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杨浦区城管执法系统关于依法实施审慎处罚工作措施》的通知
杨府办发〔2023〕17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杨浦区城管执法系统关于依法实施审慎处罚工作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7日
上海市杨浦区城管执法系统关于依法实施审慎处罚工作措施
为深入贯彻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进一步巩固杨浦营商环境特色优势,持续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以及《聚焦“四大行动”深化集成创新持续推进杨浦一流营商环境建设的实施方案》,结合城管执法工作实际,制定依法实施审慎处罚工作措施。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积极践行人民城市理念和法治为民思想,落实市城管执法局关于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要求,持续加大城管执法领域制度创新,以增强市场主体对法治建设的获得感和满意度为评价标准,突出“依法监管、审慎处罚”两个关键,实施“轻微不罚、首次免罚,依法协办信用修复”两大措施,着力打造区域城市管理依法审慎的执法环境。
二、工作职责
区城管执法局根据行业特点和执法实际,聚焦本系统主要执法领域、高频处罚事项和市场主体在过罚相当方面反映较大的处罚事项,依据法律法规、市城管执法局免罚清单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等规范性文件,定期梳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领域不予处罚事项;依法实施轻微违法不罚和首次免罚;强化普法宣传,对不予处罚的当事人给予教育指导,可以采用批评教育、约谈相关负责人或有关人员、发送执法建议书等形式,指导督促其依法合规开展活动;设置线上线下“信用修复”办事窗口,整合企业关心的信用服务关联事项,为企业提供一站式服务。
各街道依法实施轻微违法不罚和首次免罚;加强法治宣传,对不予处罚的当事人给予教育指导,可以采用批评教育、约谈相关负责人或有关人员、发送执法建议书等形式,指导督促其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加大信用修复政策宣传力度,引导企业及时开展信用修复。
三、轻微违法不罚和首次违法免罚
下列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及附表所列情形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轻微违法不罚
1.文明施工管理方面。施工单位在房屋建设施工中未采取有效防尘措施;施工单位在道路管线施工中未采取有效防尘措施;施工单位在房屋拆除中未采取有效防尘措施;扬尘污染防治方案不按规定进行公布。
2.城乡规划和物业管理方面。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损坏共用设施设备;擅自占用共用设施设备;擅自移装共用设施设备。
3.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管理方面。未按建筑的具体保护要求设置相关设施;未按建筑的具体保护要求改建相关设施。
4.市容环境管理方面。机动车清洗设施不符合规定;任意排放机动车清洗产生的油污;任意排放机动车清洗产生的淤泥;任意排放机动车清洗产生的其他污物;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歇业。
5.房产市场管理方面。房地产经纪人未按规定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二)首次违法免罚
1.文明施工管理方面。施工单位未按照要求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进行公示;施工单位未按照要求设置施工铭牌。
2.市容环境管理方面。餐厨废弃油脂收运单位未按照要求办理收运合同备案;餐厨废弃油脂处置单位未按照要求办理处置合同备案;餐厨废弃油脂收运单位未按照要求报送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的信息;餐厨废弃油脂处置单位未按照要求报送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的信息。
3.房产市场管理方面。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违反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管理;租赁当事人未在期限内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房地产经纪组织,从事本公司开发建设的房地产经纪业务;房地产经纪人同时在2个或者2个以上房地产经纪组织内兼职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
其他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予处罚情形的,依法不予处罚。市城管执法局对轻微不罚和首次免罚适用情形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信用信息修复
探索建立信用修复便捷高效办理机制,整合企业关心的信用服务关联事项,主动提供信用修复服务,缩短失信信息修复时间,为企业提供打包办、掌上办便利服务,助力失信企业重塑信用、轻装上阵。
(一)主动公布可修复信用信息名单
区城管执法局主动对接市级行政处罚信息归集部门,每季度梳理公布信用可修复企业名单,通过杨浦城管微信公众号、短信等向企业推送信用修复通知、修复路径等信息,指导帮助市场主体完成信用信息修复。
(二)建立快速办理机制
为缩短信用修复时间,企业可以自信息公示期届满三个月前起,通过线下服务窗口、线上平台向区城管执法局提出信用信息修复协助办理申请。区城管执法局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完备性审查,将初审意见告知信申请人,全流程指导企业完成修复工作。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区城管执法局、各街道应加强审慎处罚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强化工作推进,合力推动工作走深、走实,开展定期工作研究,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
(二)加强执行评估
区城管执法局要对措施实施效果情况加强跟踪分析,抓好实施,对违法行为符合不予处罚制度规定的,应当依法不予处罚,确保工作举措落地见效。强化与本区营商环境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注重与企业沟通,及时发现和调整措施执行的偏差,提高措施执行的精准度和企业获得感。
(三)加强宣传推广
全面系统开展区城管系统审慎处罚工作措施和涉企政策宣传解读,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组织开展优化营商环境主题宣传活动。将审慎实施行政处罚措施宣传纳入普法宣传重点,开展优化营商环境案例评选及典型案例宣传,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四)加强数字化支撑
深化数字监管,优化执法模式,深入推进数字城管建设。坚持“风险+信用”监管相结合,充分发挥大数据对管理、服务、执法的深度赋能,建立“审慎执行+信用修复”“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对象名录库,推动“非现场执法”在全区更宽领域拓展。
附件:轻微违法不罚和首次违法免罚事项适用情形
附件
轻微违法不罚和首次违法免罚事项适用情形
序号 |
事项名称 |
适用情形 |
类型 |
依据 |
1 |
施工单位在房屋建设施工中未采取有效防尘措施 |
按要求整改且未造成扬尘污染 |
轻微违法不罚 |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2 |
施工单位在道路管线施工中未采取有效防尘措施 |
按要求整改且未造成扬尘污染 |
轻微违法不罚 |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3 |
施工单位在房屋拆除中未采取有效防尘措施 |
按要求整改且未造成扬尘污染 |
轻微违法不罚 |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4 |
扬尘污染防治方案不按规定进行公布 |
有扬尘污染防治方案但未按规定公布,按要求整改 |
轻微违法不罚 |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5 |
临时建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 |
超过批准期限30天以内且责令限期拆除后按照要求拆除的 |
轻微违法不罚 |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6 |
临时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 |
超过批准期限30天以内且责令限期拆除后按照要求拆除的 |
轻微违法不罚 |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7 |
损坏共用设施设备 |
责令限期改正后立即改正,且有其他从轻情节的 |
轻微违法不罚 |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8 |
擅自占用共用设施设备 |
责令限期改正后立即改正,且有其他从轻情节的 |
轻微违法不罚 |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9 |
擅自移装共用设施设备 |
责令限期改正后立即改正,且有其他从轻情节的 |
轻微违法不罚 |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10 |
未按建筑的具体保护要求设置相关设施 |
及时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轻微违法不罚 |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11 |
未按建筑的具体保护要求改建相关设施 |
及时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轻微违法不罚 |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12 |
机动车清洗设施不符合规定 |
违法行为持续半个月以内,且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的 |
轻微违法不罚 |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13 |
任意排放机动车清洗产生的油污 |
违法行为持续半个月以内,且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的 |
轻微违法不罚 |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14 |
任意排放机动车清洗产生的淤泥 |
违法行为持续半个月以内,且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的 |
轻微违法不罚 |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15 |
任意排放机动车清洗产生其他污物 |
违法行为持续半个月以内,且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的 |
轻微违法不罚 |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16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 |
未经批准擅自停业1天以内,及时改正且未 产生危害后果的 |
轻微违法不罚 |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17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歇业 |
未经批准擅自歇业1天以内,及时改正且未 产生危害后果的 |
轻微违法不罚 |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18 |
房地产经纪人未按规定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
发现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
轻微违法不罚 |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19 |
违反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管理规定 |
首次发现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
首次违法免罚 |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20 |
租赁当事人未在期限内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
首次发现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
首次违法免罚 |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21 |
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规定办理登记备案 |
首次发现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
首次违法免罚 |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22 |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房地产经纪组织,从事本公司开发建设的房地产经纪业务 |
首次发现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
首次违法免罚 |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23 |
房地产经纪人员同时在2个或者2个以上房地产经纪组织内兼职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 |
首次发现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
首次违法免罚 |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24 |
施工单位未按照要求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进行公示 |
首次被发现,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
首次违法免罚 |
《城市管理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 |
25 |
施工单位未按照要求设置施工铭牌 |
首次被发现,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
首次违法免罚 |
《城市管理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 |
26 |
餐厨废弃油脂收运单位未按照要求办理收运合同备案 |
首次被发现的 |
首次违法免罚 |
《城市管理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 |
27 |
餐厨废弃油脂处置单位未按照要求办理处置合同备案 |
首次被发现的 |
首次违法免罚 |
《城市管理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 |
28 |
餐厨废弃油脂收运单位未按照要求报送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的信息 |
首次被发现的 |
首次违法免罚 |
《城市管理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 |
29 |
餐厨废弃油脂处置单位未按照要求报送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的信息 |
首次被发现的 |
首次违法免罚 |
《城市管理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 |
30 |
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业务情况 |
首次被发现,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
首次违法免罚 |
《城市管理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 |
31 |
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 |
首次被发现,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
首次违法免罚 |
《城市管理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 |
备注:法律法规、市城管执法局免罚清单、裁量基准等规范性文件对本表涉及内容进行调整的,适用最新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