。
4.参与有关工程项目的询价与审核,并出具相关的书面意见供项目(法人)单位参考。
(四)施工阶段的投资控制
1.制定现场控制造价步骤与措施。
2.协调配合工程监理单位(质量、进度控制)的工作,按《长宁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原则上不得突破合同造价。
3.参加工程例会和项目(法人)单位要求参加的其他工作会议,随时掌握工作进展的实际情况,实施造价控制的跟踪管理。
4.审核施工单位上报并经工程监理单位认可的每月完成工作量报表,并对项目进度情况实施必要的现场核对后,提供当月付款建议书,经项目(法人)单位认可后作为支付当月进度款的依据。
5.收集工程施工的有关资料,了解施工过程情况,协助项目(法人)单位及时审核因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发生的费用,相应调整预算控制目标;计算因设计变更、项目(法人)单位指令而产生的工程费用的增减,协助项目(法人)单位与承包单位商讨合理的合同外工程变更金额,避免不合理的费用支出。
6.根据施工阶段的每月工作量与付款,核定各项目变更费用。
7.及时书面预警项目(法人)单位可能发生的工程费用索赔问题,向项目(法人)单位提供专业评估意见、估算书及反索赔咨询服务,以保证项目(法人)单位在合同上的利益。当有关合同方提出索赔时,为项目(法人)单位提供确认、反馈索赔等咨询意见。
8.协助项目(法人)单位检查各类合同的履行情况,编制合同执行情况专题报告,提供整套合同、结(决)算报告及各项费用汇总表交项目(法人)单位归档。
9.对项目需要采购或者核定价格的材料、设备等,及时根据合同及有关规定进行询价或审核,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10.做好对材料采购、设备合同执行等情况的检查。
(五)竣工结算阶段的投资控制
及时审查施工单位递交的分部或整体工程价款结算,公正、合理地确定单项工程的造价,并提出审查结果书面报告(包括甲供料、设备价款、施工用水、用电的审核抵扣等)。
第九条(绩效评价)财务监理单位负责配合项目(法人)单位按照设定的绩效目标,与预算执行、预算调整、使用结转资金、优化项目管理等工作相结合,对跟踪过程中发现的绩效偏差,及时向财政部门进行反馈和提出纠偏措施,并完成绩效评价相关工作。
第十条(工作要求)财务监理单位工作及人员要求:
(一)财务监理单位工作要求
1.财务监理单位应及时组建项目工作小组,根据不同项目按要求派出专业人员,编制财务监理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应包括项目概述、监理目标、监理依据、监理内容、监理人员配备、监理报告形式、监理实施措施要点、质量保证措施、监理工作制度和流程等内容。项目财务监理实施细则需报委派方备案,并抄送项目主管部门(单位)。
2.财务监理单位应根据所编制的财务监理实施细则,有序地开展资金监控、投资控制、财务管理、绩效评价等方面工作,并根据项目具体情况提出合理建议。如财务监理单位不能按照原定实施细则工作的,应及时调整实施细则,并报委派方,另需说明调整原因,经委派方同意以后方可调整。
3.财务监理单位应根据不同的财务监理工作阶段,及时编制和提交财务监理工作报告。报告的编制应当规范、全面、详细,如实反映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如实披露项目存在问题,不得瞒报、漏报。
4.财务监理单位内部应设立专门的稽(复)核部门,根据项目情况采取全面复查、重点复查、专家会审等方法,对财务监理工作计划、工作程序、工程底稿、工作结果和工作报告等进行稽(复)核,并就稽(复)核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定期报送委派方。
5.财务监理单位应加强对财务监理资料的档案管理,应对项目(法人)单位提供的现场踏勘测量资料、取证资料、工作底稿、初审报告、复核报告、建设单位反馈意见、财务监理意见书、财务监理工作报告等各种资料进行整理、分类、归档及数据信息的汇总处理,并自觉接受委派方的检查,不得因人员的调离造成项目资料的缺失。
6.财务监理单位实行回避制度。如财务监理单位已参与项目的设计、招标代理、代建、工程监理等工作,或财务监理单位与承担上述工作的单位存在控股、隶属关系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的,财务监理单位应当回避,不得再承担本项目的财务监理工作。
7.财务监理单位应认真落实招标确定的和委派方提出的与监理事项有关的其他要求。
(二)财务监理单位工作人员要求
1.财务监理单位应要求其工作人员在执行任务时,准确合理运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政策、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及相关专业知识、技能和经验,恪守客观公正、合规合法、实事求是、廉洁奉公的原则开展工作,保证工作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并符合招标确定的和委派方提出的与监理事项有关的其他要求。
2.财务监理单位工作人员应具备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有岗位变化或离职的,必须做好监理工作和项目资料的交接。
第三章 财务监理的基本条件、选择和委派
第十一条(基本条件)财务监理机构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配备从事工程概算、预(结)算、竣工财务决算审查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并且配备有取得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等专业人员。
(二)近3年内未发生过违纪违规行为,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专业素质,且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制度齐全完善。
(三)接受委托承担项目财务监理工作的专业人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专业素质高,职业道德好,并且在近3年内没有违法、违规执业行为。
第十二条(选择方式)区财政局牵头有关部门,按照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按照政府采购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三条(委派方式)区财政局根据项目分类、性质等情况,分别与相关单位联合委派财务监理单位并签订委派合同:
1.对于政府投资固定资产项目,由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委、项目(法人)单位联合委派财务监理单位。
2.对于其他项目,由区财政局、项目(法人)单位联合委派财务监理单位或审价单位。
第四章 财务监理(审价)的费用和标准
第十四条(费用标准)项目工程部分的财务监理服务费用参照上海市相关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项目前期部分的财务监理服务费用另行约定,具体合同金额按照招投标确定的结果执行。
第十五条(费用计算)根据财务监理工作质量考核的要求,财务监理费用与财务监理的工作质量考核挂钩,并在委派合同中明确有30%的财务监理费用作为末次考核质保金。
项目工程部分的财务监理服务费用原则上以初次批准的概算为依据,委派合同原则上采取闭口式合同,项目实施后发生的概算调整,财务监理费用一般不予增加。确需要调整增加财务监理费用的,由区财政局会同区发展改革委根据有关规定研究确定。
第十六条(费用支出)财务监理费用列入项目建设成本,费用支出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拨付。
第五章 财务监理的考核和监督
第十七条(考核监督)区财政局牵头有关部门(单位)对财务监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与管理,并对财务监理工作质量进行考核。
第十八条(考核方式)财务监理工作质量考核采取机构年度考核与项目末次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九条(考核内容)考核内容主要是财务监理单位的基本要求、工作内容和监理效果等,包括财务监理单位的工作态度、资料管理完整性、人员到位情况、“三算”审核的完善及偏差程度、资金财务监控准确性、投资控制情况、财务监理报告及时性和真实性、重大事项预警机制、绩效评价工作质量等方面。
第二十条(考核追究)区财政局牵头有关部门(单位)按照《长宁区政府投资项目财务监理工作质量考核细则》和《财务监理业务委托合同》,根据考核结果对财务监理单位实施相应的奖惩。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长宁区财政局会商区政府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23年1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月9日,2022年12月1日至本办法施行之日期间发生的参照此办法的规定执行,具体政策措施明确执行期限的,从其规定。国家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