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浦区司法局加快经济恢复和重振行动——法律咨询问答 2022-08-19 来源:市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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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1:因疫情原因解除合同,算违约吗?

  答:如果合同没有明确规定,应以协商为主。向对方说明自身因为疫情遭遇的困难,影响企业生存,希望能够减租或者采取合理措施减小损失;如果长时间沟通仍没有结果,则需要考虑通过法院处理。只要己方能够诚实守信,确实在努力履行合同,但疫情导致自身无法继续下去,也已经及时与对方进行坦诚的沟通,那么,承担违约责任的可能性并不高。但具体还是要由法院根据案情作判断。

  Q2:如果房东不同意免租而我无力承受,或者免租2个月而我无法继续履行合约,此时房东可能没收押金,这种情况下小微企业有什么办法保护自己?

  答:从维护合同稳定性角度出发,通常不会轻易终止合同;如果出租方减租,就表明他也在承担损失;如果减租后,按照目前的情形仍无法正常经营,因而无法再履行的,需要及时沟通,证明疫情对自己的影响较大,努力履行仍无法持续,这样才有可能避免不免租且没收押金,或者减租但不能继续承租并没收押金的情况。

  Q3:我刚入职一家公司,因疫情原因已延长过一次试用期,现老板想要再次延长试用期,请问是否合理?能否多次延长?

  答:受疫情影响,如果企业与员工就延长试用期问题协商一致的,可以多次延长试用期,但试用期顺延的时间不超过员工无法提供正常劳动的时间。比如原试用期为3月1日到5月31日,4月1日到5月31日期间因疫情封控不能提供正常劳动,影响了两个月,那么试用期最长可延长两个月,即顺延至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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