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
区建设管理委、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区应急局、区城运中心制定的《虹口区关于加强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区建设管理委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
区应急局区城运中心
2020年11月26日
虹口区关于加强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本区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力度,完善区域建筑市场管理机制,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做到监管全覆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要求,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本区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以城市网格化管理为抓手,坚持属地管理,条块联动,进一步建立健全区、街道两级建设工程管理的监管体系,加强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管理,确保我区建筑业市场健康、规范、有序发展。
二、管理依据
1.《关于发布<上海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建管〔2015〕377号)
2.《关于延长<上海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有效期的通知》(沪住建规范〔2020〕8号)
3.《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设交通委等六部门关于
进一步完善本市建设工程管理分工指导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12〕69号)
4.《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沪建管〔2015〕326号)
5.《关于印发<上海市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住建规范〔2020〕3号)
6.《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建设交通委制定的<上海市住宅修缮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办〔2013〕69号)
7.《虹口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虹口区各街道城市网格化综合管理中心机构编制的通知》(虹编〔2016〕17号)
三、适用范围
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小型工程”)是指:
①总投资100万元以下且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非居住类建筑装饰装修项目;
②总投资100万元以下的住宅维修养护项目;
区绿化市容局、区民防办等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专业工程、抢险救灾工程不适用本办法。
四、职责分工
各街道依据“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对小型工程进行日常监管,落实监管机构和监管队伍,有条件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引入第三方安全技术服务机构协助开展小型工程监管,确保监管无遗漏。
区建设管理委负责对非居住类装饰装修小型工程的行业指导、行业支持,定期组织培训、交流、抽查等活动,督促并提高街道属地管理水平。
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负责对住宅维修养护小型工程的行业指导、行业支持,定期组织培训、交流、抽查等活动,督促并提高街道属地管理水平。
区应急局、区生态环境局、区规划资源局、区城管执法局、区绿化市容局等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街道指导和支持。
五、具体要求
(一)发现机制
各街道应将小型工程纳入网格化管理范畴,加大巡查力度。对正在施工的小型工程,发放《虹口区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告知单》,督促工程建设、施工单位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开工报备。
各街道应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建立小型工程发现、报备登记和监督管理制度,并在日常监督管理过程中完善记录和档案管理,规范管理台账。
(二)日常巡查
1.一般项目:
(1)非居住类装饰装修项目
各街道负责对其现场安全质量及文明施工进行监管。督促参建单位落实现场的安全管理和文明施工,重点排查涉及外立面脚手架、结构改动、动火作业的项目,消除隐患;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建立人工费支付台账和工资支付台账。
(2)住宅维修养护项目
各街道负责对其现场安全质量及文明施工进行监管。督促参建单位落实现场的安全管理和文明施工,重点排查涉及外立面脚手架、结构改动、动火作业的项目,消除隐患。
2.特殊项目:
(1)未申报施工许可、投资额存疑或合同拆分。一是投资额超过100万以上未申报施工许可的项目;二是为规避施工许可,涉嫌将投资额虚报为100万以下的;三是为规避施工许可,故意将原本体量较大的项目拆分为两个甚至更多小项目的,发现以上三种情况,由街道发送联系单向区建设管理委等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报告。
(2)改动结构。针对现场明显存在未经规划批准,擅自改扩建或者改变外立面的工程,如经查实存在上述违规情况,由街道发送联系单向区建设管理委、区规划资源局、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区城管执法局等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报告。
(三)综合治理
各街道在监管过程中,发现小型工程存在涉嫌违法违规建设行为等情况,如需相关部门联合查处整治的,应根据违规项目的特点,发送联系单及时告知相关部门介入处置;如涉及多个部门的,由街道牵头,通过召开专题会等形式组织规划资源、建设管理、应急管理、城管执法等职能部门开展联合整治,确保安全。各部门应做到“街道有呼声,部门有响应”,依照各自职能,对问题项目开展检查,对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予以查处,协助街道开展整治工作,参与综合执法,共同处置。
(四)信息报送
各街道要明确小型工程监管的分管领导和联络员,每月月底向区城市运行管理中心报送小型项目清单表,同步与区各管理部门信息共享。
(五)联合检查
区建设管理委与街道结合实际,不定期对非居住类装饰装修小型项目开展联合抽查。区房管局与街道结合实际,不定期对住宅维修养护小型项目开展联合抽查。
(六)年终考核
充分发挥科学评估和绩效考核对小型工程监管的推动作用,将各街道小型工程管理工作作为区安委办年终考核依据。
六、其他事项
本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项目的日常管理按照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本市住宅物业区域物业服务企业履行装修管理工作职责的通知》(沪房规范〔2019〕12号)要求执行。
七、附则
(一)本实施意见解释权归区建设管理委和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
(二)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虹口区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监管实施意见(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
1、虹口区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告知单
2、虹口区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开工报备表
3、虹口区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联系单
4、虹口区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统计表
附件一:
虹口区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告知单
(项目):
一、建设单位应将工程项目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进行施工,签订安全生产协议,落实文明施工和安全生产措施的费用。
二、施工图纸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严禁无图纸施工。
三、施工企业的三类人员(企业法人、项目经理、安全员)应具备相应的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四、小型工程开工前,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应张贴施工告示牌,明确建设、施工和项目负责人的名称及联系方式,自觉接受职能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五、现场施工单位应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对现场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文明施工教育和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对相关施工方案和设备、设施等进行审核和验收并实施。
六、工地应根据现场实际环境和规范要求,设置全封闭围挡,围挡应确保强度和美观性。
七、在施工现场人员必须戴好安全帽,不得穿拖鞋、赤膊,严禁施工人员在施工现场过夜或住宿。
八、各类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根据相关标准配备安全防护用品和服装。
九、施工现场必须根据规范要求配备消防灭火器材。对各类现场动火作业实行审批和人员监护制度,对环境复杂的施工现场应设置逃生应急图,转角处应设置逃生标志。施工现场严禁吸烟。
十、现场临时用电应根据规范要求采用三级配电二级保护,必须设置总配电箱并有总漏电保护。机械设备安全装置应齐全有效,手持式电动工具必须设置漏电保护器。
十一、施工现场内各种机具、材料等堆放布置保持整洁。易飞扬的细颗粒建筑材料应密闭存放或采取覆盖等措施。
十二、场地内的建筑垃圾应集中堆放并及时外运,不能及时外运的垃圾应采取覆盖等扬尘防护措施。
十三、认真执行门前环境卫生责任制,落实专人清扫保洁,保持责任区内环境整洁。
虹口区 街道
附件二:
虹口区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开工报备表(样张)
工程名称 | 项目编号 | ||
建设地点 | 所在街道 | ||
建筑面积 | 总投资额 | ||
工程类别 | □装饰装修工程 □住宅维修养护工程 | ||
工程内容 | |||
开工日期 | 竣工日期 | ||
建设单位 | 负责人及电话 | ||
设计单位 | 联系人及电话 | ||
监理单位 | 负责人及电话 | ||
施工单位 | 负责人及电话 | ||
参建单位承诺: 1、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各项安全操作规程; 2、落实用电、用气、用火等安全防护措施; 3、特种作业必须持证上岗; 4、高空作业、临边、洞口等部位必须落实安全防护措施。 5、其他: 建设单位(盖章) 施工单位(盖章) 监理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街道管理部门意见(盖章):
年 月 日 |
注:本表一式三份,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街道管理部门各一份。
附件三:
虹口区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联系单(样张)
(单位):
工程名称 | 工程合同价 | ||
工程地址 | |||
房屋性质 | □住宅 □商业 □办公 □其他 | ||
工程类别 | □非居住类装饰装修工程 □住宅维修养护工程 | ||
建设单位 | 负责人及电话 | ||
设计单位 | 联系人及电话 | ||
监理单位 | 负责人及电话 | ||
施工单位 | 负责人及电话 | ||
工程概述 | |||
发现人 | 发现时间 | ||
疑似违规行为描述 | |||
街道管理部门意见 |
分管领导: 盖章 年 月 日 | ||
接收单位处置情况 |
盖章 年 月 日 |
注:提交本表的同时请附带现场照片。
附件四:
虹口区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统计表(样张)
序号 | 工程名称 | 施工地址 | 所在街道 | 建设单位 | 建设单位 负责人、电话 | 施工单位 | 施工单位 负责人、电话 | 装修面积 | 工程额度 | 备案日期 | 开、竣工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