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区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进一步调整养老服务补贴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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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委、办、局:

  《关于本区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进一步调整养老服务补贴政策的通知》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青浦区民政局

  上海市青浦区财政局

  上海市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本区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进一步调整养老服务补贴政策的通知

  为做好长期护理保险试点期间本区困难人群的养老服务补贴工作,根据《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调整本市养老服务补贴政策的通知》(沪民规【2018】1号)和《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有关个人负担费用补贴的通知》(沪民规【2018】2号)文件精神,按照平稳有效过渡、聚焦特困对象、兼顾刚性需求和不增加个人支出的原则,结合青浦区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养老服务补贴对象及标准

  具有本区户籍且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根据其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等级、经济困难程度的情况,按照以下标准可申请及享受相应的养老服务补贴(补贴金额为每人每月)。

  (一)市级补贴标准

  1.照护一级的困难对象

  补贴标准为:

  (1)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老年人,补贴750元;

  (2)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补贴600元;

  (3)年满80周岁且本人月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企业月平均养老金的老年人,补贴375元;

  (4)上述第2、3类对象中,无子女的老年人或年满90周岁的老年人,再增加第1类对象标准的20%。

  2.照护二级至四级的困难对象

  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同时,享受养老服务补贴的标准为:

  (1)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老年人,补贴700元;

  (2)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补贴500元。

  3.照护五级至六级的困难对象

  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同时,享受养老服务补贴的标准为:

  (1)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老年人,补贴500元;

  (2)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补贴300元。

  4.按照有关规定入住养老机构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老年人、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在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同时,按相应等级的养老服务补贴标准的50%享受,用于支付养老机构服务费用(伙食费除外)。

  (二)区级补贴标准

  1.照护一级的养老服务补贴对象

  (1)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补贴不满750元的,由区叠加补贴150元;

  (2)年满90周岁且本人月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企业月平均养老金的老年人,补贴不满750元的,由区叠加补贴225元;

  (3)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优抚对象中的孤老和1-4级残疾军人、市级及以上劳模,区补贴750元。

  2.照护二级至四级的养老服务补贴对象

  (1)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补贴不满700元的,由区叠加补贴200元;

  (2)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优抚对象中的孤老和1-4级残疾军人、市级及以上劳模,区补贴700元;

  (3)年满90周岁且本人月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企业月平均养老金的老年人,区补贴700元。

  3.照护五至六级的养老服务补贴对象

  (1)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补贴不满500元的,由区叠加补贴200元;

  (2)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优抚对象中的孤老和1-4级残疾军人、市级及以上劳模,区补贴500元;

  (3)年满90周岁且本人月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企业月平均养老金的老年人,区补贴500元。

  二、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费以及长期护理保险服务费个人负担部分的补贴对象及标准

  (一)关于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费用个人负担部分的补贴

  1.补贴对象。具有本区户籍,并参加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的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家庭、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优抚对象中的孤老和1-4级残疾军人、市级及以上劳模、年满90周岁且本人月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企业月平均养老金的老年人。

  2.补贴标准。初次评估、期末评估和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针对老人身体状况变化提出的状态评估中发生的个人负担评估费用予以全额补贴。

  需求评估费用个人负担部分补贴资金由区财政承担。

  (二)关于长期护理保险服务费用个人自负部分的补贴

  1.对在社区居家照护服务和养老机构照护服务中发生的长期护理保险费用的低保家庭和低收入家庭个人自负部分予以全额补贴。

  2.具有本区户籍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优抚对象中的孤老和1-4级残疾军人、市级及以上劳模、年满90周岁且本人月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企业月平均养老金的老年人个人自负部分予以全额补贴。个人自负部分补贴资金由区镇财力承担。

  三、相关事项

  (一)养老服务补贴以非现金的补贴券(卡)等形式,用于购买养老服务。

  (二)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可至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所在的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申请养老服务补贴。

  (三)对符合补贴条件的人户分离的老年人,在居住地申请的,由居住地所在的民政部门负责管理。补贴所需资金镇级承担部分,由居住地所在镇财政垫付,由户籍所在地镇财政承担。

  (四)养老服务补贴资金和长期护理保险服务费用个人自负部分的补贴除市承担部分以外,区级承担部分由区、镇两级财政各半负担,街道部分由区财政全额负担。

  (五)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和市、区养老服务补贴政策实施以后,与原有养老服务补贴待遇差额部分,由各镇负担,街道按实列入年度部门预算。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稳妥衔接。各街镇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结合相关保障待遇制度实施,认真落实政策。要广泛宣传,确保政策知晓率。对新政策过度期间出现的新情况要积极应对、加强保障、妥善处理,实现新老政策平稳有序衔接。

  (二)规范操作,优化服务。各街镇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基层服务组织、服务实体、服务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要进一步规范服务机构的遴选机构,通过招募、招标等方式确定专业化服务机构,加快助老服务社转型,培育专业化、社会化的社区养老服务组织和队伍,提升服务质量。

  (三)专款专用,严格管理。各街镇要建立规范的补贴经费使用监管制度,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资金的下拨、使用,实行专款专用。各镇财政所、街道财政部门要做好资金审核、下拨、结算工作。

  五、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实行,有效期至,原青浦区人民政府转发区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全面推进青浦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青府办发[2015]88号)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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