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宝山区新引进优秀人才安居资助办法》的通知
宝人社规〔2022〕7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审议通过,现将《宝山区新引进优秀人才安居资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宝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11月22日
宝山区新引进优秀人才安居资助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时代人才工作的重要思想,加快推动实施人才引领发展战略,进一步优化人才发展环境,更好地缓解各类优秀人才在本区创新创业的阶段性住房问题,根据《宝山区加快建设上海科创中心主阵地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两年内新引进到宝山区域内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的优秀人才。不包含区属国有企业、区属国有企业下级公司和区国资委委托管理企业的人才。
第三条(资助条件)
申请安居资助的人才须同时满足个人条件和单位条件。
(一)人才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般与用人单位签订至少3年及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并在所属单位连续依法缴纳社保6个月及以上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符合《宝山区高层次人才分类标准》(见附件)中A、B、C、D、E类人才认定条件的高层次人才。(以下简称“高层次人才”)
(2)由街镇、园区或主管部门举荐,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职称或取得相当国家三级职业资格(高级工)及以上证书,未达到高层次人才认定条件的紧缺急需人才。(以下简称“紧缺急需人才”)
(3)由街镇、园区或主管部门举荐,并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在单位或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的优秀人才。(以下简称“其他优秀人才”)
(二)用人单位需满足以下条件:
1、工商注册(法人登记)、税务登记在宝山区域范围内;近一年内企业信用情况良好,无严重失信行为;近三年税收情况稳定,对于区域经济发展贡献良好,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经区发改委、经委、商务委、科委、科创委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的,符合我区科创中心主阵地建设和北转型产业发展方向、成长性较好,且为宝山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要贡献的企业或社会组织;
(2)上一年度区级税收1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
(3)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到位3000万元及以上的当年度新引进企业;
(4)经认定的在沪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地区总部投资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中心、贸易型总部、民营企业地区总部;
2、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确需扶持的其他单位。
第四条(资助标准)
(一)A类人才资助额度为100万元,特别优秀的最高资助200万元。在本区承担国家(国际)重大战略项目的特殊人才(团队),可突破以上最高资助额度,实行“一人一策、一事一议”。
(二)B类人才资助额度为50万元,特别优秀的最高资助100万元。
(三)C类人才资助额度为20万元。
(四)D类人才资助额度为10万元。
(五)E类及紧缺急需人才资助额度为5万元。
其他优秀人才的资助标准,根据人才的创新价值、业绩贡献、发展潜力和其所在单位综合情况,由举荐单位或部门,参照以上高层次人才 A、B、C、D、E 类资助额度,提出资助标准建议,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五条(总量调控)
安居资助实行总量调控、择优轮候。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综合情况,确定年度安居资助总额。
第六条(工作流程)
安居资助申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分为新申请和考核,均适用以下工作流程。
(一)申请。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由用人单位向所属街镇、园区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街镇、园区或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有关情况及申报材料的真实有效性,审核通过后汇总报送至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二)审核。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资助对象条件、资助金额等进行审核,并牵头会同区发改委、总工会、经委、商务委、科委、国资委、科创委、市场监管局、税务分局等主管部门开展评审工作,提出拟资助人选及资助金额。
(三)反馈。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审核结果反馈至街镇、园区或主管部门,再次确定名单。
(四)审定。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汇总拟资助人选、金额等信息,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五)公示。审定通过的拟资助人选名单,面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拨付资助资金。公示有异议的,经核实情况后决定是否给予资助。
第七条(资金管理)
(一)资金来源。资助资金由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列支。
(二)资金发放。资助资金按年度发放,首年发放资金总额的40%、以后每年发放资金总额的15%,分5年发放完毕,资助资金均统一发放至申请人个人账户。考核不通过的不再发放后续资金。人才同时符合本区其他住房保障相关政策的,除明确规定外,一般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八条(监督考核)
(一)人才在资助期内因企业、社会组织迁移、工作变动、自身条件等情况变化,已不符合条件的,应终止其继续享受安居资助政策。其中,享受安居资助的人才调离本区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停止发放剩余资助资金。对于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资助的个人,一经查实,退还实际所得补贴,且今后不得在本区申请各类人才政策。
(二)用人单位应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对安居资助申报的真实性负责。对于用人单位出具虚假证明、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或在审核材料时把关不严,且在后续管理中未能尽到责任,违反政策规定的,一经查实,记入单位诚信档案,并取消该单位3年安居资助申请资格。
(三)各街镇、园区和主管部门应充分履行主管职责,按要求落实宣传动员、组织推荐以及初步审查等工作要求,相关情况将列入人才工作年度考核。
第九条(附则)
(一)本办法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宝山区新引进优秀人才安居资助办法》(宝府办〔2017〕53号)同时废止。对本办法印发前已享受安居资助的人才,其资助期内资助标准按原办法执行。
(二)本办法由宝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宝山区高层次人才分类标准
附件:
宝山区高层次人才分类标准
对在宝山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中作用发挥突出、工作业绩显著,为宝山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营商环境优化做出突出贡献的高层次人才,按照其所取得的成绩和获得的荣誉等,分为以下五类:
一、A类人才
1、诺贝尔奖获得者,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2、“国家万人计划”杰出人才、领军人才、青年拔尖人才,“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海外高层次专家,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以及相当上述层次的优秀人才。
3、区级税收1亿元及以上的企业主要负责人。
4、区内缴纳个人所得税连续三年累计达到800万元及以上的优秀人才。
5、经认定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跨国公司总部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6、成立时间不超过10年、市场估值达10亿美元以上的独角兽企业主要负责人。
二、B类人才
1、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学科、学术技术带头人,获国家科学技术奖一等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
2、上海市高峰人才,本市海外高层次专家,上海领军人才,以及相当上述层次的优秀人才。
3、区级税收3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主要负责人。
4、区内缴纳个人所得税连续三年累计达到600万元及以上的优秀人才。
三、C类人才
1、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省部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学科、学术技术带头人,获国家科学技术奖二等奖或两个以上三等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获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或两个以上二等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2、创新创业优秀人才团队领衔人、区领军人才。
3、上海市首席技师,以及相当上述层次的优秀人才。
4、区级税收2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主要负责人。
5、管理运营的风险投资在本区累计投资3000万元以上,或在本区从事技术转移或科技成果转化,技术交易额累计5000万元以上的优秀人才。
四、D类人才
1、获国家科学技术奖三等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获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或两个以上三等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2、宝山区拔尖人才,入选区“双百计划”的首席技能人才,以及相当上述层次的优秀人才。
五、E类人才
1、宝山区青年尖子,以及相当上述层次的优秀人才。
分类标准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不定期动态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