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嘉集团(区供销社)关于减免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的公告 2022-04-26 来源:嘉定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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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减轻疫情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影响,根据《上海市国有企业减免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实施细则》(沪国资委规〔2022〕1号)文件精神,现就减免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事项告知如下:

  1、实施主体

  上海新嘉商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市嘉定区供销合作总社及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下属各级企业,为本次推进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减免政策工作的主体单位(以下简称:主体单位)。


  2、适用对象

  最终签约承租主体单位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最终承租方)。其中,小微企业范围参照《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关于印发〈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银发〔2015〕309号)划型标准认定,大中型企业集团及下属的子企业,国有企业最终承租经营的,不在本次免租政策适用范围内。个体工商户是指营业执照登记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


  3、租金减免方式

  1. 主体单位对最终承租方免除2022年部分租金,分两档执行。

  第一档:普遍免除3个月租金。所有地区内的最终承租方,2022年免除3个月租金。最终承租方在2022年租期不满一年的,根据租期按比例享受免租。

  第二档:增加免除3个月租金。租赁合同存续期间,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街镇行政区域内的最终承租方,或按有关部门防疫要求被封控、停业、征用房屋的最终承租方﹐以及全年经营亏损的最终承租方,经出具上述任一证明材料,2022年再免除3个月租金,全年合计可免除6个月租金。最终承租方在2022年租期不满一年的,根据租期按比例享受免租。符合第二档免租条件的最终承租方增加免除金额不超过3个月租金。

  若同一街道多次出现疫情中高风险地区,以及房屋被多次封控、停业、征用,已享受过第二档减免的租户不重复享受。疫情中高风险地区发生前,以及房屋被封控、停业、征用前,租约到期未续租的租户,不追溯享受第二档减免。

  2. 减免方式:以便捷高效为原则,根据实际情况采用直接免除、从后续租金中抵扣或者返还等方式实施房租减免。存在转租行为的房屋,转租方不享受本次房租减免政策,最终承租经营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享受本次房租减免政策。转租方为本市国有企业的,应当与房屋产权方以各自实收租金为限共同承担减免的租金;转租方为非国有企业的,应当配合房屋产权方及国有企业转租方将减免的租金全部落实到最终承租方。如转租人存在瞒报或未将获得的减免全额用于实际经营承租人房租抵扣的,将列入“嘉定区区属企业公有物业统一招租平台”黑名单,并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4、减免金额

  免租金额以租赁合同为准,不包括物业费、停车费等管理费用。租赁合同已涉及免租、优惠租金等情形的,以实收年租金计算减免额。


  5、申请与受理

  1. 联系单位、联系方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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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包括:

  (1)告知书;

  (2)减免租金申请书;

  (3)减免租金确认书;

  (4)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5)承租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7)小微企业证明材料;

  (8)疫情中高风险地区证明材料;

  (9)有关部门的封控、停业、征用通知及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均须加盖公章,存在间接出租的需提供分租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签字或手印)。

  告知书、减免租金申请书、减免租金确认书可在上海新嘉商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微信公众号内下载。

  3. 受理方式:包括网络受理和现场受理,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扫描件发送至指定邮箱,盖章原件于申请截止日前书面递交,所有相关材料均需一式三份。

  4. 各基层单位将初审合格材料汇总上报新嘉集团(区供销社)资产管理部,新嘉集团(区供销社)审核通过后以书面形式通知各单位,方可实施减免租金。

  5. 主体单位将逐步落实免租政策,第一档减免工作于2022年6月30日前基本完成,6月30日后新签约租户自起租日实施减免;第二档减免工作自发生疫情中高风险地区的当月起实施,于2023年1月31日前完成。

  6. 第一档减免申请截止时间为2022年5月31日,第二档减免申请截止时间为2023年1月5日。


  6、监督与风险防范

  1. 严禁利益输送、暗箱操作,对于违法违纪违规操作,造成不良影响和国有、集体资产流失的,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监督单位:新嘉集团(区供销社)资产管理部。

  3. 监督电话:59528986


  7、其他事项

  上海新嘉商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市嘉定区供销合作总社保留对减免租金方案及未尽事宜的最终解释权。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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