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现将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文件《关于做好本市公共卫生监督领域“证照分离”等改革工作的通知》(沪卫规〔2021〕18 号)转发给你们,请全面贯彻落实文件中关于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改革具体措施。
原《青浦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实施方案》(青卫计法规〔2018〕5 号)同时废止。
附件:《关于做好本市公共卫生监督领域“证照分离”等改革工作的通知》(沪卫规〔2021〕18 号)
青浦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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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文件《关于做好本市公共卫生监督领域“证照分离”等改革工作的通知》(沪卫规〔2021〕18 号)转发给你们,请全面贯彻落实文件中关于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改革具体措施。
原《青浦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实施方案》(青卫计法规〔2018〕5 号)同时废止。
附件:《关于做好本市公共卫生监督领域“证照分离”等改革工作的通知》(沪卫规〔2021〕18 号)
青浦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2月15日