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什么要制定《浦东新区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管理若干规定》(简称《若干规定》)?
答:首先,制定《若干规定》是贯彻落实中央知识产权保护的重大决策部署的重要体现。中办、国办在《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中提出“在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案件处理和司法活动中引入技术调查官制度”。《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技术调查官管理办法》提出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可制定有关办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支持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的意见》中明确要求浦东建立“高水平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2023年,经国务院批准,浦东新区成为第一批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建设城市。因此,制定《若干规定》,构建更加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不断提高知识产权法治保障水平,既是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的重要体现,也是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
其次,制定《若干规定》是满足浦东新区知识产权保护实践的客观需求。近年来,知识产权案件数量逐年增长,2023年,浦东知识产权局共处理侵权举报线索464件,浦东新区知识产权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知识产权纠纷调解案件4005件,浦东法院受理各类知识产权纠纷案件5341件,有大量技术事实需要查明。随着大数据、人工智能、网络直播等新技术、新业态发展,大量新类型知识产权纠纷涌现,技术事实查明难度大,亟需引入技术调查官制度。《上海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虽然提出“本市建立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员制度”,但目前尚未出台相关管理制度,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以技术咨询专家形式辅助办案。因此,制定《若干规定》是满足浦东知识产权保护实践的需求。
二、制定《若干规定》的依据是什么?
答:2019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提出“在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案件处理和司法活动中引入技术调查官制度”。2021年9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提出“探索建立行政保护技术调查官制度”。同年,国务院印发的《“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提出“建立行政保护技术调查官制度”。国家版权印发的《版权工作“十四五”规划》也提出“探索建立版权行政保护技术调查官制度,协助行政执法部门准确高效认定技术事实。”2023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台的《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技术调查官管理办法》提出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可制定有关办法。《上海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规定“本市建立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员制度。知识产权相关管理部门根据需要,选聘相关领域专家担任技术调查员,协助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案件的处理。具体选聘条件和程序,由知识产权相关管理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因而,按照上述要求,并结合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四合一”管理的工作实际,制定了本《若干规定》。
三、《若干规定》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若干规定》共十五条,主要对技术调查官的管理、聘任条件、履职方式、管理保障等方面进行了具体的规定。
(一)明确适用范围和部门职责。《若干规定》适用于浦东新区行政区域内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的聘任、管理及相关活动,并明确技术调查官是指由区知识产权局聘任,协助专利、商标、版权、原产地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办理,为查明案件技术事实提供咨询、出具技术调查意见和其他必要技术协助的专业技术人员。同时,明确区知识产权局负责本区技术调查官的统筹管理,组织开展遴选聘任、信息库建设等工作。
(二)明确技术调查官任职要求。一是规定任职形式。技术调查官可以采取全职或者兼职形式,全职技术调查官按照本区相关规定进行聘任,兼职技术调查官可以通过单位推荐、行业推荐、自我推荐、定向邀请等方式择优聘任。二是规定任职条件和禁止任职情形。根据《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技术调查官管理办法》并结合浦东新区实际,从政治立场、专业技术素养、专业学历、工作经验等方面对技术调查官任职资格条件进行规定,同时列举了禁止任职的四类情形。三是明确任职公示及任职期限。技术调查官人选审核确定后,应当通过区人民政府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对技术调查官予以聘任,任职期限为三年。
(三)明确技术调查官履职方式。一是规定技术调查官的指派和调派的情形。办理知识产权行政案件时,区知识产权局可以指派一名或者多名技术调查官参与案件办理。本区其他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活动和知识产权司法、调解、仲裁工作需要技术调查官参与的,可以向区知识产权局申请调派。二是明确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办理中技术调查官职责,主要包括对技术事实的争议焦点以及调查范围、顺序、方法等提出建议、参与调查取证、参与询问等。三是明确技术调查意见出具要求及功能。技术调查官应当在案件合议或者调查终结前就案件所涉技术问题出具技术调查意见,技术调查意见仅作为办案人员认定技术事实的参考,不对外公开,不接受双方当事人质证,在归档时置于案件卷宗副卷,不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查阅。
(四)明确相关管理保障要求。一是规定日常管理要求。区知识产权局应当对技术调查官进行分类管理,对履职情况进行考核评价。二是规定聘任终止情形。技术调查官在聘期内申请解除聘任关系的,区知识产权局应当按期作出决定;同时,规定技术调查官存在不符合任职条件规定等六类情形的,区知识产权局经核实后解除聘任关系。此外,还对相关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
四、《若干规定》有哪些主要创新点?
答:一是扩大了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客体范围。《管理办法》虽然规定技术调查官参与案件范围为“知识产权行政案件”,但实际制度安排并不包含计算机软件外的其他版权,国家版权局也尚未出台有关版权领域技术调查官制度的文件,导致技术调查官制度覆盖范围存在一大空白。根据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局专利、商标、版权、原产地地理标志“四合一”实际,《规定(草案)》明确技术调查官参与案件范围涵盖专利、商标、版权、原产地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行政案件,率先为技术调查官参与版权行政案件办理提供制度保障,也为未来可能在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办案过程中引入技术调查官预留了制度空间。
二是向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外拓展适用范围。技术调查官除参与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外,《规定(草案)》还明确,区知识产权司法、调解、仲裁工作需要技术调查官参与的,可参照适用向区知识产权局申请调派。同时,规定区知识产权局与相关部门、单位建立技术调查官信息库共享机制,率先为浦东新区行政区域内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互通共享提供制度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