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杨浦区知识产权资助办法》的通知
杨府规〔2022〕1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
《杨浦区知识产权资助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31日
杨浦区知识产权资助办法
第一条 目的依据
根据《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上海市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十四五”规划》要求,以知识产权支撑保障杨浦国家“双创”示范基地建设,全面提升区域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水平,鼓励高价值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塑造良好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上海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资助办法。
第二条 资助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在杨浦区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且无不良知识产权信用记录。
第三条 适用范围
(一)知识产权创造
1.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的企业事业单位一次性给予50万的资助资金;对获得中国专利银奖的企业事业单位一次性给予30万的资助资金;对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的企业事业单位一次性给予10万的资助资金。
2.对获得中国外观设计金奖的企业事业单位一次性给予15
万的资助资金;对获得中国外观设计银奖的企业事业单位一次性给予10万的资助资金;对获得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的企业事业单位一次性给予5万的资助资金。
3.对获得上海市知识产权创新奖项(专利项目奖)的企业事业单位一次性给予10万的资助资金。具体资助奖项见资助公告。
(二)知识产权运用
1.知识产权质押融资
对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的企业给予相应的贷款利息的补贴,具体补贴规定由区金融办制定实施。
建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机制,设立在杨浦区内的银行支行通过上海技术交易所或上海知识产权交易中心平台对区内企业开展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需有金融保险担保),发生坏账损失后,可通过金融担保等方式进行摊回,仍然不足的,可申请风险补偿。补偿金额不超过银行实际承担坏账的4%,每单合同金额不超过5万元,每家银行不超过10万元。
2.知识产权保险
对于购买知识产权各类保险的企业,投保期限不超过1年,付清保费并合同到期后可申请实际发生保费金额50%的资助,同一企业每年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
3.知识产权信息分析利用
支持企业开展符合杨浦产业导向的知识产权信息分析项目,经区知识产权局组织评审通过,按照实际发生费用50%给予资助,每个项目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每年资助不超过5个项目。上海市专利工作试点、示范企业在创建期内开展的专利分析评议、导航项目除外。
4.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
对首次通过国家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GB/T29490)的企业,可申请实际发生首次认证费用50%的资金资助(不含监审费用),对同一单位资助金额不超过3万元。
5.知识产权转化运用
对高校、研究机构与区内中小企业间实施的高价值专利许可与转让项目产品已实施销售,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完成登记备案,取得专利权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合格通知书》或《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的,经区知识产权局组织评审通过,给予每家企业实际交易额50%的资助资金,每个项目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每年资助不超过5个项目。
(三)知识产权保护
对依法成立的本区知识产权纠纷调解机构,经区人民法院、区司法局、区知识产权局、园区工作站等委托开展诉前调解工作,涉及区内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并获得委托机构认可成功结案的,依申请,每件给予500元的后补贴费用,每家机构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元。
(四)知识产权管理和服务
1.对通过验收的上海市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示范园区一次性给予20万的资助,对通过验收的上海市知识产权强市建设试点园区一次性给予15万的资助。
2.对通过验收的上海市专利工作示范单位一次性给予20万的资助,对通过验收的上海市专利工作试点单位一次性给予15万的资助。
3.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级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示范企业或示范园区一次性给予40万的资助,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级知识产权强国建设优势企业或试点园区一次性给予30万的资助。
4.鼓励中小企业培养知识产权专业工作者,对企业(不含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职工参加知识产权工作者培训合格的,给予企业500元/人的资助,对获得专利代理师资格、知识产权师资格和高级知识产权师资格的给予企业2000元/人的资助,同一企业每年资助金额总额不超过1万元。
5.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成长资助,对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100万元且设立年限不超过三年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每家给予资助10万元。对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500万元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每家给予资助20万元。
第四条 审核机制
区知识产权局负责编制实施细则、发布资助申请公告和申请流程,受理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材料并进行审核,确定拟资助的单位及项目名单并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按照相关流程和要求进行拨付。
第五条 申报流程
每年集中受理一次上一年度符合条件项目的资助申请。具体的申报时间、申报要求及申报指南由区知识产权局通过通知的形式在政府门户网站统一发布。
第六条 资金使用
资助资金应用于相关单位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知识产权相关人员专业培训等对应业务工作的开展,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区知识产权局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资金专款专用,挪作他用的单位责令改正,取消该单位两年申报资格。
第七条 失信惩戒
申请人在申请资助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骗取资助的,一经发现,由区知识产权局限期收回已拨付的资金,取消申请人三年申请资助的资格。同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申请人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不重复享受原则
本政策与相关政策重叠交叉的,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原则执行。
第九条 政策实施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有关政策调整的,按上级政策执行,并作相应调整。
第十条 实施日期
本资助办法自2023年2月1日起实施,政策有效期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