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问答:《上海市普陀区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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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问:普陀区政府质量奖的评审依据是什么?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上海市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2、问:普陀区政府质量奖的奖项设置有哪些?

  答:普陀区政府质量奖,包括“普陀区区长质量奖”、“普陀区质量金奖”和“普陀区质量创新奖”。“普陀区区长质量奖”和“普陀区质量金奖”表彰“先进质量管理模式”和“先进质量管理成果”,“普陀区质量创新奖”表彰“先进质量管理模式”。

  组织可申报先进质量管理模式,个人可申报先进质量管理成果。

 3、问:普陀区政府质量奖的奖项数量有多少?

  答:普陀区政府质量奖一般每两年评审一次。每届普陀区区长质量奖先进质量管理模式和成果各不超过1个,普陀区质量金奖先进质量管理模式和成果各不超过3个,普陀区质量创新奖先进质量管理模式不超过7个。上述获奖数可少额或空缺。

  4、问:申报普陀区政府质量奖先进质量管理模式的组织,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答:

  (一)合法生产经营或运作3年以上,且在本区登记注册1年以上;

  (二)符合国家、全市和本区产业导向、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质量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相关要求,具备相关资质或证照;

  (三)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形成追求卓越、持续改进的质量文化,质量管理工作具有行业特色、企业特色,具有标杆示范意义,加强质量人才队伍建设并实施首席质量官制度;

  (四)具有良好的经营绩效、社会效益和广泛的知名度和社会影响力,上年度主要经济指标或社会效益处于本区前列;

  (五)严格落实质量主体责任,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近3年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食品安全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重大质量投诉,无严重失信行为。

  5、问:申报普陀区政府质量奖先进质量管理成果的个人,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答:

  (一)在本区从事质量或质量相关工作5年以上;

  (二)质量意识和创新能力强,积极推广应用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和理念,具有体现“工匠精神”的工作成果,对提高组织或行业质量水平和绩效做出重要贡献;

  (三)具有显著卓越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以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社会影响力;

  (四)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规范,具有榜样作用,具有良好的守法和诚信记录。申报个人如为组织主要负责人,其所在组织近3年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食品安全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重大质量投诉,无严重失信行为。

  6、问:普陀区政府质量奖评审程序包括哪些?

  答:

  (一)发布通知。评审办在有关媒体、网络发布申报通知,向社会公示区政府质量奖相关管理办法及评审标准、评审规则。

  (二)内部公示。组织和个人申报区政府质量奖前,应在相关组织和该个人所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三)推荐申报。凡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和个人可在自愿的基础上,经本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街道镇推荐后,申报区政府质量奖。

  (四)资格审查。评审办组织评审组对申报的质量管理模式和成果的基本条件、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对通过审查的,由评审办组织向社会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进入资料评审。

  (五)资料评审。评审办根据评审规则,组织评审组对通过资格审查的质量管理模式和成果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形成资料评审报告。

  (六)现场评审。评审办根据评审规则,组织评审组对通过资料评审的质量管理模式和成果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七)综合评价。评审办根据评审规则,组织评审组对进入现场评审的质量管理模式和成果进行综合分析评议,总结提炼其先进质量管理经验,形成综合评价报告。

  (八)审定公示。评审办结合本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综合评价情况,提出获奖建议名单,提请评委会审议。评委会审议获奖建议名单、提出拟获奖名单。评审办将拟获奖名单向社会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后,按照规定程序上报区政府批准。

  (九)表彰奖励。公示无异议后,由区政府发文,对获区政府质量奖先进质量管理模式和成果进行表彰和奖励。

 7、问:获得普陀区政府质量奖,具体奖励有哪些?

  答:对获得普陀区区长质量奖先进质量管理模式的组织颁发奖牌、证书和奖金人民币50万元,对获得普陀区区长质量奖先进质量管理成果的个人颁发奖杯、证书和奖金人民币2万元。

  对获得普陀区质量金奖先进质量管理模式的组织颁发奖牌、证书和奖金人民币20万元,对获得普陀区质量金奖先进质量管理成果的个人颁发奖杯、证书和奖金人民币1万元。

  对获得普陀区质量创新奖先进质量管理模式的组织颁发奖牌、证书和奖金人民币10万元。

 8、问:普陀区政府质量奖实施时间是什么?

  答: 本办法自2023年8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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