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贤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奉贤区知识产权资助奖励办法》的通知

字号: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奉贤区知识产权资助奖励办法》的通知

沪奉府规〔2022〕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

  现将《奉贤区知识产权资助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19日

奉贤区知识产权资助奖励办法

  为贯彻落实《上海知识产权强市战略纲要(2021—2035)》《奉贤新城“十四五”规划建设行动方案》《上海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一步提升奉贤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上海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知识产权专项资金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是指由区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对知识产权领域鼓励创造、促进运用、加强保护和提升服务的项目支出。

  第二条 资助奖励对象

  本办法扶持对象是指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包括注册或登记在本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及其组织内具有本区户籍和本区居住证的人员。

  第三条 申报要求和纪律

  申请人应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在申请过程中利用虚假材料或其他不正当行为骗取、挤占、挪用、虚列、套取等违反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限期收回已拨付的资金,取消五年内申请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资格。

  高价值专利部分

  第四条 高价值发明专利培育资助

  鼓励区内企业创造、引进、培育高价值发明专利,对取得高价值专利数量或质量有显著突破的,经评审通过的,给予30万元的资助。

  第五条 鼓励培育海外同族发明专利

  对企业当年度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等途径获得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的,每获得一个国家或地区授权的,给予不超过实际发生官方费用50%的资金支持,最高给予1万元,每项专利最多资助其进入3个国家或地区。每家企业年度国外发明专利支持金额累计最高50万元。

  同一件专利在本市仅享受一次资助,不得重复。

  第六条 获得国家级知识产权荣誉称号的奖励

  对当年度获得中国专利金奖的单位,给予每项50万元的奖励;对当年度获得中国专利银奖的单位,给予每项30万元的奖励;对当年度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的单位,给予每项10万元的奖励。

  对获得中国外观设计金奖的单位,一次性给予每项5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中国外观设计银奖的单位,一次性给予每项3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的单位,一次性给予每项10万元的奖励。

  第七条 鼓励引进高价值发明专利

  区内企业购买高校、科研院所、医院发明专利,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登记,取得专利权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合格通知书》的,给予实际成交金额的10%,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资助。

  第八条 鼓励建设高水平专利服务平台

  支持搭建知识产权服务类科技服务平台,开展知识产权资源整合、数据共享、检索分析、价值挖掘、投资运营、权益保护、创业服务等服务。

  国内外高端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落户奉贤区的,经过评审择优给予50万元的奖励。

  知识产权管理部分

  第九条 知识产权贯标资助

  鼓励区内企业贯彻实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对首次通过国家知识产权规范体系认证(GB/T 29490-2013 标准)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资助2万元。

  第十条 知识产权示范、优势、试点企业(园区)资助

  对当年度获得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认定、自主发明专利产业化成效显著的区内企业,经评审,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资助。

  对当年度获得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自主发明专利产业化成效突出的区内企业,经评审,给予不超过80万元的资助。

  对获得上海市认定的上海市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示范(试点)园区、专利示范企业、专利试点企业,按照市级扶持资金的70%予以配套资助。

  对获得新认定的区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知识产权试点园区、专利示范企业和专利试点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5万元、8万元资助。

  第十一条 商标品牌创新创业基地资助

  对获得“国家商标品牌创新创业基地”的组织,给予一次性资助50万元。

  对获得“上海商标品牌创新创业基地”的组织,给予一次性资助10万元。

  第十二条 知识产权保护承诺活动资助

  推进本区商业流通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营造诚信氛围,服务经济转型,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推进“销售真牌真品,保护知识产权”活动。当年度根据创建和管理基础工作实际绩效对第三方予以经费资助,资助额不超过5万元,并按当年度新认定的市级承诺单位每家6000元标准给予第三方服务补充工作经费资助,年度总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三条 争创知识产权示范、试点学校

  对当年获得国家、市知识产权教育示范学校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当年获得国家、市知识产权教育试点学校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

  知识产权运营部分

  第十四条 知识产权金融服务

  对区内企业实施核心专利或商标购买知识产权保险资助,按照知识产权保险实际支付保费额,给予50%的资助。

  建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机制,对实际发生的融资损失,由金融担保机构、合作银行以及风险补偿资金分别按照60%、10%、30%比例分担。

  第十五条 支持企事业单位开展知识产权信息分析利用项目

  支持在重点产业中开展专利导航,对经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认定的专利导航项目和知识产权分析评议项目给予实际支出成本50%资金资助,金额每项不超过20万元。

  第十六条 知识产权专业服务项目资助

  鼓励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专利(保险)联盟、行业协会、战略研究机构、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机构、专利运营机构等为区内企业提供知识产权专业服务,对于符合本区产业导向的项目,经评估符合要求的予以资助,每个项目资助资金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知识产权保护部分

  第十七条 企业进行知识产权维权资助

  属于高价值发明专利的,通过法院诉讼、行政裁决、仲裁等方式在国内外进行专利维权,维权成功后经评定给予企业维权费用资助。享受资助额不超过维权费用(包括诉讼费、仲裁费、司法鉴定费等)的50%,最高限额不超过20万元,对同一企业年度最高资助不超过30万元。

  本区被纳入《上海市重点商标保护名录》商标,海外维权成功的,给予资助,资助方式与前款相同。

  其他奖励政策

  第十八条 奖励知识产权人才

  对当年度获得正高级知识产权师、高级知识产权师、知识产权师职称的人才分别给予20000元/人、10000元/人、5000元/人的奖励。

  第十九条 奖励知识产权创新奖

  对获得上海知识产权创新奖(创造、保护、运用)的单位,给予奖励30万元。

  第二十条 鼓励认定中国驰名商标

  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认定的组织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第二十一条 扶持资金

  相关扶持资金由区、街镇按财力结算比例分别承担。

  第二十二条 附则

  本办法自2023年1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