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虹口区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示范项目专项扶持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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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区内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的发展,规范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专项扶持资金的使用管理,区建设管理委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制定了《虹口区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示范项目专项扶持办法》,凡符合相关条件的均可申报。

  特此通知。

  附件:虹口区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示范项目专项扶持办法

虹口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虹口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虹口区财政局

2022年7月20日

虹口区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示范项目专项扶持办法

  为进一步推进区内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的发展,规范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示范项目专项扶持资金的使用管理,根据《上海市建筑节能条例》《上海市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示范项目专项扶持办法》(沪住建规范联〔2020〕2号)《虹口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虹口区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虹发改规〔2022〕1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

  本办法涉及的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示范项目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在虹口区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专项资金中安排。

  二、支持原则

  扶持资金使用与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有利于培育本区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示范项目;

  (二)有利于提高本区建筑能源利用效率和绿色建筑发展;

  (三)有利于调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参与各方的积极性;

  (四)有利于完善本区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管理体系。

  三、支持范围(政府投资项目除外)

  (一)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进行建筑节能改造,并达到相关技术要求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建筑规模: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建筑要求:居住建筑应当符合《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DG/TJ08-2136)。公共建筑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不低于15%(按标煤折算),公共建筑应当实施建筑用能分项计量,且与本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数据联网。

  (二)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示范项目。利用太阳能、浅层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的居住建筑或公共建筑(太阳能光伏项目和法定必须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的项目除外)。建筑规模:居住建筑的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上;公共建筑的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其中公共建筑应当实施建筑用能分项计量,且与本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数据联网。

  (三)绿色施工工地示范项目。采用各类节能措施、环保材料、创新技术等的绿色施工工地。建筑规模:总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

  (四)BIM技术应用工地示范项目。采用BIM技术应用的示范项目,并按照《虹口区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应用示范项目申报及评审实施细则》经过专家评审验收通过。

  四、支持标准和方式

  (一)符合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示范的项目,居住建筑每平方米受益面积补贴50元;公共建筑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20%及以上的,每平方米受益面积补贴25元;公共建筑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15%(含)至20%的,每平方米受益面积补贴15元。

  (二)符合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示范的项目,采用太阳能光热的,每平方米受益面积补贴45元;采用浅层地热能的,每平方米受益面积补贴55元。

  (三)符合区绿色施工工地示范的项目,其中区绿色施工工地,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下的,一次性补贴5万元,总建筑面积大于10万平方米的,一次性补贴8万元;区绿色施工样板工地,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下的,一次性补贴8万元,总建筑面积大于10万平方米的,一次性补贴10万元。

  (四)BIM技术应用工地示范的项目,专家评审等级合格的补贴5万;专家评审等级良好的补贴8万;专家评审等级优秀的补贴10万。

  (五)对获得市有关部门补贴的绿色建筑示范项目、装配整体式建筑示范项目、超低能耗建筑示范项目、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示范项目、建筑节能管理与服务项目、国家明确要求地方给予政策配套的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相关事项及市政府确定的其他用途等项目,在取得市级补贴资金一年内,经区级相关部门认定后,按市级补贴金额,对项目单位给予1:0.5匹配补贴,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本区认定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示范项目、绿色施工工地示范项目、BIM技术应用工地示范项目等,经认定,参照市级相关补贴标准,对项目单位给予补贴,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其中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的补贴资金不得超过该项目总投资额的30%。

  (六)已从其它渠道获得区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同一项目只能选择本办法支持范围中的一项给予支持。

  五、申报程序和项目审核

  (一)符合申报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示范的项目,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后一年内,由业主或受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向区建设管理委提出申请。

  (二)符合申报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示范的项目,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后一年内,由业主或受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向区建设管理委提出申请。

  (三)符合区绿色施工工地示范的项目,应当在项目结构封顶且项目竣工验收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向区建设管理委提出申请。示范项目评审采用淘汰制。

  (四)符合BIM技术应用工地示范的项目,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一年内,由业主向区建设管理委提出申请,实施细则由区建设管理委另行制定。

  (五)获得市级示范项目资金补贴的项目,应当在取得市级补贴资金一年内,由取得市级补贴资金的单位向区建设管理委提出申请。

  (六)扶持资金的申请单位应当符合信用状况良好的基本条件。信用状况良好是指申请单位在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上无严重失信记录。

  (七)申报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的,区建设管理委应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能效测评;申报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的,区建设管理委应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节能量审核;申报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示范项目的,区建设管理委应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测试评价;申报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的,区建设管理委应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财务审计;申报绿色施工工地示范项目的,区建设管理委应开展核查并通过专家评审认定;申报BIM技术应用工地示范项目的,区建设管理委应开展核查并通过专家评审认定。

  (八)区建设管理委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

  区建设管理委根据评审需要对申报项目进行现场核查。

  通过审核的项目,区建设管理委将在网站上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无异议的,列入虹口区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示范项目扶持资金安排。

  六、审核和资金下达

  项目承担单位向区建设管理委提出资金申请,区建设管理委审核后,向区发展改革委及区财政局提出内审申请,并经区政府审核后由区财政局向项目承担单位拨付扶持资金。

  七、监督和管理

  (一)区建设管理委负责对项目进行监督和管理。

  (二)区财政局负责对扶持资金的使用以及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三)扶持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冒领或者截留、挪用、滞留扶持资金的,一经查实,将收回扶持资金,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八、附则

  (一)本办法由区建设管理委、区发展改革委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区建设管理委根据本办法制定发布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示范项目申报指南。

  (三)本办法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虹口区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示范项目专项扶持办法>的通知》(虹建委〔2021〕1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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