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知识产权资助专项2023年度申报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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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知识产权资助专项

  为增强浦东新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促进浦东新区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根据《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管理办法》(浦府规〔2021〕1号)和《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知识产权资助专项操作细则》(沪浦知局规〔2021〕1号),编制本年度申报指南。

  一、资助对象

  注册登记、税收户管均在浦东新区,且经营状态正常、信用记录良好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二、资助项目

  (一)国家级奖项资助(本项目为免申即享)

  1.资助形式及额度

  对新获批的中国专利金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中国商标金奖、中国版权金奖、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全国版权示范单位或全国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每项可给予资助30万元;对新获批的中国专利银奖、中国外观设计银奖、CPCC十大中国著作权人或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每项可给予资助10万元。

  2.申报要求

  申报单位为2021年以来获批上述奖项或称号的。

  3.申报材料

  项目确认表;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4.申报受理日期

  2023年10月9日-10月20日。

  (二)市级试点示范单位资助

  1.资助形式及额度

  (1)对当年度被批准为上海市专利工作试点、示范单位的企事业单位,按1:1给予配套资助。

  (2)对2022年认定的上海市专利工作试点、示范单位的企事业单位办理补立项手续。

  2.申报要求

  申报单位须是经上海市相关部门认定的上海市专利工作试点、示范单位。

  3.申报材料

  项目申报表;资金使用协议(立项后提交一式两份纸质原件);资金使用承诺书;已有专利申请及授权情况明细表;与市级资金立项部门签订的计划任务书;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4.实施周期与中期检查

  上海市专利工作试点、示范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为2年,建立中期检查和跟踪制度。

  5.申报受理日期

  (1)当年认定的根据市主管部门发文,通知相关单位办理。

  (2)2022年度上海市专利工作试点、示范单位的企事业单位补立项手续时间:2023年5月15日-5月19日。

  (三)国外发明专利资助

  1、资助形式及额度

  对通过PCT途径获得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的企事业单位给予资助,每件专利各级各类资助总额不超过获得专利权所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的50%,每件专利资助总额上限不超过2万元。各单位需优先申请市级专利资助政策,同一单位每年区内资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2、申报要求

  (1)项目申报人必须是专利第一权利人。

  (2)国外发明专利须为2021年1月1日(含当日)后授权的专利。

  3、申报材料

  资助申请表及清单;专利授权证书;获得市级资助审批材料;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4.申报受理日期

  第一次受理日期:2023年6月5日-6月16日。

  第二次受理日期:2023年10月9日-10月20日。

  (四)区级培育企业资助

  1.资助形式及额度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给予一次性资助10万元(有知识产权创新工作的优先),并优先推荐申报上海市试点示范单位。

  2.申报要求

  (1)有独立知识产权部门,配备专职工作人员2名以上;授权发明专利4件以上,近3年累计发明专利申请5件或通过PCT途径申请专利2件以上;有效注册商标2件以上,且主商标注册满2年。

  (2)知识产权年度工作经费占当年研发投入的10%或5万元以上;近三年年平均销售收入4000万元以上,其中含知识产权的产品年销售额占总销售额的60%以上。

  (3)暂未列入上海市专利工作试点、示范单位的。

  3.申报材料

  项目申报表;独立知识产权部门设立证明材料;企业专职知识产权工作人员证明材料及半年以上缴纳社保证明;企业发明专利清单;PCT申请材料;企业商标注册证明材料;企业2020-2022年度审计报告;知识产权年度工作经费占当年研发投入比例情况材料;含知识产权的产品年销售额占总销售额比例情况材料;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4.申报受理日期

  2023年10月9日-10月20日。

  (五)企业管理能力提升资助

  1.资助形式及额度

  对2021年以来新培养或引进知识产权中高级专业人才的企事业单位,可按每人10万元的标准给予资助。

  2.申报要求

  知识产权中高级专业人才包括:具有专利代理师资格或副高级以上知识产权专业职称,在职且连续工作半年以上。同一人的同一职称只资助一次。

  3.申报材料

  项目申报表;知识产权中高级专业人才证书;申报人员半年以上缴纳社保证明;其它需要说明的材料。

  4.申报受理日期

  2023年10月9日-10月20日。

  (六)服务机构成长性资助

 1.资助形式及额度

  对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100万元且设立年限不超过三年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每家给予资助20万元。

  对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300万元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每家给予资助20万元。

  对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500万元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每家给予资助30万元。

  2.申报要求

  (1)“设立不超过三年”指设立于2020年1月1日以后。

  (2)“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指2022年度主营业务收入。

  (3)“首次达到”指在政策执行期间第一次满足指定主营业务收入目标。

  3.申报材料

  项目申报表;2022年审计报告;2022年度企业知识产权服务状况报告;2022年度知识产权服务合同、发票清单;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4.申报受理日期

  2023年6月5日-6月16日。

  (七)服务机构能力建设资助

  1.资助形式及额度

  对2021年以来新培养或引进知识产权中高级专业人才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可按每人5万元的标准给予资助。

  2.申报要求

  知识产权中高级专业人才包括:具有专利代理师资格或副高级以上知识产权专业职称,在职且连续工作半年以上。同一人的同一职称只资助一次。

  3.申报材料

  项目申报表;知识产权中高级专业人才证书;申报人员半年以上缴纳社保证明;其它需要说明的材料。

  4.申报受理日期

  2023年10月9日-10月20日。

  (八)服务机构促进运营资助

  1.资助形式及额度

  对2021年以来服务浦东新区企事业单位,促成专利交易许可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可按年度专利运营实际交易额的1%给予资助。

  2.申报要求

  (1)专利交易的出让方或专利许可的许可方注册地与税管地应在浦东新区;

  (2)专利交易与许可的双方为非关联方;

  (3)同一机构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 50 万元,与服务机构成长性资助从优不重复享受。

  3.申报材料

  项目申报表;专利权证明材料;专利交易或许可合同、发票、到帐凭证;服务机构参与专利交易许可的服务合同等证明材料;其它需要说明的材料。

  4.申报受理日期

  2023年10月9日-10月20日。

  (九)海外维权服务资助

  1、资助形式及额度

  对为浦东的企事业单位提供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服务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社会团体等组织,依申请,满足条件的,给予一次性资助20万元。

  2、申报要求

  申请人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成立两年以上,具备较好的知识产权服务能力;

  (2)为浦东的企事业单位海外知识产权布局、海外知识产权风险防范和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等提供法律服务和技术支持,且每年服务对象超过10家;

  (3) 组织海外知识产权公益培训等服务2次以上;

  (4) 形成法律环境报告或预警报告2份,并允许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局用于公益宣传发布。

  3、申报材料

  项目申报表;主体资格证明;海外知识产权布局、风险防范和纠纷应对等提供法律服务和技术服务的服务清单;签订合同的提交合同复印件及项目服务证明材料,未签订合同的提交海外维权服务台账记录或者音视频资料等证明材料;法律环境报告或预警报告全文;组织海外知识产权公益培训的证明材料,如通知、签到表、照片、视频等;其他证明材料。

  4、申报受理日期

  2023年9月14日-9月28日。

  (十)知识产权保险资助

  1.资助形式及额度

  对购买知识产权保险的企事业单位,可按实际支付的保费总额的50%给予资助。同一单位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2.申报要求

  对于已申请获得上海市专利工作试点示范单位浦东新区配套资金支持,尚在项目实施期内的,不得申请本项目资助。

  3.申报材料

  项目申报表;投保知识产权权利证书;知识产权保险保单;保险费用凭证;其它需要说明的材料。

  4.申报受理日期

  2023年10月9日-10月20日。

 (十一)高价值专利产业化实施资助

  1.资助形式及额度

  企业高价值发明专利实施后产品年销售收入比上年度增加500万元以上的,经审核,每件专利满足上述产业化条件后可给予资助10万元,每年每家限申报一件。同一专利不重复资助。

  2.申报要求

  (1)企业拥有高价值发明专利,且该发明专利已经实施(含许可他人实施);

  (2)该发明专利需属于国家纳入高价值发明专利拥有量统计范围的有效发明专利;

  (3)专利实施后产生500万以上的销售收入增涨。

  3.申报材料

  项目申报表;发明专利授权证书及最近年度年费收据;专项审计报告或2021-2022年度审计报告及其他证明销售数据的材料;产品图片或照片;高价值专利及对应产品的状况报告。

  4.申报受理日期

  2023年6月5日-6月16日。

  (十二)专利运营转化资助

  1.资助形式及额度

  对2021年以来高校、科研院所或企业研发机构,设有知识产权转化运营中心,推动科技成果形成高价值专利,且实现专利交易许可的,可按年度专利运营实际交易额的2%给予资助。

  2.申报要求

  (1)专利交易的出让方或专利许可的许可方注册地与税管地应在浦东新区;

  (2)专利交易与许可的双方为非关联方。该发明专利需符合国家认定高价值发明专利的相关标准;

  (3)同一单位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

  3.申报材料

  项目申报表;高校、科研院所或企业研发机构认定材料;知识产权转化运营中心设立材料;专利权变更材料或许可合同备案材料;专利交易或许可合同、发票、到帐凭证;其它需要说明的材料。

  4.申报受理日期

  2023年10月9日-10月20日。

  (十三)标准必要专利池建设资助

  1.资助形式及额度

  企事业单位参与国际、国家或上海市行业标准制定的,以拥有的标准必要专利为核心,牵头构建专利池,并开展市场化运营的,经审核,可给予一次性资助50万元。

  2.申报要求

  (1)企事业单位参与国际、国家或上海市行业标准制定的,以拥有的标准必要专利为核心,牵头构建专利池;

  (2)专利池入池国内发明专利数量30件以上(或国内发明专利和通过PCT途径授权的国际专利均为10件以上);

  (3)专利池开展市场化运营。

  3.申报材料

  项目申报表;参与国际、国家或上海市行业标准制定材料;标准必要专利的专利证书及证明材料;专利池建设及运营情况报告;专利池入池专利清单;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4.申报受理日期

  2023年10月9日-10月20日。

 (十四)维权资助

  1、资助形式及额度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应对知识产权纠纷中通过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依法维权并成功,按其实际发生的律师费、公证费、调查费、鉴定费、检索评价费等合理费用的50%给予资助。同一单位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涉及海外维权的同一单位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与海外维权服务资助从优不重复享受,与知识产权保险资助项目不重复享受。

  2、申报要求

  (1)依法维权包含主动维权或维权应诉;

  (2)维权成功包含全部胜诉和部分胜诉;

  (3)涉及海外维权的资助,维权成功证明材料系在国外取得的,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证据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取得的证明材料,应当具有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的证明手续。外文书证或者外国语视听资料等证明文件应当附有由具有翻译资质的机构翻译的或者其他翻译准确的中文译本,由翻译机构盖章或者翻译人员签名。

  3、申报材料

  项目申请表;维权成功证明;相关协议及对应发票;其它证明材料。

  4、申报受理日期

  2023年9月14日-9月28日。

  (十五)调解机构资助

  1、资助形式及额度

  对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组织,依法调解涉及浦东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并成功结案的,依申请,成功结案数满20件的,资助10万元,成功结案数每增加20件资助5万元,同一机构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60万元。

  2、申报要求

  (1)调解资助原则上针对调解成功并达成书面调解协议的知识产权纠纷。申报资助案件涉及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或已获得其他同类项目资助的除外;

  (2)诉调对接案件中调解成功的相同原被告同一批次案件,按达成的调解协议计算。

  3、申报材料

  项目申请表;调解成功案件清单;案件受理材料或案件委托材料;调解协议书或民事调解书或民事裁定书等调解成功证明材料;调解回访记录或撤诉材料;其他证明材料。

  4、申报受理日期

  2023年9月14日-9月28日。

  三、申报流程与申报方式

  (一)申报流程

  申请人登录浦东新区财政投入专项综合服务平台(https://czkjzx.pudong.gov.cn/web),通过法人一证通登录系统进行项目申报。

  (二)申报方式

  1、线上申报

  在线提交电子材料并上传相关附件材料。

  2、书面材料

  市级试点示范单位资助资金使用协议需提交一式两份;其余项目仅需在线提交电子材料。

  3、受理窗口

  1、云山路窗口

  地址:云山路1080弄1号楼大厅

  联系人:郑老师 田老师

  联系电话:50371282 50371281

  受理时间:工作日上午09:00-11:30 下午13:30-16:30

  2、浦东新区企业服务中心

  地址:合欢路2号二楼51-80综窗

  受理时间:工作日上午09:00-11:30 下午13:30-16:30

  四、其他

  相关单位应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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