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浦区推动信用修复便捷办理事项实施细则 2022-06-15 来源:市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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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政策内容

  推动信用修复便捷办理,支持企业通过“一网通办”、“随申办”、“信用中国(上海)”网站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海)任一渠道在线提交信用修复申请、查询办理进度和结果、获取修复证明文件。

  二、执行期限

  即日起至2022年底。

  三、具体文件

  1、《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公共信用信息修复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沪府办规〔2021〕1号)

  2、《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完善信用体系建设支持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沪市监信用〔2022〕19号)

  3、《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工作机制助力市场主体稳定发展的实施方案》(沪信用办〔2022〕6号)

  四、申请材料及申请方式

  (一)可修复的公共信用信息

  1、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

  2、欠缴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社会保险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的信息;

  3、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侵害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信息;

  4、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信息;

  5、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信息。

  *其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修复条件和程序等要求,仍执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

  (二)修复申请时间

  1、对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失信信息,信用信息主体可在原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满3个月后申请修复;

  2、对情节较严重、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的失信信息,信用信息主体可在原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满6个月后申请修复。

  *不同行业领域失信行为严重程度认定标准由行业主管部门统一认定。

  (三)修复条件

  1、信用信息主体申请修复时需已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并作出信用承诺;

  2、对情节较严重、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的失信行为行政处罚信息,申请修复时还需参加信用修复培训并提交信用报告;

  3、具体修复条件由行业主管部门统一认定,并通过“—网通办”网站和“信用中国(上海)”网站集中公示。

  (四)修复所需材料

  1、身份证明登记证件;

  2、信用信息修复承诺书;

  3、改正失信行为和消除不良影响的证明材料;

  4、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五)申请方式

  信用信息主体可通过“一网通办”、“随申办”、“信用中国(上海)”、“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海)”网站任一渠道在线提交信用修复申请,符合修复条件的,相关平台公示的信息“一次申请,同步撤下”。

  五、办理路径

  1、“一网通办”网站

  登录“一网通办”网站首页,点击“高效办成一件事”,选择“信用修复一件事”,按网站指引进行操作。

  https://zwdt.sh.gov.cn/govPortals/column/creditService/index.html

  2、“随申办”APP

  登录“随申办”APP,搜索“信用修复一件事”,点击后按平台指引进行操作。

  3、“信用中国(上海)”网站

  登录“信用中国(上海)”网站首页,点击“信用修复”,按网站指引进行操作。

  http://credit.fgw.sh.gov.cn/

  4、“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海)”网站

  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海)”网站首页,点击“企业信息填报”,进入“信用'一键'”修复入口,按网站指引进行操作。

  http://sh.gsxt.gov.cn/index.html

  六、联系人及咨询电话

  联系人:

  区发展改革委营商环境科冯老师、刘老师

  咨询电话:

  25032182

  七、配套问答

  问:企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海)”网站完成信用修复后,在“信用中国(上海)”等相关网站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会同步撤下吗?

  答:为简化企业多平台信用修复手续,健全信用修复共享和互认机制,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推出了全国首个省级跨部门多平台网上信用“一键修复”机制,企业可选择“一网通办”、“随申办”、“信用中国(上海)”、“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海)”网站任一渠道在线提交信用修复申请,符合修复条件的,相关平台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一次申请,同步撤下”。

  问:为什么企业的行政处罚信息已满1年,提起信用修复申请却不予修复?

  答:涉及以下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信息,在五年查询期限内不可修复:

  1、在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强制性产品认证等领域被行政机关处以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吊销执照或者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信息。

  2、因贿赂、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者服务费、恶意欠薪、非法集资、合同欺诈、传销、无证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或者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行为,被行政机关处以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吊销执照或者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信息。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可修复的其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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