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浦东新区绿色农业生产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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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本区绿色农业生产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根据《上海市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农委规﹝2022﹞5号)、《关于印发上海市农业绿色生产补贴管理细则的通知》(沪农委规﹝2022﹞6号)和《关于浦东新区建立健全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浦府﹝2019﹞79号)的文件精神,以及本市相关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区农业农委、区财政局制定了《浦东新区绿色农业生产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上海市浦东新区财政局

  2022年12月30日

浦东新区绿色农业生产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本区绿色农业生产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根据《上海市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农委规﹝2022﹞5号)、《关于印发上海市农业绿色生产补贴管理细则的通知》(沪农委规﹝2022﹞6号)和《关于浦东新区建立健全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浦府﹝2019﹞79号)的文件精神,以及本市相关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绿色农业生产补贴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区级及以上财政公共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农业生产、农业生态、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业保险和地产农产品产销对接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原则。

  1、目标导向原则。按照浦东新区乡村振兴“十四五”规划确定的“三区五高地”发展目标和引领区浦东现代农业发展要求,突出农业生产全程绿色,农业绿色生产基地创建全覆盖、主要地产农产品实施绿色认证。

  2、合理配置原则。根据本区乡村振兴工作总体部署和本区农业发展规划,结合财力情况,科学合理确定年度补贴资金规模。

  3、公开透明原则。主动公开补贴政策、补贴对象、补贴标准、补贴资金等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政策执行和资金管理公开透明。

  4、注重实效原则。建立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制度,将考评内容与镇的农业工作考核相结合,考评结果与各镇资金分配挂钩。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明确职责分工,加强统筹协调,共同做好专项资金申请汇总、审核公示、资金发放、监督检查等工作。

  1、区农业农村委根据年度工作任务和绩效目标,做好年度专项资金需求测算,会同区财政局制定并上报年度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方案;负责对各镇报送的补贴数量和补贴资金进行汇总审核,做好各镇专项补贴资金的拨付;指导督促各镇开展专项资金的公示、登记、监督检查;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和清算、审计工作。

  2、区财政局主要负责审核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及时做好资金拨付;协助区农业农村委制定并上报年度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方案,指导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督促做好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清算审计;会同区农业农村委对各镇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

  3、镇人民政府负责对补贴对象的申报情况进行审核、公示、登记、报送和资金发放、资料归档等工作;配合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开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专项监督检查。

  第三章 支持对象和补贴范围

  第五条 支持对象为在本区范围内从事农业生产,并符合相关补贴规定条件的农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涉农企业等农业生产经营主体。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从事粮食、蔬菜等种植的各类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实施耕地地力保护;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械;农作物、水产、畜禽高效绿色种养殖技术的推广与使用;水生生物资源养护;绿色农产品发展;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如农药包装、地膜等回收利用,畜禽、水产养殖场粪污、尾水资源化利用等);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强制扑杀,养殖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生态循环农业示范创建、农产品品牌建设;以及种业发展、农业保险、基本农田保护和地产农产品产销对接等农业生产及创新改革任务。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办公经费,以及与农业生产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四章 申报、审核和公示

  第八条 申报程序。专项资金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核查报送方式。凡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对象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土地所在地的村委会或镇提出申请,并承诺对申请内容的真实性负责,逾期视作自动放弃申请补贴。

  第九条  审核方式。村委会应按申请对象提供的申请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相关信息应与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相一致;审核数据由村经办人签名,村委会盖章后报送镇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对专项资金申报材料的全面核实,包括农户信息、种植面积、种类及银行账号等,经镇人民政府盖章后报送区农业农村委。区农业农村委组织进行重点抽查,重点抽查的资金量不少于专项资金总量的30%。

  第十条 公示要求。专项资金须通过“村务公开栏”和市或区相关平台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政策依据、补贴对象、补贴数量、补贴标准、补贴金额、举报电话等,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五章 资金拨付

  第十一条 现金补贴部分。区农业农村委根据各镇审核申报情况编制现金补贴发放部分的汇总清单,并报区财政局,区财政局根据区农业农村委上报的补贴发放清单进行拨付,由区农业农村委及时通过银行将资金发放到农业生产经营主体。

  第十二条 物化补贴部分。由区农业农村委组织委托实施,如涉及政府采购,严格按照相关要求流程操作,资金采取先预拨后清算方式。区财政局根据区农业农村委上报的物化补贴发放清单进行拨付,由区农业农村委按合同将预拨资金拨付至具体实施单位,最终根据完成、审核情况进行清算。

  第六章 绩效评价与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及时组织对专项资金实施效果开展绩效评价,于每年3月31日前形成并上报上年度绩效自评指标表和自评报告,总结工作经验,完善扶持政策和资金监管机制。

  第十四条 凡虚报补贴数量,骗取套取、挤占挪用专项资金,以及存在其他违反相关规定行为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 区、镇两级负责补贴资金审核、发放的相关工作人员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分配资金或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各镇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镇实际情况,制定相应配套政策,并报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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