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事业单位民生科研专项操作细则
为促进全社会协同推进民生科研,发挥科技创新对改善民生工作 的支撑和引领作用,构建充满活力的科技创新生态体系,根据《浦东 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管理办法》(浦府规〔2021〕1号),制定本操作细 则。
第一条 资助对象
工商注册、税收户管均在浦东新区,承担农业、城建、环保和医 疗等领域科研任务的事业单位;浦东新区区域内非区属三甲医院可不 受工商注册和税收户管限制予以立项(项目经费需全部自筹)。
第二条 资助内容
农业、城建、环保和医疗等领域的研发创新任务。
第三条 资助金额
本专项采用无偿资助形式,每个项目资助金额上限不超过15万 元,项目经评审后择优立项。
第四条 申报程序
申报单位根据“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事业单位民生科研专项年 度申报指南”所发布的条件和内容,在浦东新区财政科技投入专项综 合监督服务平台上在线申报。
第五条 审核和资金拨付
申报项目由浦东新区科技和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科经委”) 操作机构受理、审核,组织评审,操作机构根据审核及评审结果提出 资助方案,报科经委批准。
立项结果经公示后由科经委发文。申报项目经批准立项后,由科 经委与项目申请单位签订项目任务(合同)书。立项项目分两次拨付, 项目立项后拨付60%,项目验收通过后再拨付尾款。资助资金应专款 专用,单独设帐核算。
第六条 监督检查
科经委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与检查。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上海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相关 管理办法的规定编制预算,按规定程序审核通过后,严格执行预算。
项目承担单位有义务履行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相关管理办法 的规定,积极配合相关监督检查工作。
第七条 项目验收
申报项目的执行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结束 后,应认真撰写项目总结报告,配合完成项目经费专项审计,并向科 经委提出验收申请后由科经委组织验收。项目承担单位须履行浦东新 区科技发展基金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八条 应用解释及施行日期
本操作细则由科经委负责解释,自2021年7月12日起实施,有 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原《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民生科研专项资金操作细则》(沪浦 科〔2016〕6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