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杨浦区城管执法系统关于依法实施审慎处罚工作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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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杨浦区城管执法系统关于依法实施审慎处罚工作措施》的通知

杨府办发〔2023〕17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杨浦区城管执法系统关于依法实施审慎处罚工作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7日

上海市杨浦区城管执法系统关于依法实施审慎处罚工作措施

  为深入贯彻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进一步巩固杨浦营商环境特色优势,持续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以及《聚焦“四大行动”深化集成创新持续推进杨浦一流营商环境建设的实施方案》,结合城管执法工作实际,制定依法实施审慎处罚工作措施。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积极践行人民城市理念和法治为民思想,落实市城管执法局关于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要求,持续加大城管执法领域制度创新,以增强市场主体对法治建设的获得感和满意度为评价标准,突出“依法监管、审慎处罚”两个关键,实施“轻微不罚、首次免罚,依法协办信用修复”两大措施,着力打造区域城市管理依法审慎的执法环境。

  二、工作职责

  区城管执法局根据行业特点和执法实际,聚焦本系统主要执法领域、高频处罚事项和市场主体在过罚相当方面反映较大的处罚事项,依据法律法规、市城管执法局免罚清单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等规范性文件,定期梳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领域不予处罚事项;依法实施轻微违法不罚和首次免罚;强化普法宣传,对不予处罚的当事人给予教育指导,可以采用批评教育、约谈相关负责人或有关人员、发送执法建议书等形式,指导督促其依法合规开展活动;设置线上线下“信用修复”办事窗口,整合企业关心的信用服务关联事项,为企业提供一站式服务。

  各街道依法实施轻微违法不罚和首次免罚;加强法治宣传,对不予处罚的当事人给予教育指导,可以采用批评教育、约谈相关负责人或有关人员、发送执法建议书等形式,指导督促其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加大信用修复政策宣传力度,引导企业及时开展信用修复。

  三、轻微违法不罚和首次违法免罚

  下列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及附表所列情形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轻微违法不罚

  1.文明施工管理方面。施工单位在房屋建设施工中未采取有效防尘措施;施工单位在道路管线施工中未采取有效防尘措施;施工单位在房屋拆除中未采取有效防尘措施;扬尘污染防治方案不按规定进行公布。

  2.城乡规划和物业管理方面。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损坏共用设施设备;擅自占用共用设施设备;擅自移装共用设施设备。

  3.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管理方面。未按建筑的具体保护要求设置相关设施;未按建筑的具体保护要求改建相关设施。

  4.市容环境管理方面。机动车清洗设施不符合规定;任意排放机动车清洗产生的油污;任意排放机动车清洗产生的淤泥;任意排放机动车清洗产生的其他污物;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歇业。

  5.房产市场管理方面。房地产经纪人未按规定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二)首次违法免罚

  1.文明施工管理方面。施工单位未按照要求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进行公示;施工单位未按照要求设置施工铭牌。

  2.市容环境管理方面。餐厨废弃油脂收运单位未按照要求办理收运合同备案;餐厨废弃油脂处置单位未按照要求办理处置合同备案;餐厨废弃油脂收运单位未按照要求报送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的信息;餐厨废弃油脂处置单位未按照要求报送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的信息。

  3.房产市场管理方面。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违反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管理;租赁当事人未在期限内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房地产经纪组织,从事本公司开发建设的房地产经纪业务;房地产经纪人同时在2个或者2个以上房地产经纪组织内兼职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

  其他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予处罚情形的,依法不予处罚。市城管执法局对轻微不罚和首次免罚适用情形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信用信息修复

  探索建立信用修复便捷高效办理机制,整合企业关心的信用服务关联事项,主动提供信用修复服务,缩短失信信息修复时间,为企业提供打包办、掌上办便利服务,助力失信企业重塑信用、轻装上阵。

  (一)主动公布可修复信用信息名单

  区城管执法局主动对接市级行政处罚信息归集部门,每季度梳理公布信用可修复企业名单,通过杨浦城管微信公众号、短信等向企业推送信用修复通知、修复路径等信息,指导帮助市场主体完成信用信息修复。

  (二)建立快速办理机制

  为缩短信用修复时间,企业可以自信息公示期届满三个月前起,通过线下服务窗口、线上平台向区城管执法局提出信用信息修复协助办理申请。区城管执法局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完备性审查,将初审意见告知信申请人,全流程指导企业完成修复工作。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区城管执法局、各街道应加强审慎处罚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强化工作推进,合力推动工作走深、走实,开展定期工作研究,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

  (二)加强执行评估

  区城管执法局要对措施实施效果情况加强跟踪分析,抓好实施,对违法行为符合不予处罚制度规定的,应当依法不予处罚,确保工作举措落地见效。强化与本区营商环境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注重与企业沟通,及时发现和调整措施执行的偏差,提高措施执行的精准度和企业获得感。

  (三)加强宣传推广

  全面系统开展区城管系统审慎处罚工作措施和涉企政策宣传解读,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组织开展优化营商环境主题宣传活动。将审慎实施行政处罚措施宣传纳入普法宣传重点,开展优化营商环境案例评选及典型案例宣传,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四)加强数字化支撑

  深化数字监管,优化执法模式,深入推进数字城管建设。坚持“风险+信用”监管相结合,充分发挥大数据对管理、服务、执法的深度赋能,建立“审慎执行+信用修复”“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对象名录库,推动“非现场执法”在全区更宽领域拓展。

  附件:轻微违法不罚和首次违法免罚事项适用情形

  附件

轻微违法不罚和首次违法免罚事项适用情形

序号

事项名称

适用情形

类型

依据

1

施工单位在房屋建设施工中未采取有效防尘措施

按要求整改且未造成扬尘污染

轻微违法不罚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2

施工单位在道路管线施工中未采取有效防尘措施

按要求整改且未造成扬尘污染

轻微违法不罚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3

施工单位在房屋拆除中未采取有效防尘措施

按要求整改且未造成扬尘污染

轻微违法不罚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4

扬尘污染防治方案不按规定进行公布

有扬尘污染防治方案但未按规定公布,按要求整改

轻微违法不罚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5

临时建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

超过批准期限30天以内且责令限期拆除后按照要求拆除的

轻微违法不罚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6

临时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

超过批准期限30天以内且责令限期拆除后按照要求拆除的

轻微违法不罚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7

损坏共用设施设备

责令限期改正后立即改正,且有其他从轻情节的

轻微违法不罚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8

擅自占用共用设施设备

责令限期改正后立即改正,且有其他从轻情节的

轻微违法不罚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9

擅自移装共用设施设备

责令限期改正后立即改正,且有其他从轻情节的

轻微违法不罚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0

未按建筑的具体保护要求设置相关设施

及时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轻微违法不罚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1

未按建筑的具体保护要求改建相关设施

及时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轻微违法不罚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2

机动车清洗设施不符合规定

违法行为持续半个月以内,且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的

轻微违法不罚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3

任意排放机动车清洗产生的油污

违法行为持续半个月以内,且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的

轻微违法不罚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4

任意排放机动车清洗产生的淤泥

违法行为持续半个月以内,且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的

轻微违法不罚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5

任意排放机动车清洗产生其他污物

违法行为持续半个月以内,且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的

轻微违法不罚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6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

未经批准擅自停业1天以内,及时改正且未 产生危害后果的

轻微违法不罚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7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歇业

未经批准擅自歇业1天以内,及时改正且未 产生危害后果的

轻微违法不罚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8

房地产经纪人未按规定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发现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轻微违法不罚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9

违反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管理规定

首次发现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首次违法免罚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20

租赁当事人未在期限内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首次发现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首次违法免罚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21

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规定办理登记备案

首次发现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首次违法免罚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22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房地产经纪组织,从事本公司开发建设的房地产经纪业务

首次发现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首次违法免罚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23

房地产经纪人员同时在2个或者2个以上房地产经纪组织内兼职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

首次发现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首次违法免罚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24

施工单位未按照要求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进行公示

首次被发现,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首次违法免罚

《城市管理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

25

施工单位未按照要求设置施工铭牌

首次被发现,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首次违法免罚

《城市管理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

26

餐厨废弃油脂收运单位未按照要求办理收运合同备案

首次被发现的

首次违法免罚

《城市管理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

27

餐厨废弃油脂处置单位未按照要求办理处置合同备案

首次被发现的

首次违法免罚

《城市管理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

28

餐厨废弃油脂收运单位未按照要求报送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的信息

首次被发现的

首次违法免罚

《城市管理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

29

餐厨废弃油脂处置单位未按照要求报送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的信息

首次被发现的

首次违法免罚

《城市管理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

30

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业务情况

首次被发现,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首次违法免罚

《城市管理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

31

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

首次被发现,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首次违法免罚

《城市管理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

备注:法律法规、市城管执法局免罚清单、裁量基准等规范性文件对本表涉及内容进行调整的,适用最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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