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徐汇区加快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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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徐汇区加快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

区知识产权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街道、华泾镇,各功能区公司: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徐汇区加快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知识产权局)

2022年10月24日

徐汇区加快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

  为助力徐汇打造知识产权战略发展高地,扩大知识产权政策的覆盖面,增强政策衔接及可持续性并全面贯彻落实《上海市实施专利转化专项计划工作方案(2021-2023)》(沪知局〔2021〕17号)要求,更好发挥徐汇区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优势,提升徐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专利转化实施效益,促进徐汇专利技术成果更多惠及中小企业,推动徐汇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提升区域创新能力,加快产业经济升级转型,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服务业是指提供专利、商标等各类知识产权服务,促进智力成果权利化、商用化、产业化的服务业。

  本办法适用于工商注册在徐汇区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知识产权研究机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法律服务机构、行业协会以及产业园区、知识产权园区、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医疗机构等各类创新及服务主体,或工商注册不在徐汇区但主要创新活动在徐汇区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创新主体,其经营状态正常、信用记录良好,具有承担项目建设的相应能力。

  二、扶持内容

  (一)加强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培育,促进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业务多元化。扶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做大做强,经认定,对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年度知识产权相关业务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000万元以上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50万元。

  (二)吸引国内外头部运营服务机构,支持重大功能型平台发展。支持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中国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上海市、徐汇区政府重点引进的知识产权机构落户徐汇。加快完善功能型平台公共服务机制,优化市场环境,支持知识产权相关的交易中心、服务中心、信息中心、审协中心、保护中心等品牌机构集聚发展,发挥集聚区知识产权全链条功能作用,推动区域知识产权全方位发展。

  (三)支持开展专利导航工作。经认定的企业经营、研发活动、人才管理类专利导航项目,给予项目总额50%的财政补助,单个项目总额最高20万元。

  (四)鼓励知识产权创造和海外布局。对经认定通过PCT途径且经过有关专利审查机构实审获得国外授权的发明专利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为获得专利授权而缴纳给有关专利管理部门的注册费、审查费等官方费用的50%,每件最高4500元。

  (五)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开展高价值专利组合培育项目,经认定,给予每个组合最高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六)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申报国家和市级知识产权奖项和项目。对首次获评国家级知识产权荣誉称号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经认定,给予一次性最高20万元的奖励,对获评多个奖项的不重复奖励。对获评“中国专利金奖”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经认定,给予一次性最高100万元的奖励。对获评市级及以上知识产权试点园区、示范园区的,经认定,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15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获评市级专利工作试点单位、示范单位和市知识产权创新奖的,经认定,按照市级资助金额的1:1给予配套支持。

  (七)支持知识产权维权保护,对通过法律手段依法维护知识产权并胜诉的企业,依申请,经认定,对其司法鉴定费、公证费、诉讼费、仲裁费、调解法律服务费等给予50%的扶持,同一单位年度扶持最高10万元;对事关我市行业或产业重大利益的企业海外维权援助,给予维权费用50%的补助,单个最高40万元。

  (八)支持标准化建设工作。经认定,对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技术委员会(TC)、分技术委员会(SC)和工作组(WG)秘书处单位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30万元和1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承担国家标准化组织的TC、SC、WG秘书处单位分别给予最高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承担行业或地方标准化组织的TC、SC、WG秘书处单位分别给予最高15万元、10万元和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区级标准、团体标准制定的第一起草者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10万元、5万元、5万元、1万元和1万元一次性奖励,非第一起草者分别给予最高5万元、2万元、1万元、1万元、1万元和1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参与上述标准修订的,分别按奖励标准的50%执行。承担国家级和市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的单位,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和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参与标准制定、修订,承担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的单位,当年度一次性奖励最高20万元。对于获得“上海标准”评价认定单位给予最高10万元一次性奖励。同一单位当年度各项标准化奖励总额最高50万元,国际标准化组织技术委员会承担单位当年度各项标准化奖励总额最高100万元。

  (九)对首次获得“中国质量奖”及提名奖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经认定,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首次获得“上海市市长质量奖”“上海市质量金奖”“上海品牌”“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上海市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经认定,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获得“上海市重点产品质量攻关成果奖”一、二、三等奖项的单位,分为给予一次性最高10万元、5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十)支持产业园区、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创新主体建设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对承担项目建设的主体,经认定,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50万元。如注册为独立核算主体的再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50万元。

  (十一)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对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展专利转让、许可且合同额超过50万元以上的,通过经省级或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知识产权交易机构鉴证,经认定,可按实际支付额给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2%且最高50万元的奖励,同一单位当年度奖励额度最高100万元。

  (十二)鼓励知识产权交易服务。对促成专利转化、交易、许可实施且合同年累计交易额完成500万元以上的中介服务机构,经认定,按交易额的5%给予中介服务机构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中介服务机构服务所得,且最高100万元。

  (十三)实施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认证资助。对于通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的企业和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经认定,每家给予一次性最高5万元的认证费用奖励,但不得高于实际发生的认证费用,也不得高于首个认证周期实际的认证费用总额。

  (十四)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为区域内中小微企业提供知识产权托管服务。对托管达到30家及以上的机构给予奖励,根据托管绩效,经认定,按照每托管一家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1万元的标准,每家机构每年奖励最高100万元。对批量服务托管达到50家以上的园区、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十五)支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机制。对申请人通过质押知识产权(专利、商标)获得商业银行贷款的,经认定,按实际支出贷款利息的50%予以财政补助。同一申请人当年度申请以上贴息贴补总额最高100万元。以组合贷款方式进行融资的,只计算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部分,组合贷款中无法计算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金额的,不予资助。

  (十六)支持专利、商标保险,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开发专利技术交易保险、海外维权保险等新产品。企业向保险公司投保专利、商标保险的,经认定,给予实际支付保费金额50%的财政补助,同一家企业当年度专利、商标保险保费补助总额最高20万元。

  (十七)支持企业与金融机构合作,探索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对以知识产权为基础资产公开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发起单位,经认定,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为发行规模的5%,最高300万元。

  (十八)支持徐汇区文创企业提升知识产权保护和运营意识,加强版权登记、运营、交易和衍生开发项目投入,综合考虑项目建设内容、核心竞争力、行业影响力、经济效益等,经认定,可给予单个项目不超过投资额30%,最高100万元的资助。

  (十九)支持专业机构和企业在徐汇区开展版权保护、版权交易、版权运营等版权服务平台建设,综合考虑平台和项目的服务效能、社会和经济效益等,经认定,可给予每年最高100万元的资助。

  (二十)加强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对获得知识产权代理师资格证书、执业资格证书满两年的专利代理师2人及以上的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经认定,按专利代理师最高2万元/人进行一次性奖励,每家单位奖励最高50万元。

  (二十一)支持长三角知识产权一体化融合发展,以长三角重点城市联盟为依托,联合长三角各重点城市开展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创造、保护全方位合作,积极推动长三角地区知识产权协同发展。对参加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等国家级展会的“专精特新”等企业和服务机构给予展位费50%的财政补助,经认定,每家单位每年最高20万元。

  三、附则

  (一)对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等行为,将追究扶持对象的责任,并收回已拨付的扶持资金,并根据市有关规定纳入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平台。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扶持对象,经查实,根据情节轻重,在一定时期内取消相关对象申报扶持资金的资格。

  (二)在享受本办法政策期间,如同时可享受本区其他同类政策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上海市颁布新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三)本办法由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四)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止。在此期间新注册登记的各类创新主体按照本意见执行。在本意见施行前享受原政策的各类创新主体,按本区原政策执行至政策期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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